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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色情图片厉害还是卖淫嫖娼厉害?

 2004-09-26 17:5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看到最近出台的某司法解释,逛色情网站复制了图片或其他什么东西、在色情网站上留言,直到开设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将会判三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也即是从此往后,如果你是在中国、你一时心血来潮,在手机或网上与异性调情,或是向朋友发了与性有关的短信,那么,你得记住:你已经是一个罪人!

以我浅陋的法律知识,三年以上就属于重罪。而无期徒刑,则是仅次于死刑的极重的刑罚。也即是其处罚,已经与有较重性质和情节的强奸、杀人、放火、投毒相当。如此重刑,是罪刑适当,罪当其罚,还是畸重,甚至是变态,我想社会应该有自己的评价--虽然这些评价,也许永远上不了台面。还是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前,四川还是什么地方就曾抓过两个人,看来是没有足以达到抓人的根据,结果最后还是给放了。但似乎是某个人还不甘心,于是在匆忙中倒“补”出这样一个所谓“司法解释”出来。

按照我们的法律,嫖娼、卖淫,只能是违法,而非犯罪。因此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也即是嫖娼、卖淫、嫖娼最重的处罚,也不过是劳教。而浏览黄色网页,就是不把它作为一个不良习惯,而认为是违法的话,与之相较,充其量也不过是轻度违法。虽然,即使是“劳教”,也是属于非“经法院审判”,就 “限制人身自由”,已经违犯了国际法中,关于人权保护方面的一个具有争议的措施。随着人权观念的加深,已经在势必废除之列。

饶是如此,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真正地伤风败俗,实行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倒只受劳教“恶法”,而只不过复制、传播色图和短讯这种轻度违法,竟然是和强奸、杀人、放火、投毒同罪,如此之"法",岂止一个"荒唐"了得!

这个司法解释,令人感受到的是法律外衣下的极端的禁欲主义和偏执的、对网络的极端仇视。他们混淆的不仅仅是轻度违法与一般违法的区别,而是更进一步地,置起码的轻度违法与重罪之间的根本性的区别于不顾,尤是达到了极端、变态的程度:把轻度违法定为与重罪同罪 --顾首而不顾尾,露出的是想对人民极端控制、对法律的极端玩弄的狐狸尾巴。

复制、传播短信、色图,从道德观念来看,不是一件太光彩的事。假如有人对其肆意践踏法律,随意“释法”的行为进行声讨,甚至会产生维护“反传统道德”的嫌疑。这也正是他们敢一次又一次地以“净化”、“未成年人”为幌子,站到在道德至高点上,发号施令、随意地剥夺人民起码的自由的条件和原因。他们的步伐很快,在今年上半年短短的不到八个月时间,就已经先后开始了对影片、电视节目的所谓“净化”,甚至是在完全意义上的和平年代,公然、敢于大胆地宣布开始监视手机短信、全面监视上网等行为。

也正有“此”(侍)而无恐,他们往往屡试屡爽。因此也就更加肆无忌惮--发展到现在,竟然又想以“司法解释”来确定他们近年来的“成果”。妄图以践踏法律基本原则,以歪曲法律、强奸法律的手段,来扩大解释法律。

我们不要以为他们会就此止步。因为一旦这个“解释”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他们就会进而变本加厉地以“依法行政”的面目出现,作出“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姿态,肆意践踏、侵害中国人、甚至是作为与动物相区别的人类应该享有、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是国家公器,是治国之本。岂容如此随意篡改、颠倒、草率、儿戏和亵渎! 对法律公器的侵犯的声讨,同样是维护法律正义和尊严,这岂是一个为看黄色网页权利的维护可以否定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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