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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將鄭恩寵冤案提交聯合國

 2003-11-07 05:1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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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鄭恩寵由於向國際人權組織提供上海工人和拆遷戶人權遭侵犯的情況而被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刑三年。獲得鄭恩寵提供情況的中國人權星期三公布了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恩寵的判決書和律師辯護詞,併發表聲明強烈譴責對鄭恩寵的這一人權迫害。中國人權已經將這一案子提交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並呼籲國際社會營救鄭恩寵。

*中國人權公布判決書辯護詞*

總部設在紐約的中國人權星期三公布了上海律師鄭恩寵被當局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刑三年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和鄭恩寵的法律代理人張思之律師的法庭辯護詞。判決書顯示,鄭恩寵被定罪的依據是他向中國人權提供了兩份反映上海工人和拆遷戶人權遭侵犯的材料。

判決書說,鄭恩寵把上海公安當局處理上海益民食品一廠發生群體事件的警察出動情況記錄下來寫成書面稿提供給中國人權,另外還向中國人權提供了新華社內參選編中的「強行拆遷引發衝突,記者採訪遭遇圍攻」一文。判決書說,經過中國國家保密局界定,以上兩件均屬國家秘密,因此鄭恩寵觸犯了中國法律。

中國人權說,鄭恩寵提供的信件講的是益民食品一廠被裁員四分之三以後,五百多工人到市政府請願,造成交通堵塞三小時,後被五百多名上海警察驅散的經過。而鄭恩寵傳真給中國人權的「強行拆遷引發衝突,記者採訪遭遇圍攻」一文,中國人權根本沒有收到。

*公開事情竟然成國家秘密*

中國人權主席劉青說:「兩件事情都是在社會上公開發生的,都毫無秘密可言,都是中國社會大眾有權瞭解的事情,一個國家無權把社會公開的事情作為國家機密來進行封鎖,並以此對講出這事情的人進行懲罰。」

儘管中國人權並沒有對益民食品一廠的工潮做任何報導,儘管新華社內參文章的複印件實際上中國人權並沒有收到,但是判決書說,「被告人鄭恩寵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至於境外組織是否收到,損害國家利益的實際後果是否產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主要證據不移交法庭*

中國人權星期三公布的鄭恩寵法律代理人張思之律師法庭辯護詞說,據以定罪的鄭恩寵手寫稿作為主要證據卻沒有移送法庭,因此限制了被告和他的辯護律師的權利。辯護詞並對什麼是國家秘密提出了質疑,認為即使根據控方提出的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也得不出以上兩件材料為國家秘密的結論。

辯護詞說,「某些事項或問題因本行業或者本地區的局部狹隘利益硬被定為國家秘密,內部掌控,事後鑑定;人民大眾無所適從,動輒得咎。」 辯護律師說,去年發生的薩斯疫情,「也曾被有權者視為秘密,後來經由正直的蔣彥永大夫向境外媒體提供了密中實情,終致疫情得到控制,挽救了多少生命。但是按照起訴書的邏輯,蔣彥永大夫的行為豈不是也構成了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

對於新華社內部參考一文,張思之的辯護詞說,新華社記者所寫「強行拆遷引發衝突,記者採訪遭遇圍攻」 一文,是新華社的電訊稿,題頭標有新聞監督四字。張思之說,「新聞監督無論如何都不會成為國家秘密,新華社的新聞監督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怎麼可能反倒對人民保密?」

辯護詞說,新華社內參選編和「強行拆遷」電稿是兩回事。鄭恩寵得到「強行拆遷」一文,卻並未看過內參文選,內參文選是否屬於國家秘密與本案無關,警方迴避對該文稿做出鑑定,用意昭然若揭。

*向聯合國人權組織報告侵犯人權案*

中國人權主席劉青說,上海地方政府出於對鄭恩寵的仇恨,採用法律手段加以迫害,是典型的侵犯人權。該組織非常重視這一案件,已經把它定為本年度中國最嚴重的侵犯人權案例,並派該組織執行主任譚競嫦專程前往日內瓦向聯合國人權高專報告這一案例。

劉青說:「不能允許中國的地方官員用這種手段,扼殺有良知和正義感的人,尤其是那些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正義的律師。假如律師因此而遭受迫害,中國社會就沒有良知可言了,沒有正義可言了。

張思之律師的辯護詞最後說,「律師執業,相當艱難,無私無畏,忠於職守者往往受難,數百律師因執業而入獄的現實,不僅令人震撼,而且發人深省。」

(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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