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子女及单独收受贿赂 湖南厅级贪官被判死缓

据三湘都市报2003-11-19讯:
11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邮电管理局原局长张秀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张秀发于1940年生于会同县,原系省邮电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0年8月26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0年,张秀发在担任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局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决定采购邮品和施工单位、选择邮电设备过程中,先后伙同其子女张琳、张芳(均在逃)及单独收受财物折合价值人民币37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犯罪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但鉴于案发后,已追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留言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