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内监督条例近日出台重点约束“一把手”

(香港综合讯)中国共产党将推出建党以来的首部《党内监督条例》,在此新条例下,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各级党政“一把手”都在被监督之列。专家指出,此举在中共党建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香港《文汇报》从北京发回的报道,有权威专家透露,即将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将会明确列出十个方面的“重点监督对象”,往后,所有的政治局委员和各级党政的高层领导人,都将必须接受检查和监督。

  专家指出,这个条例的推出,显示了新一届中央政府加强党内民主建设、预防治理腐败的决心。为期三天的中纪委三次全会昨日召开,党内民主监督条例也将在会后出台。

  《文汇报》报道说,中纪委三次全会期间,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将就中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做出总体部署。

  据了解,《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详细且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办法。比如,政治局委员将定期做个人报告;进一步明确普通党员有举报、建议及申诉的权力;任何向中纪委递交的有署名的举报信都将在一定时间内得到回复等。

  业内专家分析指出,从近20年中国腐败情况来看,“一把手”的腐败占很大比重,这些实权派高官之所以能以权谋私,很大程度在于党内监督没有落实,党外监督不到位。


约束“一把手” 是当务之急


  专家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近期出台恰逢其时。一方面,该条例自1990年提出后,从立项、论证、起草、修订经历了13年,可说比较成熟。另一方面,中国反腐败工作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宏观反腐战略正从打击为主转向预防为主。而该条例真正体现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思路。

  新一期《了望》周刊报道说,加速《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有着紧迫的现实原因,那就是必须有约束“一把手”的机制。报道指出,“一把手”犯罪已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显然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从事了40多年党建研究的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说,俗称的“一把手”,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正职”,通常也包含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主要负责人。

  据报道,近年来,中共党内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昂。以去年为例,中国共有12名省部级高官因 “贪”被处分,平均每月一名,其中包括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及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四名正省部级官员。其他几名官员是: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潘广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这样的惩处力度可谓前所未有。

  叶笃初说,《党内监督条例》把“一把手”明确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含义是关爱和制约兼备的。但这是要言出法随的。言必行,行必果。否则,就会失信于民。


意义重大的 一小步 

郑方生

  中国共产党即将推出《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政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的“一把手”(最高负责人)都必须接受监督。中国有媒体评论说,这意味着中共党内的透明度和民主建设进入了“质的飞跃”。

  这样的欢呼反映了人们长期以来对这样的条例的殷切期盼。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一把手,集人事与财务资源的支配权于一身,权力很大,让他们能雷厉风行地推行一些政策,但他们并没有受到足够的监督和制衡。结果,近年来落马的贪官中有许多是不折不扣的一把手。中国整治干部犯罪违纪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越来越高昂。这反映了全世界都在发生、在承认的一个事实:不受监督的掌权者最容易腐化。

  显然,要克制“腐败贪污”这个人治制度的毒瘤,唯有通过强化法制制度,加强透明度和对领导者的监督和制衡。

  表面上,《党内监督条例》只是水到渠成地迈出一小步,但是其概念可追溯到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这是中共首次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以作为“反腐倡廉”的重大举措。到今日,这一小步其实已走了13年9个月。

  立法仅是执法的基础,要贯彻对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就必须深入地从制度结构上作出缜密的设计和安排,让司法机关、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等审核单位都充分发挥其职能。唯有大步迈开推行步伐,从实践中才能领会到如何将监督的法例用足、用实、用细,而不会像以往的一些立法那样,沦为“有法不依”。

  此外,还须加强对领导者的教育和对领导人素质的要求,并让整个社会包括媒体都参与对于领导人的监督,这应是更有效的治标兼治本的举措。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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