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8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后,中国卫生部官员王斌依然于2003年9月19日通过《中国青年报》向社会放言:“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 并声称“正在积极努力与民政部门达成共识,争取共同发文,明确“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何界定等问题,为各级婚姻登记部门提供操作标准”等一系列坚持强制进行婚前检查的强硬立场的观点。
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神圣的基本人权,任何政府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变相限制公民的这项基本人权。婚姻自由权是自然客观规律在人类生活中必然体现,是物种进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生与俱来的神圣人权,不是某个行政机关、某些什么伟人、某些什么组织赋予公民的“恩赐”! 就是在中国这样的专政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明确肯定的是婚姻是采用“登记制”而不是什么“审批或者许可制”。公民有选择是否进行婚检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能力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生活后果。不能因为公民没有进行婚检而在法律上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
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卫生部门以前强制收取的所谓“婚检费”和以后可能收取的“婚检费”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的收入,理论上讲应当上缴国库并应当受到管理部门的严惩。
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假如卫生部坚持强制婚检将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权。可以设想,如果有男女二均属无收入或者是无稳定收入的话,那么他们将可能因为支付不起相对他们而言是天文数字的该死的“婚检费”而无法结婚。即使他们事实同居,那么他们的家庭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权利都将受到严重损害。
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事实上,强制婚检在很大程度上是走形式。仅仅是卫生部门为了获取自身部门利益而制造的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江苏廖文德诉婚检机构案足以说明婚检机构的荒唐。如果公民确实患有所谓“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那么也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更与你卫生部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为这仅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上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使公民一方确实患有所谓“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从而导致损害另一方的身体健康,那么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关你卫生部什么屁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卫生部强制婚检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卫生部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保障全体国民的健康上来,而不要放在如何巧立名目获取利益上。
谢立宏律师对中国卫生部的言论感到万分气愤,认为其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一名婚姻登记制度的直接利害当事人的心理健康被中国卫生部上述依然坚持强制婚检的言论深深伤害。2003年9月22日依照中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谢立宏律师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卫生部行政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遗憾的是发生了下列小插曲:2003年9月22日星期一早晨8点30分谢立宏律师偕同女友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负责行政、知识产权立案的法官李京看完诉讼状后,先象考试官一样要求谢立宏律师向其解释“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的常识性问题,然后就将诉状递给负责民商法立案的孟某。此后孟某对谢立宏律师发表了一系列相当有个性的言论:“象你这样的案子因为证据不充足一般不能立案!” 谢立宏律师俱理力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本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第41条的规定,你们就应当立案。你作为立案人员无权审查本人诉状的实质性内容,你仅仅有权审查形式性内容。即使你不立案,你也应当依法给我一份书面的裁定!再说我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的问题不是你这位立案法官说了算,应当是由主审法官通过审理程序依法进行认定”。不料这位孟法官恼羞成怒:“裁定不是你要,我们就给你!要是大家都要那么就麻烦了!” 谢立宏律师继续俱理力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北京市一中院的管理规定,你如果不给我立案,你就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的裁定,然后我将依法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再说,你作为一个负责民商法立案的法官,你无权过问本人要求行政立案的事宜!”。两人正在争论时,负责行政、知识产权立案的法官李京忽然起身躲出门,在此后的2个小时再也没有回来。谢立宏律师等到10点左右仍然看不到李京的到来,就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门卫接待室给该院的纪律检查部门打电话控诉,并用自己的手机反复拨打了该院的纪律检查部门的电话, 在该院的纪律检查部门人员的协调下,李京法官在临下班前5分钟才回到岗位。在谢立宏律师再三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李京法官才受理了本案。
谢立宏律师联系电话:0533--2768543
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神圣的基本人权,任何政府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变相限制公民的这项基本人权。婚姻自由权是自然客观规律在人类生活中必然体现,是物种进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生与俱来的神圣人权,不是某个行政机关、某些什么伟人、某些什么组织赋予公民的“恩赐”! 就是在中国这样的专政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明确肯定的是婚姻是采用“登记制”而不是什么“审批或者许可制”。公民有选择是否进行婚检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能力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生活后果。不能因为公民没有进行婚检而在法律上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
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卫生部门以前强制收取的所谓“婚检费”和以后可能收取的“婚检费”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的收入,理论上讲应当上缴国库并应当受到管理部门的严惩。
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假如卫生部坚持强制婚检将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权。可以设想,如果有男女二均属无收入或者是无稳定收入的话,那么他们将可能因为支付不起相对他们而言是天文数字的该死的“婚检费”而无法结婚。即使他们事实同居,那么他们的家庭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权利都将受到严重损害。
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事实上,强制婚检在很大程度上是走形式。仅仅是卫生部门为了获取自身部门利益而制造的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江苏廖文德诉婚检机构案足以说明婚检机构的荒唐。如果公民确实患有所谓“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那么也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更与你卫生部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为这仅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上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使公民一方确实患有所谓“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从而导致损害另一方的身体健康,那么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关你卫生部什么屁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卫生部强制婚检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山东律师谢立宏认为:卫生部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保障全体国民的健康上来,而不要放在如何巧立名目获取利益上。
谢立宏律师对中国卫生部的言论感到万分气愤,认为其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一名婚姻登记制度的直接利害当事人的心理健康被中国卫生部上述依然坚持强制婚检的言论深深伤害。2003年9月22日依照中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谢立宏律师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卫生部行政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遗憾的是发生了下列小插曲:2003年9月22日星期一早晨8点30分谢立宏律师偕同女友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负责行政、知识产权立案的法官李京看完诉讼状后,先象考试官一样要求谢立宏律师向其解释“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的常识性问题,然后就将诉状递给负责民商法立案的孟某。此后孟某对谢立宏律师发表了一系列相当有个性的言论:“象你这样的案子因为证据不充足一般不能立案!” 谢立宏律师俱理力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本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第41条的规定,你们就应当立案。你作为立案人员无权审查本人诉状的实质性内容,你仅仅有权审查形式性内容。即使你不立案,你也应当依法给我一份书面的裁定!再说我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的问题不是你这位立案法官说了算,应当是由主审法官通过审理程序依法进行认定”。不料这位孟法官恼羞成怒:“裁定不是你要,我们就给你!要是大家都要那么就麻烦了!” 谢立宏律师继续俱理力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北京市一中院的管理规定,你如果不给我立案,你就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的裁定,然后我将依法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再说,你作为一个负责民商法立案的法官,你无权过问本人要求行政立案的事宜!”。两人正在争论时,负责行政、知识产权立案的法官李京忽然起身躲出门,在此后的2个小时再也没有回来。谢立宏律师等到10点左右仍然看不到李京的到来,就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门卫接待室给该院的纪律检查部门打电话控诉,并用自己的手机反复拨打了该院的纪律检查部门的电话, 在该院的纪律检查部门人员的协调下,李京法官在临下班前5分钟才回到岗位。在谢立宏律师再三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李京法官才受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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