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何许人也?首先,他是一个成功的农民企业家。一九八五年,他和妻子承包了家乡河北保定徐水县的一块荒地,靠养殖一千只鸡、五十头猪起家,最后发展成一个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工业、教育业为一体的大型集团,固定资产超过一亿元人民币。大午集团最辉煌的时候,曾名列全国私营企业五百强,位居第三百四十四位。
孙大午还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的理想不仅仅是建立一个强大的企业集团,他还梦想在自己的家乡建立一座民风淳朴、人际祥和的世外桃源。不仅如此,他还要坚持用理想主义的途径去实现这个理想。北京理工大学的一位教授在谈到他时说:“他不愿贿赂,不给回扣,痛斥权钱交易,不屑于红顶商人胡雪岩之流。”在一所大学演讲时,他曾被问及有没有做违背自己良心的事,他竟敢坦荡地回答,一点都没有。在充满铜臭味的中国官、商场上,他绝对是一个异数。
当他被捕时,罪名大得吓人。官方的新华通讯社指责他和大午集团的其它高层管理人员“指使财务人员,采取伪造对外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不仅如此,报导还称公安人员在搜查这家公司时“搜出手榴弹、子弹、雷管等一些违禁品”。显然,当初抓他的时候,有些人是想把他往死里整的。这就是为甚么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他无罪,但是当听到缓刑判决时仍然感到判决轻得出乎预料之外的原因。
孙大午一案再次凸显了中国经济秩序和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安在他头上的最终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是,中国各级政府控制的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全垄断了中国的金融业。由于国家的贷款政策长期倾向于效益低下的国有企业,许多民间企业或者因此窒息而死,或者被迫用向政府官员和银行有关人员行贿的方式得到所需资金。正是在这种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筹措资金的情况下,大午公司采取了中国民间最原始的筹集资金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及其亲朋好友借钱。由于大午公司的信用状况远比政府控制的信用社好,借款利息也比国有银行和信用社高,所以周围的群众自愿借钱给大午公司。大午向借钱的民众出具了借条。所借款项既没有被挥霍浪费,也没有转贷他人牟利,而是悉数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和兴办教育。大午的做法是一个身处逆境的民间企业对中国不合理经济秩序的合法抗争。
不幸的是,中国的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的本质不是保护人民和正派私营企业家的权利,而是处处保护共产党和各级官员在国家事务中的特权以及国有企业在经济事务中的特权。在现有的立法程序和政治构架下,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法律几无可能。孙大午之类民间企业家们只能小心翼翼地委曲求全,明知这个法律制度不合理,但还是处处留意不去触动这个不合理的法律。可是,一不小心触动各级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利益的现象在所难免。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即便你的行为仍然在这个不合理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之内。但是那些被得罪的官员们仍然不会放过你。他们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司法权,于是可以随时处置你。可以预见,只要中国的政治制度不变,孙大午之类的事件仍将反覆出现。
(RFA)(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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