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琴 :并非一个人的遭遇 (上篇)
顾文选,男,浙江杭州人。1956年考入北京大学西语系英语专业。1957年被划成“右派份子”并被判刑五年。1970年在“一打三反运动”中被作为“反革命犯”判处死刑,1970年3月5日被枪毙。顾文选活了36岁。顾文选被杀害时,正值所谓“一打三反运动”的高潮。“一打三反”是文革中由政权机构直接逮捕、判刑和枪杀人最多的“运动”。
文革中,对被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犯”,都“立即执行”。“立即执行”的最主要的意思还不仅仅是死刑执行的时间问题,而是不准上诉,连走形式的上诉都不准有。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皇帝时代,判处死刑,都允许申诉并要经过上级司法机关的批准。文革的死刑判处方法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即使中国当局允许阅读文革时代的档案记录,我们也不可能看到顾文选的上诉书或者他为自己生命的辩护。
我们也不可能看到顾文选的遗书。在文革时代,监狱当局不会让一个被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写下遗书也不会保留他的笔记书信,也不允许被判死刑的人在公众前讲话。文革后被揭露出来的一个案例是,被判了死刑的辽宁省女干部张志新,在1975年4月4日被押往“公审大会”会场的时候,先被切断了喉管。这样的措施,目的非常明显,就是绝对不准他们发表临死的声音。
笔者也无法查阅关于顾文选的官方记录。北京当局现在仍然不准许人民查阅文革时代的纪录。不但不允许查阅文革时期权力机关的文献档案,也不允许查阅当时的权力机关判处的案件记录,甚至连一般图书馆里有的文革时代留下的资料也不准借阅。
笔者也未能访问任何曾经认识顾文选的人。在笔者书写“文革受难者列传”诸篇的时候,对受难者,可能的时候,都尽量访问受难者的家属、同事、朋友或者认识他们的人。他们之中除了极少数人之外,一般都愿意为历史写作提供资料。然而,顾文选在大学时代就被划成“右派份子”并且被判刑,他没有结婚,也就不可能找到他的妻子儿女以了解他的生平往事。笔者访问过和他同时在北京大学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学生和教员多人,他们却都不认识他。
由于上述障碍,关于顾文选,虽然笔者多年努力,却只是搜寻到了一些有关于他的零星的文字记载。这些文字材料包括:
一份1970年发出的一份有顾文选在内的55名“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材料,1998年出版的北京大学历史书上关于他在1957年的活动的一小段,1957年《人民日报》上和顾文选有关的两句话,以及1957年顾文选发表在北京大学学生刊物《广场》上的一篇文章。
通过这些零碎的材料研究一个文革受难者,简直就象考古者通过一些从地下发掘出来的残破竹简和史书里的片言只语研究年代久远的历史人物。
对于收集到的为数甚少的与顾文选有关的文字记载,笔者都作了尽可能的进一步的材料搜寻,并且在本文中加以尽可能清楚的说明和解释。对与顾文选命运有关的其他人物,包括和他一起受难以及迫害了他的人和历史事件,也作了尽可能清楚的调查和介绍。这样通过周边材料作“案例研究”的方法,多多少少也象是在作古代人物或者事件的研究。
笔者发现的关于顾文选的这些文字记载,仅仅体现了他一生的几个片断。但是这些片断正巧是他生命中的一些关键片断。因此,通过这些片断,能拼装出他的经历的一个大轮廓。同时,尽管我们只能了解到顾文选生命轮廓的粗略线条,这些线条却和从1950到1970年代的一系列悲惨的历史事变紧紧纠结在一起。可以明显地看出,是最高权力当局发动的几次所谓“政治运动”决定了顾文选的命运。
下面是顾文选一生的一系列横断面。这些片断在时间上由晚至早反向排列。这是一个逆时间的、关于受迫害的个人和群体的命运的回溯。
横断面 I: 顾文选在文革中被处死
· 一份偶然得到的资料
笔者第一次知道顾文选这个名字,是因为看到一份关于55名“反革命分子”的“通知”。
这份材料是由一位旧书收集者偶然发现而提供给笔者的。
这份“通知”,首页上半部分印了两段“最高指示”--当时把毛泽东的话称为“最高指示”。这两段“最高指示”都是关于“镇压反革命”和“巩固革命专政“的。凡是公文,甚至个人的通信,都以毛泽东的语录开始,是文革时期的特别的行文体例,在文革中盛行了至少五年。
首页的下半部分,是通知的全文:
为了加强对一小撮反革命势力的专政,狠狠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进一步搞好首都革命秩序,最近再公审宣判一批现行反革命份子。现将顾文选等五十五名罪犯的材料发给各单位,请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组织革命群众认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速告市公检法军管会。
此材料只供内部讨论,不准张贴。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一九七零年二月十一日
这份“通知”的其余部分就是55人的名字和“罪行”。
· 文革以什么判人死刑?
在这份“通知”中,顾文选的名字列于五十五人之首。关于顾文选,“通知”上面是这么写的:
现行反革命叛国犯顾文选,男,三十六岁,浙江省人,系反革命份子,北京市清河农场劳改就业人员,因反革命罪被判过刑。
现行反革命犯周鸿东,男,三十七岁,辽宁省人,资本家出身,系反革命份子,北京市清河劳改就业人员,因反革命罪被判过刑。
顾、周二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经常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刑满就业后多次策划叛国投敌,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九日,偷越国境,叛国投敌,并出卖了我国重要情报,后被引渡回国。
就凭这不到100个字的叙述,“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反革命罪行”判处顾文选和周鸿东死刑。
在这份材料上,顾文选被列为55人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人。把他判为“现行反革命犯”,所根据的“罪行”是两条。
一是他的“反动言论”。
材料要群众讨论对顾文选的“处理”,却没有给出他到底说了什么“反动言论”,只是笼统称之为“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罪名当时普遍运用。“专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干脆将此简称为“恶攻罪”。经过文革,特别是经过“一打三反”,“恶攻”变成了一项正式而普遍运用的大罪罪名,就象“谋杀”“强奸”“抢劫”一样,而且比这些更严重,犯了后几项罪的人属于“刑事犯”,犯了“恶攻”的人,在监狱中作为“反革命犯”以区别于“刑事犯”。“反革命犯”受到更加严厉的看管,而且也更可能被加重判决。
另外,必须注意到,所谓“恶毒攻击”,绝不是顾文选曾经在公众场合正式表达过他的不同意见。这份材料显示了文革当局认为不须证明的法律原则是,私人谈话中说的话被“揭发”出来,就能成为死刑的根据。
同时,尽管“恶毒攻击”会被判处死刑的大罪,其内容却从不被宣布。当时还有一个特别的词语,叫做“防扩散”。
“恶毒”是个形容词,根本无法设定怎样的“恶毒”才能算是“恶毒”的标准。实际发生的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胡言乱语,一个玩笑,甚至一个口误或者笔误,只要其内容和毛泽东、共产党、社会主义、文革有悖,都可以用“恶毒攻击”来形容和归类,紧接着就可能变成重罪以至死罪。
虽然无从了解顾文选的“恶毒攻击”的内容,但是笔者调查过和顾文选一同列在55人中间的另一个人闻佳。她被列在第三十九名,是55人中最为年轻的,被判决的时候是二十岁的姑娘。文革开始时,闻佳是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女子中学初三的学生。闻佳被判18年徒刑。判她如此重刑,所根据的“罪行”是什么呢?1966年夏天,闻佳和其母亲因为她早已经死亡的父亲的“问题”,被扫地出门,从北京驱逐到四川农村。后来她到北京想要申诉,因为无处居住,不幸遭到强奸。在1968年底的寒冷的冬天,她来到她的中学校中,从窗户爬进一个封门不用的厕所里,准备在那里绝食而死。她在厕所里被“校卫队”发现。被抓起来受审讯时,她在绝望中,说出了反对文革和毛泽东的“反动言论”。她被学校“革命委员会”的人“扭送”(这是当时对此类情况的专门用语)到了“专政机关”。
在“防扩散”理论下,闻佳的“反动言论”从未被公布,除了审讯她的人,没有人知道她到底说了什么,也无从知道法庭是以什么标准定的这样的重罪。由于她说了从来没有向公众说出的“反动言论”,一个20岁的年轻女性被革命时代的“公检法”判决18年的监禁和苦役。
在1966年夏天,闻佳16岁的时候,她被同班的红卫兵称作“狗崽子”,在教室里遭到“斗争”。在“斗争会”上,她的同学动手打她,她的眼镜被打碎。她和她的母亲被扫地出门驱逐到农村,家里的东西都被砸坏或者没收。一个年轻的女性遭遇了如此多的摧残,她当然会有怨有怒。当她在绝望中表达了这些怨怒,尽管根本没有其他听众,她就被判了重刑。
笔者曾经到闻佳的中学访问了该校的人事干部。毛泽东死了两年半以后,由于邓小平的新政策,1979年春天,释放了大批闻佳这样的“恶攻”“反革命犯”。闻佳出了监狱后,无处可去,曾经到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女子中学找学校当局希望为她“落实政策”(这是当时给文革受害者一些帮助的说法,全称是“落实党的政策”)。中学校当局告诉她,如果被判刑前是大学生,可能由原大学分配工作,但她是中学生,中学当局没有权力安排工作。据当时和闻佳谈话的学校人事干部说,闻佳看起来健康状况很差,精神有些不正常。
闻佳得到这样的答复,就离开了,以后也没有再去那个中学。这个中学不管给她“落实政策”,但是1968年正是这个中学的领导把她送进了拘留所。笔者也未能找到任何人知道闻佳离开后去了什么地方。希望有读者能告知她后来怎么样,在哪里能找到她。
把“反动言论”当成重罪甚至死罪,在“一打三反”之前就有,只是在“一打三反”中,变成了普遍应用的不容质疑的法律。被杀的所谓“反革命”,就这个55人的材料来看,他们的所谓“反革命行为”,主要就是“反动言论”,而且,是一些私人谈话中发出的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冠冕堂皇地写着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甚至在文革中修改过的新宪法中,虽然去掉了“迁徙自由”,却依然保留有“言论自由”。然而,在实际上,言论被当作判处死刑的根据。回顾历史的时候,需要注意到这样的矛盾,即一个时代的写在纸上的宪法,和实际生活中执行的法律,差别可能有多大,以及这种差别有多可怕。
顾文选的第二条罪状是逃离中国,在材料上被称为“叛国投敌”。在共产党宣传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在1950,1960,1970年代,普通人民根本不被允许得到护照出国。如果他们想要离开中国,只有秘密离开。秘密离开中国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他们可能在中途被打死。如果不被打死,这也竟然可以成为判处死刑的“理由”。
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这样残酷的执法。在德国有过“柏林墙”。在1989年柏林墙被推倒以前,试图偷越“柏林墙”的人,有一百多人被哨兵打死,这是非常凶残的事情,因此在柏林墙被推倒之后,下令开枪射击的东德领导人被法庭起诉。另外,也有一些人,是在越墙的时候被抓住了,他们因此被判刑。笔者认识一名当时的东德大学生,曾经因越墙逃往被抓住而被判刑一年。也就是说,他们被判的徒刑,是离死刑相当遥远的徒刑。由是,当我们回看往事的时候,我们不能说,这样的重刑是别处也发生过的事情。这是文革的特殊的残酷。
站在文革当局的立场上看,把“恶毒攻击”和“叛国投敌”作为死刑罪,对建立他们的权威有很大好处。死刑是最高的惩罚,有极大的威震力。把二者设立成死刑罪,最大可能地禁止了任何人对毛泽东和文革的任何非议,不但不能采取行动反对,连私下的议论也不能做,同时也最大可能地禁止了人们对中国以外正在不同的方向上发展的世界的向往,使得他们绝对无路可逃。文革需要在一个严禁不同思想的对外严密封闭的条件下才能顺利进行。
在这55人中,最普遍也被认为最严重的“反革命罪行”,就是这两项。文选不幸两项都具备,就成为55人中的第一名,最大的罪犯。顾文选被判了死刑。这份材料发放二十天以后,顾文选被处死。因为时间如此靠近,所以他的判决书里,不可能与这份材料有不同的内容,这份材料的内容应该就是判决书的内容。
在这份材料上的55人之中,根据了解,被处死的除了顾文选,至少还有田树云、孙秀珍、朱章涛、王文满、沉元。他们的主要“罪名”,也都是这两项。这样的死刑标准是文革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文革的特征性罪恶之一。
顾文选在1970年3月5日被枪毙。笔者未能找到他的死刑判决书。实际上,据笔者的调查,在文革中判刑,被判刑的人以及家属都没有收到判决书。这里能知道顾文选被处死的日子,是因为和他一起被处决的人中有遇罗克。他们都是在北京工人体育场的“公审大会”后被杀害的。遇罗克有一个非常支持他的家庭。他的家人记得他在1979年3月5日被杀害。这样我们才知道了顾文选被害的日子。
和顾文选一起列为“同案”的周鸿东,笔者未能发现任何关于他的经历和背景的记载,也未能找到知道他的人。希望读者中的知晓者能够提供有关他的资讯。
在文革后很多年,仍然有人认为文革是一个“大民主”。这种看法的“根据”是,普通人可以对各级领导干部“造反”。且不说当时的“斗争会”等形式是多么野蛮和违法的手段,也不说可以“造反”的内容仅仅是攻击那些人“反对毛泽东思想”,这样的看法无视顾文选这样的人被残酷杀害的事实,无视闻佳这样的人被判重刑的事实,创造了一个远离事实的文革神话。这是令人震动的事情。
· 判处死刑不引用法律作依据
应该注意到,在“公检法”给顾文选定罪的时候,他们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说顾文选是犯了哪一条法律。
判处任何刑罚,都应该说明法律依据。不然,这变成了随意性的惩罚。对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人,一定要告诉他,有哪些法律存在,这样,才可以让这个人知道哪些事情是不可以作的。当这个人作了的时候,也才可以惩罚他。这些是人类文明社会已经实行了几千年的制度。但是文革摧毁了这一原则。
在俄国作家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一书中,描述了在史达林时代,逮捕了数字庞大的俄国人,把他们枪毙,或者把他们送到劳改集中营去。审讯手法是残酷的,判决是极其快速的。判处了很多人重刑和死刑一律是根据1926年颁布的刑法法典的140条中的一条。这一条是第58条。这条刑法可以滥用,以致索尔仁尼琴说,天下的任何思想、行动或者不行动,都可能在“刑法第58条”的重手之下被惩罚。(见该书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二章。)
在苏联不承认有“政治犯”。这“第58条”被列入刑法的“反对国家罪”部分。一方面,这“刑法第58条”的文字被宽泛地解释。另一方面,只要是和“刑法第58条”沾边的人,一律都被重判。就这样,这条“刑法第58条”害了无数俄国人,在被害者的判决书上,千篇一律地写着“根据刑法第58条……”。
在“刑法第58条”下所作的大规模的逮捕和判刑以及判处死刑,当然是大规模的迫害,是草菅人命。但是,应该注意到,史达林至少还有一条“刑法第58条”,他也还认为判刑时需要一条法律来作依据。
可是,当顾文选被判处死刑并且被枪决的时候,文革的当权者根本没有说他们的决定有任何法律依据。他们显然也不认为需要法律依据。
在对法制的破坏方面,文革中的毛泽东比史达林走得更远。他利用年轻的红卫兵来执行大规模的迫害,而不仅仅是用专业执法人员,而且,他根本就不认为应该先制定一条法律,然后根据这条法律来判决刑罚。同样是践踏人权,同样是由最高统治者决定人民的生死,毛泽东不愿而且也不必经过使他的决定先成为法律条文这一步骤。他不费这个麻烦。
也应该注意到,在“反右派运动”时代,法院判决“右派分子”徒刑的时候,判决书的行文是有所不同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林希翎的判决书里是这样写的:
综上所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海果反革命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一九五八年七月廿二日起算至一九七三年七月年一日刑满),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9)中刑反字第四五一号。
(引自香港《七十年代月刊》,1983年9月)
在这个判决书里,判决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三款”。不管这个“条例”本身是否合法,至少在1959年判决一个“反革命犯”还要引用某个条款。在文革时代,“公检法”判决了大量的“反革命犯”,但是他们不引用法律条文。这是一个很大的改动。这是文革的“继续革命”的内容之一。
在是否引用法律作为判罪依据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文革前和文革中、史达林的大清洗和毛泽东的文革的某种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显然相当重要和值得注意。
· 公检法三合一判刑
从这份“通知”可以清楚看出,当时判决死刑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在北京市,早在1967年2月,在“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建立以前,公安部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就发布布告:奉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由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接管北京公安局,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牟立善任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刘传新、王更印任副主任,并对市公安局所属机构一律派出军代表,实行军事管制。
那时正是所谓“一月夺权”的时候,文革后还有人认为那时“群众”真的可以“夺权”,其实最有实权之一的“专政机关”(这是当时所用的术语),连表面上的“群众”夺权也没有过。
不但公安局被“军管会”,而且“军事管制委员会”很快就一统管制“公检法”三个部门。
司法系统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是人类社会法制史上最重要的发展和进步之一。可是在文革时代,这三家不但都被“军管“了,而且,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这个名称,也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三者已经合而为一。“公检法”在这里已经成了一个“单位“,而不是三个独立的单位。不但合三为一,而且由军队管制。
在民主社会,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独立,这是建立在权力的分工和互相制衡的原则上的。在文革前的中国,就整个国家而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但是,在司法系统中,在机构设置上,这“公检法”三者还是三家,分别称为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而不是一家。三家有明确的分工。公安局侦破案件,检察院提出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到了文革,三家公然合并成了一家,“公检法”成了一个词。这是贯彻毛泽东的文革思想的结果。
在1968年,毛泽东发动所谓“造反派”夺权,然后他决定新的权力机构的名称叫做“革命委员会“。他不但制定了名称,还规定了这个新的权力结构的形式。毛泽东说:“革命委员会要实行一元化的领导,打破重叠的行政机构,精兵简政,组织起一个革命化的联系群众的领导班子。”
在文革后,仍然有相当一些人还在肯定文革“反对官僚制度“的正面贡献。其实,一方面,毛泽东从来没有强调过一般意义上的“反对官僚主义”,更没有在文革中致力于采取有关的措施让人民少受官僚主义之苦,另外,他所说的“打破重叠的行政机构”,实际上作了的,是取消了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分开并且独立这样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样的结果,是取消了审判方面的法律程式,在制造对人的迫害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提高效率啊。
文革前,法院张贴死刑布告或者一般徒刑的布告,布告上都写明审判员或者法院院长的名字。这多少也是一种文革后才开始说的所谓政治“透明度”的体现,另外也多少体现了法院院长的责任。但是在宣判顾文选的时候,不但公检法合并为一,而且“军事管制委员会”是一个集体名词,不署个人的姓名。这种大名词,也在相当程度上使得被判刑者面对一个集团,无处可以对话申诉,又使判决他人死刑者更加高高在上,老百姓不知道他们是谁,他们也就更能杀人惩罚人,无所顾忌。
文革前,判处死刑,被判的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但是在“一打三反”中,中共中央的文件明确说明:“按照中央规定杀人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这样的做法在“一打三反”之前就实行了,在“一打三反”中更加体系化。法律的这一程式方面的改变,是一项很重大的改变。司法系统就在这种改变中被进一步“一元化”了,而且,就以这样不正式的方式宣布出来。
上文写到的在1967年被任命为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副主任的刘传新,后来成为“军管会”的第一号人物,执掌北京“公检法”工作,一直到毛泽东死去和“四人帮”被关押。刘传新原为南京军区某部军副政委,掌管北京的“公检法”长达十年。直接受过他的迫害的人的数字,十分巨大。
据中共中央高级党校教授谭宗级的文章《“五一六通知”评析》说:“仅北京市的干部、群众,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狱而死的即达九千八百零四人之多“。(见《十年后的评说》,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北京,1987年,页21)笔者曾经询问谭宗级教授这个数字是哪里来的。谭宗级教授没有告诉笔者具体出处,只是说,这是从中央文件里引用的,绝对可靠。
死于冤狱的就有9,804人,这已经是一个巨大的数字,那么还有曾经被关进过监狱没有死的人,也会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刘传新作恶之多,由此可见。另外,据说他不但大量抓捕北京人,而且把文革前北京市公安局的干部也大批关押和送到农村劳动,有几千人之多。
1976年毛泽东死去以及“四人帮”随之被逮捕,中国的上层权力拥有者发生了大变化。在文革中被刘传新关押迫害过的一批老干部重新回到权力位置上。1977 年1月27日,刘传新被免去北京公安局长的职务。他被“隔离”在东交民巷他居住的院落里受“审查”。1977年5月18日,他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第二天要开“声讨刘传新大会”的通知。半夜里,他在一棵树上上吊自杀。
刘传新自杀,当然首先是因为他的失势,也很可能是由于惧怕他用于别人身上的残酷做法,在那些人恢复权力之后会用到他自己身上。但是他惧怕的人中间,不会有顾文选这样的人物。这不但是因为顾文选已经被杀死,也因为顾文选本来也只是一个没有权力的普通人。
刘传新可以算是政治迫害机器中的一种典型人物。他是象前苏联的叶若夫、贝利亚一类的人物。这些人在史达林时代主持秘密员警工作,权倾一时,冷酷无情。在他们的指挥和领导下,无数人被枪杀或者流放。但是中国的刘传新这一类的人物,还没有得到清楚的记载与分析。
在“公检法”合并而显得“精兵简政”的同时,实际上建立了新的机构,从中央到地方,有“三办”和“六办”两个新的办公机构被建立起来。“三办”专门负责“一打三反”,“六办”是专门负责“清查516”的,那是“一打三反”之后的一个“运动”。后来这两个“办”又被合称为“三六办”,存在了非常长的时间,直到毛泽东快死的时候还存在。在这方面,毛泽东根本不在乎“重叠”不“重叠”。他要的是“一元化”,即权力的高度集中。在这方面,他彻底打垮了人类历史上人们经过探索试验而建立起来的关于权力的平衡和制约的思想和方法。他的这种思想,至今未能得到清算。
同时,这个材料还告诉我们,当时作这样的判决的过程,在“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的作用之外,有“革命群众““讨论“的部分。也许这种由“群众”来讨论,是有些人认为文革有过“大民主”的根据。但是从这份材料本身,也可以看出这种“群众讨论“的功能是什么。首先应该注意到,顾文选的主要罪状是”反动言论”,但是材料中没有介绍他到底说了什么“反动言论”。上文提到,当时有一个特别的说法,把这种“反动言论”列作“防扩散材料”,一律不准复述。如果真的是要“群众”来“讨论”对顾文选的处理,那就应该告诉大家他到底说了什么“反动言论”。如果真的相信群众,就不必怕什么“扩散”。不告诉“革命群众”顾文选到底说了什么,却要群众“讨论”对他的处理,这根本不是真要群众来参与定罪过程,而是恐吓群众,逼迫他们再也不敢讲任何可能当局不准讲的话,不敢说任何可能会被指控成“反动”的言论。为了免于受到顾文选那样的惩罚,也没有“群众”敢对顾文选被重判提出异议。
· “运动”杀人
顾文选是在“一打三反运动”被处死的。所谓文革,主要就是由一系列的“运动”所组成。大量的文革受难者,就被害死于一个接一个的“运动”中。
根据笔者的调查,文革中杀害人最多“运动”是两个:1966年夏天的“红卫兵破四旧运动”,1968到1969年的“清理阶级队伍运动”。网站上绝大多数的受难者都死于这两个“运动”之中。
1966年,“红卫兵”直接殴打和打死了大量的普通百姓。“清理阶级运动”也主要是通过所谓“群众专政”来作的:在各个工作单位都建立了“专案组”和“牛棚”,关押虐待“有问题的人”,造成了大量死亡。“一打三反”则是在前一阶段“群众专政”的基础上,由“专政机关”即“公检法”来逮捕、监禁和枪决所谓“反革命”。
1970年1月31日,毛泽东批示“照办”,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反革活命动的指示》,编号为“中发〔1970〕4号”文件。这一《指示》,与2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的指示(中共中央发出的1970年5号和6号档)相结合,统称为“一打三反 ”。
“一打三反”前,就有一批人被逮捕与被杀害。比如,林昭在1968年5月在上海被枪决(见“林昭”条目)。笔者调查过的另一案例是上海交响乐团指挥陆洪恩。陆在文革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曾经住院治疗。文革中,他说的有些话,一个精神病人说的话,也被当作“反革命言论”,并且被判死刑。陆洪恩在1968年4月28日被枪决。“一打三反”,是在被捕与枪决的人数方面,大大提高了规模。这是一个专题运动,“打击反革命”是主题中的主题。在全国范围内,逮捕了一大批“现行反革命”,并且对其中的一部分人判处死刑。由于“公检法”的介入,迫害与杀戮在这一阶段变得更加体制化也更加凶恶。
就北京市来说,在1987年编辑的内部印出的《北京文革‘大事记’》中,摘录了1970年10月,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给“中央”的一份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认真执行政策深入开展“一打三反”运动的情况报告》。其中说:
“一打三反”运动以来,全市又查出叛徒、特务、反、坏份子4823名,其中6月以后查出的约占四分之三;清查出外地流窜来京的反、坏份子934名,其中6月以后查出的占三分之二。同时,破获反革命和较大的刑事犯罪案件3138起,破获一批通敌叛国、阴谋暴乱的大案要案,抓获了一批阴险狡猾的反革命份子,现行反革命案件下滑,凶杀、抢劫、纵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减少。”
读这一报告,需要注意到,在“一打三反”中被“查出”的这4823名北京本地人和934名外地人,是在刚刚过去的“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中“揪”出了8万多“阶级敌人”的基础上(见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在1968年11月的报告),又追加上的。
关于“一打三反”,文革通史《大动乱的年代》(王年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333页)只做了简单的记叙:
据统计,1970年2月到11月共十个月挖出了“叛徒”、“特务”、“反革命份子”184万多名,捕了28·48万多名,杀了数以千计的人。
该书没有提供数位出处,该书作者说书中这类数字都是从中共中央档上抄下来的。笔者查找了《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出版社,北京,1982年,内部发行)之后,没有发现有这样的数字。显然,即使在文革后,这些材料不允许普通人知道。不过,该书中“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生、谢富治问题的两个审查报告的批语(1980年10月16日)”有这样一段:
此件和关于康生、谢富治的两个审查报告,可先传达到全体党员,经过适当时间再向党外宣布。
两个审查报告各有七个罪证附件,因为很多内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这些附件只发给省军级参阅,不再往下传达。
中共中央 1980年10月6日
由此推测,很可能这些“一打三反”中逮捕人、枪杀人的数字,就在这“七个罪证附件”中。谢富治长期担任公安部长,这些数字与他直接有关。王年一有特权能看到这些“只发给省军级参阅,不再往下传达”的档,所以得到这些数字并在他的书中引用。
“一打三反”是由当时新建立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主持领导进行,由“公检法”判处死刑,被处死者不是由群众组织如红卫兵在“斗争会”上被乱棒打死的。也就是说,虽然不准上诉,没有经过正常的审判过程,但是既然政权所做,应该有一个文字记录,杀了多少个人应该是有准确数字的。
王年一书中只能用“数以千计”这样一个对死刑判决来说很是太含糊的数字,这不是因为当时没有记录,就是因为文革后的人也没有认为应该仔细统计。
另外,“数以千计”也远不是一个在数量级上准确的数字。从各地都大批枪毙人的密度来看,全国被枪毙的人不可能只是数千人。
至于这些数字为什么在文革被否定之后,仍然是“党和国家机密”,也是需要解释的事情。在1980年,邓小平胡耀邦主持为在文革中受害的人平反,但是他们不愿意让普通人知道整体情况,以免引起对整个制度和统治当局的怀疑,应该是原因之一。
横断面 II:顾文选被判刑
在上述“通知”中,写到顾文选“因反革命罪被判过刑”,是指他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后受到的处罚。
《阳谋》是一本关于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历史的书。这本书的一个特点是,除了书面资料的引用,其中也包含了作者丁抒通过采访收集的第一手资料。
丁抒曾经访问了北京大学的“右派份子”黄继忠老师。他从黄继忠那里了解到的关于顾文选的情况,写入书中:
“鸣放”时,北京大学西方语言系讲师黄继忠曾主持召开控诉大会,由该系在肃反中无辜被斗争的学生顾文选等上台控诉。黄被打成“极右派”,送清河农场劳改。
顾文选成右派后,无处伸冤,天真地跑回杭州家里找妈妈。结果被抓回北京,判处五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他留在清河劳改农场“就业”,永不能回到社会。有一天,他去看望也在清河农场劳改的原来北大的老师黄继忠。对黄说:“我恐怕以后不能常来看你了。”
此时顾文选已经绝望,决定出逃。他设法逃到了苏联。哪知苏联更不把他当人,克格勃将他象畜生似的装进麻袋,弄到莫斯科审问,然后又送回远东,引渡回国。一九七○年“一打三反”中,顾文选被枪决。(《阳谋》,丁抒,香港九十年代杂志社出版,330页,1995)
据丁抒的书,黄继忠老师也在1957年被定为“右派份子”,并且被“劳动教养”三年。他和顾文选在同一劳改农场,他和顾文选有过师生关系,而且他们也一起在北京大学被划成“右派份子”,由于这些原因,所以顾文选决定逃亡的时候,来向他告别。但是黄继忠当时并不知道这是告别。他后来听到顾文选被判死刑的消息,才知道顾文选来看他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决定要逃亡。当时,顾文选是来向他作长别的告辞的。后来这告辞成为生死的告辞。
黄继忠在1979年主持了给顾文选开的平反及纪念会。黄继忠毕业于燕京大学,1950年代是北京大学西语系的讲师,喜欢唱歌,业余当过北京市教师合唱团的团长。他在八十年代到了美国,曾在伯宁顿学院任教,有英文著述发表,后来退休。他在伯宁顿学院的美国同事和前房东知道笔者想要与黄继忠老师联络后,认真帮助查找他离开该校后的住址。但是其时他已经病重垂危。2001年,黄继忠去世。笔者没有能有机会访问他。这也在此提醒我们,经历过这一段历史的人们,在留下他们的见证词以前,就已经去世了。
对被划成“右派份子”的人分六类“处理”:一类开除公职,劳动教养;二类撤销职务,监督劳动;三类撤销职务,留用察看;四类撤销职务,另行分配;五类降薪降职;六类作“中右份子”处理,免于处分。(195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份子处理原则规定》,转引自《大逆转》,159页,明镜出版社,香港,1996。)
对被划成“右派分子”的学生,不存在公职的问题,但是有学籍。对学生的处理有四类:开除学籍,劳动教养;保留学籍,监督劳动;保留学籍,校内劳动;免予处分。
处理分成六等及四等,对于控制被划成“右派份子”的人,是有效的方法。右派份子本来就是因为他们的思想,而不是行为。也就是说,他们的“罪行”是不具体,不实在的。但是这种“处理”方法,提供了机会来收集他们的新的“罪行”。如果他们不服,就可以把他们为自己申辩的话和所谓“认罪态度”也当作新的“罪行”。这样,其他人就必须接受定罪,以免再被加重处罚。
当时身据高位、在报纸上发表言论后来又在报纸上被点名批判的“大右派”,得到的惩罚,反而比顾文选这样的大学生为轻。“第一号”右派份子罗隆基,原任林业部长,成“右派份子”后撤了职,但是仍然住在原来的大房子里,直到文革前夕去世。储安平原是《光明日报》总编辑,成为“右派份子”后被撤职,每月还有100元生活费。但是大学生“右派份子”,即使不象顾文选那样被判刑也没有被送去“劳教”,如果被开除学籍并在城里有个工作,每个月只有二十多块钱工资。对于这样的特别的处罚方式,也是需要加以研究的。
《北京大学纪事(1898-1997)》没有记载顾文选如何被“处理”,但是记载有别的学生被逮捕:
1957年7月27日,全校大会揭露和批判钱如平(数学系三年级学生)攻击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行,并当场宣布将其送交公安机关法办。(521页)
中国人民大学的女学生林希翎,曾经在1957年5月23日和5月27日,也就是顾文选讲话前两天和后两天,到北京大学演讲。林希翎后来被划成“右派份子”并且被判刑15年。据说当时的公安部长罗瑞卿,亲自布置了对林希翎的逮捕。
对于大学生作这种残酷的惩罚,配合了“切实纠正”所谓“温情主义右倾情绪”(195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通知》强调了这一点。)
身居高位的五四时代的诗人郭沫若在《人民日报》(1957年7月7日)上发表诗作:“右派猖狂蠢动时,温情哪许一丝丝”。从文学的角度看,这样的“诗”根本就不象是“诗”。最重要的是,这种“诗”协助迫害,离开五四文学精神不知道远到了哪里。
而且,实际发生的事情,不但是“一丝丝”的“温情”都没有,而且用了非常恐怖的手段,那就是在学校发动同学老师“批判”“斗争”“右派份子”之后,又把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关进监狱或者送去劳改农场。顾文选就是其中的一个。
原载《黄花岗》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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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