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物业纠纷是典型的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起的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有平等的诉讼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赵本山先生以其个人身份或以某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身份去打这场官司,是他个人的权力,无可厚非,倘若以人大代身份去打,并且先入为主,诉讼尚未开始就断言一定要打赢,恐怕于法无据,也未必能遂其所愿,更多的却有以“人大代表”身份唬人之嫌。
“人大代表”是不是“护身符”?这要视情况而定。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期间,人大代表是一个特定职务,为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代表法》对各级人大代表提供了各种保障,如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等等,这些措施为人大代表履行职权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但人大代表也不能因有了这些保障措施感觉自己高人一筹,时时处处有居高临下之感,甚至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也扯出“人大代表”的身份吓唬人。
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或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意志,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其职责是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不能因为当选人大代表之后,便认为自己取得了某种资格,享有了某些职权,而忘记自己人大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拥有很多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如监督权、视察权、提出建议权等等,但必须遵循集体行使职权、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公开的原则,并且是在履行人大代表职务期间,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开展视察检查、评议、被邀请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各种人大代表活动期间,在此期间其各种言行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当人大代表作为自然人所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则由《民法通则》等法律调节,与其他自然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为此,人大代表应明了自己的各种身份,每个人都有各种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场合其身份也不同,不同的身份便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不可将自己的各类身份混为一谈,更不可将“人大代表” 的身份作为吓唬人的资本,在熟知自己人大代表的各种权利之时,亦不可忘记自己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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