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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将郑恩宠冤案提交联合国

 2003-11-07 05:1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上海律师郑恩宠由于向国际人权组织提供上海工人和拆迁户人权遭侵犯的情况而被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刑三年。获得郑恩宠提供情况的中国人权星期三公布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恩宠的判决书和律师辩护词,并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对郑恩宠的这一人权迫害。中国人权已经将这一案子提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并呼吁国际社会营救郑恩宠。

*中国人权公布判决书辩护词*

总部设在纽约的中国人权星期三公布了上海律师郑恩宠被当局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刑三年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郑恩宠的法律代理人张思之律师的法庭辩护词。判决书显示,郑恩宠被定罪的依据是他向中国人权提供了两份反映上海工人和拆迁户人权遭侵犯的材料。

判决书说,郑恩宠把上海公安当局处理上海益民食品一厂发生群体事件的警察出动情况记录下来写成书面稿提供给中国人权,另外还向中国人权提供了新华社内参选编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判决书说,经过中国国家保密局界定,以上两件均属国家秘密,因此郑恩宠触犯了中国法律。

中国人权说,郑恩宠提供的信件讲的是益民食品一厂被裁员四分之三以后,五百多工人到市政府请愿,造成交通堵塞三小时,后被五百多名上海警察驱散的经过。而郑恩宠传真给中国人权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中国人权根本没有收到。

*公开事情竟然成国家秘密*

中国人权主席刘青说:“两件事情都是在社会上公开发生的,都毫无秘密可言,都是中国社会大众有权了解的事情,一个国家无权把社会公开的事情作为国家机密来进行封锁,并以此对讲出这事情的人进行惩罚。”

尽管中国人权并没有对益民食品一厂的工潮做任何报导,尽管新华社内参文章的复印件实际上中国人权并没有收到,但是判决书说,“被告人郑恩宠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境外组织是否收到,损害国家利益的实际后果是否产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要证据不移交法庭*

中国人权星期三公布的郑恩宠法律代理人张思之律师法庭辩护词说,据以定罪的郑恩宠手写稿作为主要证据却没有移送法庭,因此限制了被告和他的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词并对什么是国家秘密提出了质疑,认为即使根据控方提出的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也得不出以上两件材料为国家秘密的结论。

辩护词说,“某些事项或问题因本行业或者本地区的局部狭隘利益硬被定为国家秘密,内部掌控,事后鉴定;人民大众无所适从,动辄得咎。” 辩护律师说,去年发生的萨斯疫情,“也曾被有权者视为秘密,后来经由正直的蒋彦永大夫向境外媒体提供了密中实情,终致疫情得到控制,挽救了多少生命。但是按照起诉书的逻辑,蒋彦永大夫的行为岂不是也构成了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

对于新华社内部参考一文,张思之的辩护词说,新华社记者所写“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 一文,是新华社的电讯稿,题头标有新闻监督四字。张思之说,“新闻监督无论如何都不会成为国家秘密,新华社的新闻监督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怎么可能反倒对人民保密?”

辩护词说,新华社内参选编和“强行拆迁”电稿是两回事。郑恩宠得到“强行拆迁”一文,却并未看过内参文选,内参文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与本案无关,警方回避对该文稿做出鉴定,用意昭然若揭。

*向联合国人权组织报告侵犯人权案*

中国人权主席刘青说,上海地方政府出于对郑恩宠的仇恨,采用法律手段加以迫害,是典型的侵犯人权。该组织非常重视这一案件,已经把它定为本年度中国最严重的侵犯人权案例,并派该组织执行主任谭竞嫦专程前往日内瓦向联合国人权高专报告这一案例。

刘青说:“不能允许中国的地方官员用这种手段,扼杀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尤其是那些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的律师。假如律师因此而遭受迫害,中国社会就没有良知可言了,没有正义可言了。

张思之律师的辩护词最后说,“律师执业,相当艰难,无私无畏,忠于职守者往往受难,数百律师因执业而入狱的现实,不仅令人震撼,而且发人深省。”

(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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