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加): 一罪不二罚——强烈抗议湖北省公安厅继续非法羁押杜导斌先生
2003年10月28日,湖北省应城公安局非法羁押网络作家杜导斌先生。11月10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杜导斌先生正式逮捕,羁押在孝感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04年2月11日,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杜导斌案退回公安局。善良的人们(包括笔者本人)以为杜导斌先生有可能成为第二个刘荻而重获自由。但是,没想到在2月17日,新华网却以《我国进一步审理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为题,报道了湖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就杜导斌案作出的说明。发言人先生并没有提出杜导斌先生的新罪证,却说:“事实表明,杜导斌的行为并非履行公民的正当权力,善意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而是恶意地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发言人先生这番讲话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原则:一罪不二罚,即对同一罪行不可进行重复审理。犯过罪的人也是人,他们也应该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人权)。对他们的罪行进行过审理,给予他们与罪行相应的惩罚,并在他们接受过惩罚以后,他们就有权重新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重新过正常的生活。国家权力机关就没有权力再咬住他们犯过的罪行不放,对他们就同一罪行进行一次又一次地骚扰、打压和惩罚。因此,在现代化民主国家中,都有“一罪不二罚” (no double jeopardy)的司法原则。早在两百多年以前(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The Fifth Amendment)就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就同一罪行受审两次”(No person can be tried for the same crime twice)。既然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杜导斌案退回公安局,就表明检察院认为杜导斌先生的“罪行”不足以受惩罚。公安局既然不能提出杜导斌先生的新罪证,那么就没有二话好说,应该立即放人。
在毛泽东的红色恐怖年代里,形形色色的帽子就象达摩克利斯剑永远吊在百分之五的“贱民”头顶。镇反肃反、三反五反、反右派反右倾、四清社教、文化大革命,一个运动接一个运动,那些带着地富反坏右帽子的人,由于他们在历史上的“罪行”或“错误”,反反复复地挨批挨斗、受审查受打压。被毛泽东的“阳谋”打成“右派份子”的人,哪怕在“改过自新”摘掉“右派份子”帽子以后,也不过只是换了一顶帽子--叫做“摘帽右派”。只要你有一顶帽子扣在头上,你就永远也抬不起头来。你就永远也不可能真正享受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你就只能老老实实当一辈子的“老运动员”。而且,你的贱民身份还不是以你为限,还要殃及你的子孙后代。
邓小平上台以后,为地富反坏右摘帽,连“摘帽右派”这种帽子都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永久性的一罪多罚、重复治罪终于结束了。这无异于一次“大赦”(东海一枭语),其进步意义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对于“现行的”政治异议份子,中国共产党却没有胆量和勇气使用“一罪不二罚”司法原则。它往往多次使用同样罪证来一而再、再而三地把“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帽子扣在异议人士头上,使许多异议人士进进出出拘留所或监狱成了家常便饭。有重要外宾来访可以把他们抓进去,在敏感的日子里(例如6月4日)也可以把他们抓进去……哪里有什么公理和正义可言?
在历史潮流的冲击下、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在异议份子的呐喊中,中共党国的司法机关渐渐地有了一点小进步。它已经不敢再肆意玩弄法律,把它当作赤裸裸的镇压工具了。在羁押杜导斌先生的时限上,它居然还照顾到了程序合法性(见柮着《欢迎中国共产党的任何微小进步--喜闻杜导斌案检方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议报》第133期),而且还通过湖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的讲话来对杜导斌案进行有限公开。(见刘晓波:《杜导斌案--从完全黑箱到有限公开》,《观察》2004年2月18日)但是,程序上的公正是无法掩盖司法上的不公正的。如果中国共产党政府以为用(部分)符合程序的手段就可以进行不公正的司法,就可以蒙骗中国人民和国际舆论,那就是对人类文明的愚弄和嘲讽。这不可能帮助它达到它的罪恶目的,而只能反衬它的荒唐和可笑。
我们强烈抗议湖北省公安厅对杜导斌先生以言制罪、继续非法羁押杜导斌先生!我们郑重呼吁:在没有找到新的“罪证”之前,本着“一罪不二罚”的法制原则立即无条件释放杜导斌先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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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