“新中国”是怎样杀人的

1950年的“镇压反革命”
【颁布单位】:政务院 最高法院
【颁布日期】:1950-07-21
【正 文】:

【题 目】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颁布单位】政务院、最高法院
【颁布日期】1950.07.21
【生效日期】1950.07.2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已在大陆上基本结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已先后成立。但在某些地区特别是有些解放地区,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在帝国主义指使之下,仍在采取武装暴乱和潜伏暗害等活动方式,组织特务土匪,勾结地主恶霸,或煽动一部分落后分子,不断地从事反对人民政府及各种反革命活动,以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因此,积极领导人民坚决地肃清一切公开的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与巩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并顺利地进行生产建设及各项必要的社会改革,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当前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对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的及时的镇压,而在实行镇压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须贯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以期团结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达到逐步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为此,特对重要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呈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作如下的原则指示:

一、对一切手持武器、聚众叛乱的匪众,必须坚决镇压剿灭,并将其主谋者、指挥者及罪恶重大者,依法处以死刑。
二、对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杀害公职人员和人民、破坏工矿仓库交通及其他公共财物、抢劫国家和人民的物资、偷窃国家机密及煽动落后分子反对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动、组织或谍报、暗杀机关,应彻底破获并逮捕其组织者及罪恶重大者,依法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
三、对怙恶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惯匪,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勾结、窝藏上述3项重要反革命分子而情节重大者,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所有上述各项反革命案件,经当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死刑者,其批准手续,在新解放地区,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权之当地专署以上首长批准后执行,在东北、华北及西北老解放区,由省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执行,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属市,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执行。上述各项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

所有上述各项反革命案犯的处理,均应切实调查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并禁止刑讯逼供。在实行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应防止乱打乱杀,如发生此种情形时,应予迅速有效制止,并查究责任,依法处理。

各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关于反革命分子挑拨的民族冲突事件的处理,应按具体情况妥慎决定,并及时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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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

这是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一些重要指示。
一(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二(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在湘西二十一个县中杀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准备在今年由地方再杀一批。我以为这个处置是很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

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只要我们不杀错,资产阶级虽有叫唤,也就不怕他们叫唤。
三(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有些地方存在着劲头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着草率从事的偏向,这是全国各省市大体上都存在的两种偏向,都应注意纠正。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因为劲头不足,经过教育说服,劲头总会足起来的,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惟独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请你们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

四(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中央已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估计在上述党、政、军、教、经、团各界清出来的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或有其他引起群众愤恨的罪行或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只占极少数,大约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他们和农村中的匪首、惯匪、恶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恶霸、匪首、惯匪、大流氓头及会道门大首领不同,也和某些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特务不同,即没有引起群众痛恨的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是严重的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又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而且我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因此,中央决定对于这样的一些人,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如果这些人中有若干人不能改造,继续为恶,将来仍可以杀,主动权操在我们手里。各地党、政、军、教、经、团中清出来的反革命分于,请各地均照上述原则处理。其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此外,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人一律不要杀。其中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

五(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六(一九五一年九月十日)

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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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
第三条 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条 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参与策动、勾引、收买或叛变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加重处列。
第五条 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处死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第六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一)为国内外敌人窃娶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者;(二)为敌机、敌舰指示轰击目标者;

(三)为国内外敌人供给武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者。
第七条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 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一)受国内外敌人派遣潜伏活动者;(二)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三)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四)解放前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解放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五)向人民政府登记、自首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六)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间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第八条 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九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下列破坏、杀害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一)抢劫、破坏军事设施、工厂、矿尝森林、农尝堤坝、交通、银行、仓库、防险设备或其他重要公私财物者;(二)投放毒物、散播病菌或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畜或农作物之重大灾害者;(三)受国内外敌人指使扰乱市场或破坏金融者;(四)袭击或杀、伤公职人员或人民者;(五)假借军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伪造公文证件,从事反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惑行为之一 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实施者;(二)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一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处五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二条 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十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四条 凡犯本条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
刑:(一)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二)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
立功赎罪者;(三)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四)解放前反革命罪
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者。
第十五条 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
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第十六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
之罪处刑。
第十七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
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但不得挟
嫌诬告。
第二十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在军事管制时期内由各地军区司令部、军事管制
委员会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依照本条例审判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1951年2月22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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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地区的镇反成果

解放初期,常德专区法院、各县(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和“少杀、长判、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政策,对有血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和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首恶分子,坚决地判处死刑,并呈报核准执行;对其他反革命分子根据其家庭成分、犯罪动机、罪恶大小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管制等。重点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方面敌人。从1950~1955年,共打击处理罪犯56,875人,其中反革命犯占61.39%。

境内最大的土匪组织“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军湘鄂边区总司令部”匪首田载龙、朱际凯、高冠三、陈策勋等均先后被判处死刑。1953年,全区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宣布取缔同善社、宗教哲学研究社、一贯道、白莲教、金丹门等组织,打击处理反动会道门头子825人。

1955年5月14日,境内开始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共打击处理反革命分子5,462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占71.15%。继第二次“镇反”后,全区于1959年2月8日~3月底开展“扫残”(即扫清残余反革命)工作,查出残余反革命1,520人,年内判处1,21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常德迅速建立各级人民政权,进行清匪反霸、土地改革,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1949年8月4日,南下途中组建的常澧区行政专员公署及全体工作人员到达常德,随后派员到澧县接管第四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行使新的权力和职能。同月,常澧专署更名为常德区行政专员公署。8月10日,地委对各县委发出《对目前几项主要工作的指示信》,阐明接收旧政权的方法、政策和策略。9月中旬,各县成立人民政府,并陆续接收旧乡公所。从1950年11月起,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的指示,地委、专署决定各县、市分区分批废除保甲制度,建立新的乡村组织。1951年2月,保甲行政组织全部废除。至此,建立人民政权的工作基本结束。

为了巩固政权,从1949年9月起,到1952年12月结束,开展了历时3年零4个月的剿匪斗争。常德全境解放时,虽然有些大股土匪窜到沅水上游,但残留在境内的土匪仍然有2万余人。全区各县都有土匪活动,不断发生骚扰事件,1949年12月7日深夜,桃源发生了震惊湖南的“八区事件”。“洞庭游击总队总队长”郭炎率土匪300多人,血洗桃源八区政府,杀害县委宣传部部长、区委书记、区长和区中队指导员等干部战士15人,重伤战士4人,绑架干部4人,抢走所有武器弹药。常德军分区组成剿匪司令部,按照“军事进剿,政治瓦解,发动群众”三结合的方针,开展剿匪斗争。常德地区共毙、俘土匪16,872人,缴获各种枪支5,301支,大炮10门以及大量弹药和军用物资。“反共救国军总司令”、宋希濂部暂编第一师师长田载龙及参谋长高冠三被活捉,分别号称“南天王”、“中天王”、“西天王”的侯宗汉、向应东和陈金次等匪首缴械投降。

经过剿匪斗争,一大批明火执仗的股匪被消灭,但隐藏下来的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目等5种反革命分子及其名目繁多的反革命组织,继续与人民为敌。据统计,全区有上述5种人31,000多人,仅1950年冬和1951年上半年破获的反革命组织就有100多个。特务毛维凤、罗文藻等人在香港特务头子王育锳指使下,建立地下武装“中央和平反共救国军”,一年多发展成员400多人。其中部分首要分子打入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利用合法身份进行匪特活动。1950年春,他们阴谋杀害到常德视察的省人民政府副主席袁任远。失败后又组织20余人谋杀专员柴保中、副专员孙云英,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从1950年11月到1953年10月,地委、专署根据党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在全区开展一场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全区有各类反革命分子3万余人被镇压查处,其中被关押判刑的有10,724人,处决的7,529人。

1951年2月21日,北京颁布严厉的“镇压反革命”政令。人民被发动起来谴责反革命分子。一批批被控有罪的人在公审后被处决,其中有被认定仇视现政权的前国民党官员和地主劣绅,有被指控犯有反国家行为的商人、知识分子及其他与西方人保持联系且思想上被怀疑反共的人。

据《解放日报》报道,在几座城市同时展开的对“反革命分子”的搜捕中,J·C·乔在南京被捕。他不再受雇于***,但还是被指控替该社从事“间谍活动”。5月5日《解放日报》报道,行刑队在南京处决376名“反革命分子”,上海293名,杭州50名。《解放日报》转载的报道说到J·C·乔是典型反革命分子。打那以后,我再也没有听到有关乔的任何消息。

1951年10月官方消息称,仅1951年上半年,法院审判的反革命分子达80万人。周恩来在1957午6月26日讲话中提到,受审的反革命分子中有16%被判死刑,大部分都是在1952年以前执行。这意味着在肃反的头六个月中,至少有13.44万人被处决。

(美记者亲历南京解放:在新旧中国间穿行)

北京市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简称《双十指示》)后,北京市在解放初期肃清反革命势力基础上,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这次镇反,从1950年11月开始,至1951年8月基本结束,1951年先后掀起了三次镇反高潮。这次镇反的主要过程和做法是:

(一)首先制订计划,明确主要打击对象
中共北京市委根据中央指示,认真总结了北京解放后肃清反革命势力的情况,分析了当时的敌情,制订了镇反计划。计划明确指出,北京市解放初期的肃清反革命势力搞得比较彻底,成绩很大,但是同全国一样,也存在着过分宽大和镇压不足的问题,因此决定全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全党的动员、群众动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运动。打击的主要对象是: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及反动会道门头子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
(二)全市统一行动,坚决处决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拉开镇反序幕
市委按照镇反计划,1951年2月17日,全市公安机关统一行动,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18日,北京市军管会军法处判处国民党特务和惯匪杨守德等58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死刑,拉开了北京市镇反的序幕。各界人民群众热烈拥护,拍手称快。在北郊土城刑场行刑时,前往观刑的达4万余人,有的自动到公安机关检举、控诉反革命分子;有的坦白交待了包庇和窝藏反革命分子的犯罪行为。一个军统特务家属,主动交出5支手枪,1000多粒子弹。但是,这次枪决反革命分子,由于事先宣传不够,有些群众对镇反的意义认识不深。
(三)召开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镇反问题,动员各界群众投入镇反运动
3月7日,全市统一行动,又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为此《人民日报》发表社论《逮捕反革命分子归案法办》。3月15日,召开市协商委员会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除协商委员外,还有市政府委员及政府各局处负责干部、各区协商委员会主席、各民主党派、宗教界、少数民族、工商业界和大工厂、大学的代表共计180人。这种会议形式,便于集中讨论,使各界人民代表了解真实情况,激起他们对反革命的仇恨。会上讨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安部部长兼市公安局局长罗瑞卿作了揭露反革命罪恶的报告,并将反革命罪犯的罪证(实物及典型案卷)陈列展览,大大激发了各界代表对反革命分子的仇恨。因此,他们在讨论时发言踊跃,从下午2时到晚上9时(中间休息1小时)情绪始终非常热烈。这样的带有动员性质的代表会议,解决了杀不下去的困难。报告中列举了反革命罪犯的罪行,实际上是一篇对反革命分子的控诉状。将反革命罪犯的罪证陈列展览后,与会的民主人士看了无不大吃一惊,极为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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