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脆把他关死算了”,凭什么?

关死之说,语出县衙,是位首长对杨志杰爆炸案的决策,断得脆,挺有气势。一位县政法委副书记就此曾对记者诠释:“在关与放的问题上,往往是宁左勿右态度占上风。”这话听来轻巧。关人,关死,有“过”在“左”;或有不妥,历来如此,何用惊怪!然而他们看不见时代大潮,忘记了今夕何年。在这些官员眼里,哪有宪法和法律的影子,在这班官员心中,哪有平民百姓的自由和权利!

  他们想“关死”的是河北曲阳村民杨志杰。此人无辜被关已整整12年,死活不放。试析这个案例,看看他们们的“左”中决策究竟是什么货色。

  读杨案心境平静,宛如冰封小溪,水波不兴,大约是也有点麻木了。不过,长达4440天冤狱的滴滴血泪,还是让我联想到前此熟知的一连串待到真凶案发无辜方能获释的怪案。杨志杰的不幸在于:作案真凶犹在法外逍遥,他的血泪被人用来浇灌一株封建主义老树,任它在曲阳那片适宜的土壤上新芽又发。然而那受害者又岂止杨氏一人。

  杨的蒙冤始于一起爆炸案。1991年2月9日案发当天,侦查人员基于杨的岳父(请注意,还不是本人。)因“琐事与(被害人)牛民好有矛盾,(杨)对牛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见起诉书援引的公安局结论)的主观臆断,对杨实施收审。侦查经年,最后举三证为据,力主提起公诉,是--

  1、在杨家搜出雷管,有“辨认笔录”和治保干部张占朝签署的“见证”可证。

  2、杨用的炸药取自他打工的“4矿”,油纸包装,含TNT成分。

  3、杨本人供认。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没有直接证据”,两度退回补充侦查。公安局始终未获新证,坚持要求起诉。反复“协调”未果。1997年初,省政法委也是越过正当程序,“委托”省高级法院“关注”。高院阅卷后,于3月17日函复省政法委,提出三个问题,质疑上述三证,并说明:“待上述(证据)问题核查后,才能提出具体的意见。”160天后,公安局始作出答复,“将所查情况,分述如下”:关于第一点,由于“4矿”已破产,库无存货,“无法再作检验”;关于第二点,最初勘验时“就没有发现炸药包纸片,也无法再进行检验”;第三点则是“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始终没有对杨志杰刑讯逼供。”三点“内容”,空洞无物,统统与实际相悖。请让事实说话:关于第一点涉及的炸药成分,公安部于案发之初就有检验结论:“未检出梯恩梯(TNT)”。可见凶犯所用炸药不是出自杨志杰打工的“4矿”,说明与杨无关。关于第二点涉及的包装纸,曲阳公安局1991年3月30日作出正式查找“说明”,其要为:按照杨的交待“对厕所、菜地进行认真查找,没有发现纸片。”既然4矿炸药有“油纸包装”,这更进一层证明:炸药不足杨志杰取自“4矿”,也说明与杨无关。关于第三点刑讯一节,“有关人员座谈”否认的做法与说法,双双妙绝,以为能令人无言以对,可是事实并不给座谈者撑腰。第一,杨身上留有累累伤痕,门牙脱落,耳朵缺损,在镣铐缠体的关押条件下,这不可能是自伤的结果,不是刑讯,从何而出?第二,记者余刘文在一审判决之后采访当初办理杨案的刑侦副大队长王音,王直言不讳,说“这是个冤案,只有口供,主要证据没有。”一番对话,画出了真相--

  “记者问:口供是怎么来的?
  王答:不让他睡觉。
  问:除了不让睡觉,还有没有其他办法?
  答:打是难免的。
  问:为什么不让他睡觉,要打他?
  答:他不招呗!
  问:你当时有没有打杨志杰?
  答:我不是说了吗,打是难免的。”
  (见《南方周末》1999.12.29.13版)

  王与他的正大队长都因另案被查处,讲了实话。他们们所施的一些残忍卑劣的肉刑方法,略而不述了罢。细心的读者会问:证据中不是还有从杨家搜出雷管一节吗?是的,这个证据重要。然而再也料想不到,这是举证机关搞的伪证。“证人”张占朝不是治保干部,也没有见到从杨家搜出雷管;尤为严重的是,当初根本就没弄什么“辨认笔录”。编织罪名于先,编制“证据”于后,这么个干法,谁碰上怕都难有活路!

  案中另有证词,不知何以于此不列,这是控方(特别是公安)坚持的有罪证据,说的是:“村民王大花、牛志静二人证明:当晚曾看到有一人沿公路从西往东跑,但看不清是谁。”一再阅读,反复琢磨,纵然目击属实,又有二人互为旁证,还是不明白他们的所见能证明什么。看而“不清”,凭什么证明那“一个人”正是杨,而不是王或张?还有,又凭什么断定那“一个人”向某个方位移动就一定是为了或者在此前后实施了爆炸?这样的证词,即使出诸二人“目击”,也没有证明力,怎么能成为“有罪证据”呢?

  证据辨析核实既毕,足见公安局的答复依然缺乏根据,毫无道理。记起一次证据问题研讨会上有位刑侦官员的提问,他说:“明明是他,但无证据,该怎么办?”提问者以为是个难题,其实一句反问便迎刃而解;既无证据,何来“明明”?侦破罪案,确定案情,单凭想象中的“明明”,太危险了。更何况杨案侦查人员敢举目击者“看不清”之证加罪于人,怀揣的是一笔又一笔糊涂账,距“明明”有十万八千里之遥,而且方向背道!但他们即使没有证据,照样可以断狱定案,如此执法,恶果昭昭,倒是“明明”了。从酷刑求证,援用虚证,直至编造伪证,还在承继着封建酷吏的衣钵,能不草菅人命?

  不幸,检察院在“事实不清,没有直接证据”的补侦条丝毫未改的情况下还是起诉了,屈从了,动用神圣的国家权力,朝着一个善良的脖颈,霍霍磨刀了。以后的戏,法院成了主角。

  1999年4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引见判词,下同)。基本事实何指,语焉不详,那结论倒也明确:“(杨志杰)采用爆炸手段报复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怎样评价这个判词呢?姑且不论“事实”,可用8个字概括:定罪明确,论罚失当。问题在于:炸人毁屋,手段残忍;一死一伤,后果严重,根据哪个法条或者哪项法理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而竞予宣告“缓期”呢?这里不可以用“死刑废除”之说掺和,那是搅混水,不是研究问题,因为它是两码事。更何况“死缓”仍属死刑范畴!我学识浅薄,寡闻陋见,也还是确知这类案子的这种判法在司法实践中远远非此一例,而其特点无不是:要么该立即执行死刑,要么应判决无罪。在讲不出理由的情况下判处“死缓”,分明出之于判官的心虚,生怕杀错了不好收场,留下人头,来日要改也好办些。妙在一审有位法官出了个“理论”,他对采访的记者说:“在罪与非罪、生与死的问题上,合理地违法是值得的。”凡人弄不懂这种“理论”只是想先弄明白:违法纵然“合理”,必有受害者,而且注定是老百姓,请问他们的所受损害也“合理”么?生杀予夺,重权在握,官衙违法,犹谓“合理”,芸芸众生,何日方能“免于恐惧”?

  杨志杰上诉了。二审法院这一遭倒也办得干脆,于1999年月12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诉讼又处于不决状态,再度搁了下来。是由于案子复杂或真有疑难么?不是,绝不是!杨案只须一句话便可作结:没有证据证明杨是爆炸案犯,理应断定他不是;既不是,自应宣告无罪,立即放人。这有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4款的规定可依,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内容明白如话,不会有任何歧义,有什么理由不照此办理?世上还有这类的“执行难”,源于执法机关的不执行!它无情地向国人宣告:法条再多再细,也并不等同于法治。于是,也许徒法不足以自行自古已然;执法诸公又何忍其“于今尤烈”?倘不改正,何日实现以法治国?

  诉讼未宣告“中止”,终能缓缓运行。期待声中,一审法院发出“再审”通知,定于2000年4月5日开庭。无奈检方“需要重新审查”,要求延期审理。这合于程序,无可厚非。孰料一延就是200天,严重超期。球在法官手上,再不出手,又要违规,于是只好依据前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57条2款,宣告“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并于2000年11月7日下达《决定书》。何谓“撤诉”?这里不来讨论检察院享有“撤诉权”是否合法,撤诉就是不告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撤诉在法律上要发生两个后果。一个是“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另一个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检方)应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二者分别规定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和第288条,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看来已是水到渠成,问题该最终获得解决了。然而不幸的杨志杰实在不幸!能够还他自由的检察院居然也染病“执行难”,竟能不理会法院的正式决定,如此这般地不为其不欲为,与“为所欲为”似是“异曲”,危害则一。他们手中的权力得不到一点制约,杨志杰只能在大牢里受着非人的煎熬。

  待到2003年春节将至,突有曙光闪现,杨案有了戏剧性的转机。保定方面传出信息:法院将判决宣告杨志杰无罪,直接放人。真的是峰回路转了。正待判决文书签发,孰料风云再变,拟议中的无罪判决还不能签发生效,人们高兴得太早了。另有一家与司法并不搭界的上级组织在那厢卡着,发出了更有威权的声音:现在放人?被害人一家“以死相拼”怎么办?目前的时机不成熟,服从“稳定”的大局吧。这回没人再说“关死算了”,措辞也较为轻婉:人不能放。新声发自官衙,当然属“治”,不过这算什么“治”又治什么呢?不要设想这个“治”中会有风险。不会有的!

  然而我们不敢不辩。久经战乱、混乱的中国人民,至盼稳定;可是,稳定怎么会又怎么能压倒一切?讲以法治国,稳定当然不得压住、压倒法律,而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是常识,然而有人持有异议。在曲阳一些官员的头脑中,严格执法,会坏了稳定,违法办案,反倒稳定。按照这种糊途逻辑,推断事理,裁决讼事,就只好糊里糊涂,办“糊涂案”。可是,弄到近于草菅人命程度的一塌糊涂的境界,距司法公正--政治文明不是太遥太远了么?

  让我们回到杨案。我猜测,他大约从来也不知道宪法还赋与他许多权利,更不知道如何维护,只是希望能走出牢门,得到一点正常生活的自由,如此而已。据记者报道,他除了哭着喊冤别无他求。历经12年的牢狱之灾,虽属壮年,已是“满头白发”,犹不知何日是尽头。谁能救他?谁人能助?谁来打碎那“关死算了”,“不能放人”的恶言邪说,还他自由!他没有要求人家享有的“四大自由”,还他这一点都不行么?我自惭人微言轻,力单势孤,手无重权,胸乏良谋,在纸上涂抹几行不疼不痒的文字,又不知有何助益,有何用处!然而,伏案沉思,寒夜忖度,遥念狱中无辜,那副长年随身的铁镣此时是否还环连他的双脚?而我,一介书生,所能知者也无非是:权力在官吏手中异化致此,其后果殷鉴不远,敢不发出警诫?是中信息,谁能关注?
杨案的律师面临严峻考验。

  中国律师,与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多么少),却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多么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所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该含有这项内容。律师制度重建以来的历史说明,杨氏无辜被关12年的实例证明,在创建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那烙有人治深印的公权力,对众生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何等强劲;而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又是多么苍白!尽管如此,只要怀有爱民、维权的胸襟,还是可能通过实践充分运用权利,制约权力的滥用,表现出由个案的权益维护,上升为更加崇高的追求,即沿着人权与法治的轨道,关注人的命运(首要的是生命),关注大众基本权利的实现,从而会在一定范围内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推动司法公正,促进政治清明。何以致此,贵在执着。河北牛炳宜律师紧随杨案12年的经历,她那不屈不挠、坚持到底的风范使我仰慕。她的经验证明着一旦面对冤假错案,遭逢权力滥用,不屈不挠地严格执法是何等重要。陕西一位律师总结他承办的一个死刑案子说:“枪声不响,工作不会停止。”敬业如是,引人注目。不过,假如枪声响处,目标移位,弹发无辜,我则以为仍不能止步,而应继续工作,寻求真相大白,力争司法公正。我当然明白,律师的声音至今仍然微弱,深知解决权利与权力之间矛盾的方法与渠道极其有限;但它的存在既然反映人民的愿望,能推动社会的前进,就一定会有日益旺盛的生命力。千万不可止步。法律人都该有所作为。

  解剖杨案这样的“麻雀”,能凸显司法领域从程序到实体环环存在的瑕疵或者缺陷。法律作为世上学科,蕴涵的“学问”往往正附着于这群落地“麻雀”的躯体。细细解剖,发现问题,钻研求证,谋求解决,不满足于空喊“维权”,泛论“法治”,浮有法律人的虚名,庶几有益于社会的不断进步,有利于法学的健康发展。多少教训启示:回避现实,无视实际,无助于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不免永远摸着石头过河,这是很可悲哀的。

  杨志杰这个现象的社会意义在于:如不能推倒那些滥施权力迫害无辜的官员们制造的问题,以及那些问题背后隐含的“规则”,听任权力腐败,继续肆虐,君与我,有朝一日难免成为杨志杰第二……

  杨志杰仍在受难。人们怎能容忍把他关死算了?让我们用心灵和良知,去与落在他身上的残酷现实相抗衡,义无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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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张思之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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