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物業糾紛是典型的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引起的訴訟,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上下級的領導關係或隸屬關係,他們之間有平等的訴訟權,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趙本山先生以其個人身份或以某經濟實體的法人代表身份去打這場官司,是他個人的權力,無可厚非,倘若以人大代身份去打,並且先入為主,訴訟尚未開始就斷言一定要打贏,恐怕於法無據,也未必能遂其所願,更多的卻有以「人大代表」身份唬人之嫌。
「人大代表」是不是「護身符」?這要視情況而定。在履行人大代表職責期間,人大代表是一個特定職務,為保證各級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代表法》對各級人大代表提供了各種保障,如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等等,這些措施為人大代表履行職權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但人大代表也不能因有了這些保障措施感覺自己高人一籌,時時處處有居高臨下之感,甚至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訴訟也扯出「人大代表」的身份嚇唬人。
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或由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產生,代表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意志,受原選區選民或選舉單位監督,其職責是應當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不能因為當選人大代表之後,便認為自己取得了某種資格,享有了某些職權,而忘記自己人大代表的職責。
人大代表擁有很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如監督權、視察權、提出建議權等等,但必須遵循集體行使職權、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公開的原則,並且是在履行人大代表職務期間,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開展視察檢查、評議、被邀請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等各種人大代表活動期間,在此期間其各種言行受到法律的保障。而當人大代表作為自然人所進行的各種民事活動則由《民法通則》等法律調節,與其他自然人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為此,人大代表應明瞭自己的各種身份,每個人都有各種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場合其身份也不同,不同的身份便具有不同的權利義務,不可將自己的各類身份混為一談,更不可將「人大代表」 的身份作為嚇唬人的資本,在熟知自己人大代表的各種權利之時,亦不可忘記自己人大代表的職責和義務!(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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