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珠三角地下钱庄内幕

■钱庄内部组织严密

  ■收集外汇客户固定

  ■资金流动隐蔽迅速

  广东毗邻港澳,民企、外企多,外经贸活动频繁,外汇使用量大。由于一些民企和外企用汇困难,于是地下钱庄便有了客观生存环境。此外,沿海地区的走私活动和近年来出现的骗税等犯罪,也需要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近3年来,根据公安部、省委和省政府的部署,广东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一直对地下钱庄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并组织多次大规模的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

  ■地下钱庄交易1小时可完成

  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地下钱庄涉及的地区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地下钱庄最早在广东的珠三角一些地方出现,深圳、珠海、惠州、东莞等珠三角和沿海地区的地下钱庄活动日趋活跃,后来逐渐蔓延,有些地下钱庄经营范围遍及多个省市,出现了跨市、跨省、跨境作案。大部分地下钱庄以买卖港币等外汇为主要业务。近年来查获的案件,许多地下钱庄不仅涉及私人购汇,而且牵涉省内外各种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数额每月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千万元。如在深圳市公安局破获的陈X文地下钱庄案中,浙江一家企业就多次向该地下钱庄购买港币,总额达近2000万元。

  地下钱庄之间,钱庄与非法买卖外汇者之间形成了一张分布广、联系密切、信誉高的交易网络。由于地下钱庄交易均采用极其简单的交易方式,使交易可以在1小时内完成,资金周转比银行快,而且1万元才收3至5元手续费。

  ■大钱庄有专用押钞车

  大的地下钱庄承担起与境外钱庄的核数、对冲,以及境内人民币、外币资金的调剂,类似结算、交换中心。小的钱庄分布在方圆几百公里各城市中,从各自的客户群中吸取人民币,多数以现金为主,运送至大钱庄处,通过大钱庄完成交易过程。这些钱庄很多是组织严密、专业化分工、经营点有严密的防盗监控系统,还有专用的押钞车等装备,多数分布在三资企业密集的地区。去年1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破以陈X文为首的特大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陈X文地下钱庄系其周边多家较小型地下钱庄的汇合点,经营规模非常大,其中一个主要账号半年来的交易金额已达人民币3亿多元。陈的地下钱庄号称广东第一大。

  ■一个地下钱庄拥有2000账号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现在地下钱庄的犯罪方式日趋隐蔽,手段更加狡猾,工具趋向智能化。地下钱庄的经营者在境内以自己或家人、亲戚、朋友等名义在各银行开设大量银行账号,或借用、租用、购买其他公司和个人的账号进行地下钱庄交易,有的地下钱庄拥有2000多个账号,而且资金流动性大,转移速度非常快。地下钱庄的经营者每隔一定时间便更换交易账号,有些账号只用一次便不再使用,而且经营者一般雇用可靠的人办理划账手续,自己在幕后指挥,隐蔽性强。汕头市公安局今年破获的两宗地下钱庄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他人申请的异地借记卡,利用金融单位的便利服务,快速地转移资金。

  地下钱庄外汇资金的源头相对固定,其流向逐步集中。地下钱庄买卖外币主要来源于珠三角一带的外资企业,尤其是数量众多的中小型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这些企业因资金周转,如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等,短时间内需要大额人民币。将外汇卖给地下钱庄,虽然汇率较银行兑换汇率低,但程序简单、快捷,资金周转快,而且能够逃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监管,因此企业一般愿意将外币卖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有了相对固定的客户,相互间也比较信任。

  ■境内外交易定期对冲

  地下钱庄的运作有两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即境内环节和境外环节。两个环节相对独立,各自完成人民币和外币的循环。当境内的“客户”需要外汇时,便将人民币转账至境内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上,或将支票、现金送至地下钱庄经营点,境内地下钱庄收到人民币后,便通知其境外合作伙伴,按行规计算好汇率和佣金,将相应的外币划至境内客户在境外指定的账户中。同样,当境内“客户”需要人民币时,便由其境外分公司或代理将外币划入境外地下钱庄指定的账号,境外地下钱庄通知其境内合作伙伴按约定好的汇率将相应的人民币划入境内客户的账户中。境内外地下钱庄的每笔交易的完成多数通过传真银行对账单来确认,双方定期核数、对冲。实际上,人民币没有流出境外,外汇也没有流入境内。

  ■每年2000亿从地下钱庄流出

  广东省公安机关从破获的一起案件中发现,一家企业在7年间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达14亿元人民币。据专家分析,近年来内地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进的外资只不过每年400亿美元,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境外的资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是引进外资额的60%。

  打击地下钱庄要治标也要治本,治本关键一条是要堵住地下钱庄的“资金流”。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法定的五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但在现实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等职务犯罪分子也利用地下钱庄将违法所得转移到境外。还有,去境外赌博也不需要将赌资带出境外,只需交给境内的地下钱庄换取钱庄的一张收据就可在境外的赌场领取筹码。有关人士指出,如果《刑法》能够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便能铲除地下钱庄生存的土壤。

  什么是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的“经营”形态也不同,主要有三种:

  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在广东、福建以非法买卖港币为主,在山东等地以非法买卖韩币和美元为主。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表现突出,在各地分别以标会、台会、互助会等形式出现。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内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国家清理整顿的典当行也转为地下继续经营。不少地方的此类钱庄有黑恶势力渗透。

  地下钱庄在国外也有多种表现形态。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的华人区称为“地下银行”,主要从事社区华人的汇款、收款业务。类似地下钱庄的组织机构在亚洲还有很多,一些地下钱庄在印度、巴基斯坦已发展成为网络化、专业化的地下银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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