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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英: 论国家和政治的几种形态 ——暴力政治、民选政治及党政、宪政

 2003-12-05 07:5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任何国家的建立、国家政治的形成,都有其固有的基础。在共产党的理论中,经济基础是最为重要的,共产党关于国家社会形态的区分(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分)也是以经济基础作为依据的。我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只能由社会的自然发展而改变,而绝不能用政治暴力或压迫的形式去改变经济基础。所以,对于一个较稳定的国家或一个想要稳定的国家,经济基础是固有的,是不能改变的。而其他的基础,如:政治理论基础、国家各种制度基础、社会意识形态文化基础等,这些都是可以改变的。因此,我认为,这些基础在实际上或是在我们所应该关心的事情上,比经济基础更为重要得多。下面,我就讲述一下几种不同基础的国家和政治的形态。

暴力国家,就是在(军队)暴力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以政治暴力压迫(公安局、国安局等的)和专权压制(专制)为维护政治的持续和稳定的国家组成或国家形态。暴力政治,就是由暴力国家所形成的政治形态。暴力政治也就是“暴政”。只不过,人们对“暴政”有所误解,以为“暴政”,就是残暴的政治(统治)。其实,这是受到了共产党的误导。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其实也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也是以政治暴力压迫和专权压制为维护政治的持续和稳定的。但是,共产党为了否认这一点,而更改了暴政的概念和内容,要人们认为:只有“罪恶滔天”的奴隶、封建和资本社会才存在“残暴的政治”(就是“暴政”),而在我们的国家,虽然有专权的压制行为,但那算不上是“残暴的政治”,虽然有公安人员对某人身体的暴力残害,但那是那些极少数公安人员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低下,与国家制度和政治是毫无任何关系的。

民选国家,就是在人民主权选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以换届选举和民主法治为维护政治的持续和稳定的国家组成或国家形态。民选政治,就是由民选国家所形成的政治形态。民选国家和政治的形成,需要三大必要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国家在社会主权制度中采用人民主权制度,以及由人民主权制度所衍生的选举制度。专权制度是没有民主选举的,即使有,也一定是形式上的、假的民主。第二个条件是法治。法治也就是肯定法律的权威地位。政治上的权威是一个国家存在所必需的,而权威只可能是两个,一个是某个政治组织或政治人物,另一个就是法律规章制度。这就是所谓“人治”与“法治”的区别。第三个条件是国家在国家主权制度中采用共和制度。共和制度是民选国家政治稳定的保证,也是民选国家不转变为专制暴力国家的保证。

政党国家,就是由政党掌握国家的权力,并以国家主权的一党专权(一党专政)为维护国家权力稳定和政治稳定的国家组成或国家形态。政党政治,就是由政党国家所形成的政治形态。政党国家在社会主权制度中采用的是政党专权制度,在国家主权制度中采用的是单一制度。现代的专制国家一般都是政党国家。政党国家也必然是暴力国家。

宪法国家,就是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以宪法规定的权力及其限制、制约为维护国家权力稳定和政治稳定的国家组成或国家形态。宪法政治,即宪政,就是宪政国家所形成的政治形态。宪政是法治的一部分,民选政治也一定是宪政、是法治,但是,宪政并不等于法治,宪政也不一定是民选政治。宪政,也可能是党政,可能是专制,可能是暴力政治。因为政党可以凭借着自己掌握的国家权力(立法权),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编纂和修改宪法,他可以把政党的规章、政策、制度等写入宪法,也可以在宪法中规定政党的专权和独裁,他甚至还可以在宪法中规定自己侵占别人的权力、侵害别人的利益是“合法”的。这样,即使是实现了“宪政”,它也只不过是被人利用的统治、压迫和剥削的工具而已。正是如此,所以共产党才会提倡法治和宪政,因为即使是法治和宪政的实现,也可以保障而不是损害共产党的已得权力和利益。但是,人民专权制度的选举和多党制他就绝不会答应了。(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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