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来自加拿大、日本、意大利、瑞士、匈牙利、新加坡、英国、爱尔兰、荷兰、法国、丹麦、澳大利亚、西班牙、比利时、美国、德国和新西兰的17个国家的法轮功学员。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在各自所在国家的中国使领馆进行护照更新,延长时,所在地的中国使领馆或扣留我们的护照、或拒绝给予延长和更新。中国使领馆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中国的现行法律,同时也极的大影响了我们在国外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国使领馆擅自剥夺我们国籍和护照拥有权的做法,在海外华人及当地民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我们注意到以下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只能由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是不得扣留,吊销或宣布护照及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的。因此,持照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护照。如果不是上述机关作出的关于扣留,吊销或宣布的决定,则可不予服从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我们同样注意到国籍权如同生命权和信仰权一样都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是不容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府随意剥夺的。
然而中国使领馆在扣留,拒绝延长或拒绝更新我们的护照时,没有出示任何来自原护照签发单位所出示的扣留和拒绝延长的文件,并且拒绝提供任何文字说明和书面材料。中国使领馆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中国的法律,也违背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剥夺了我们作为华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天赋人权-国籍权。
我们注意到中国使领馆的行为与下面因素有关联:
江泽民五年来对法轮功的镇压和迫害是完全违反中国法律的,因此江泽民及其领导的610等最怕按法律行事,害怕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果按照中国法律办事,江泽民等就没法达到镇压和迫害法轮功的目的。因此江泽民等在镇压和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采用“口头指示、口头传达”等手法,含糊其词,从中央一直蒙骗到地方,为其镇压和迫害法轮功创造条件。
我们也注意到99年7月20日开始对法轮功的镇压是江泽民违背民意一意孤行的结果。我们也看到在过去的五年里,越来越多的海内外的广大华人明白了法轮功遭受无辜迫害的事实,而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正在被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在包括美国在内的6 个国家和地区受到起诉。我们也注意到包括中国使领馆在内的很多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执行着江泽民对法轮功镇压和迫害的命令。
我们这里再度呼吁中国政府尽快采取行动,制止江泽民对善良无辜的人民群众法轮功学员发动的镇压和迫害,同时纠正中国使领馆剥夺我们护照和国籍的错误做法,并停止对海外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和迫害。
17国国籍权被剥夺者法轮功学员联合签署
2004年6月12日
英文本抄送:
UNHRHC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Amnesty International (国际大赦)
Human Rights Watch, USA (人权观察)
WOIPFG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法网恢恢,其他国际人权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各国际媒体
中文本抄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暨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海外中文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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