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摊主李德翠老人介绍,2002年9月15日,她在城南某市场租了一间摊位,经营童装,租期2年,租金3.2万元。由于该摊位在角落里无人光顾,从开始时生意就不好,一直亏本。再加上李德翠年老体弱,耳朵背且患有高血压等病,今年8月,童装摊位不得不停业。起初,李德翠想委托市场将摊位转让出去,可是几个月下来一直未果。因此,她又找到该市场招商部要求退租,并且自愿挨罚承担租金总额3%%的违约金。然而令其想不到的是,招商部一位潘经理却说:“退租不可能,只能替她转租出去 ”
那么,为什么摊主已愿意承担违约金了还不能退租呢对此,潘经理向记者解释说,他们所签的合同中虽说,如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租金总额3%%的违约金,但是合同条款中也说了,“如果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营业摊位,租金不予退还……”潘经理再次向记者表示,不能退租,只能尽量带其转让出去。
听到潘经理的解释,李德翠老人十分气愤。她认为,这个合同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存在着“陷阱”,她当时没有注意。对此,记者咨询的几位律师都告诉记者,这种合同是合法的,只不过普通市民一般是弄不清其中的“文字游戏”的。这种合同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对摊主是“不公平”的。对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咬文嚼字,否则到时追悔莫及。
新华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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