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评“孙大午非法融资案” ---恶法治国及其受害者
目前,国内知识界的许多良知之士为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呼吁,最坦率者直言孙大午是“以言治罪”的受害者,打擦边球者力陈民间融资的困难、质疑现行金融体制及其相关法律的缺陷。这样仗义执言,即便没有即时的效力,但从民间力量扩张的角度讲,通过关注个案来推进民间维权运动、扩展民间的言论空间和凝聚民间共识,正在成为民间与官方的有效博弈方式之一。现在,中共的意识形态早已丧失了感召力,而经过“八九惨案”的民间,其权利意识空前觉醒,类似毛泽东时代那样强大的精神控制很难恢复。所以,中共维权就越来越依重于两大策略:一为经济高增长,二为加强法治。虽然,提倡依法治国的现政权,比之于无法无天的毛政权是一种进步,然而,民间必须清楚,这样的进步,仅仅是局部策略的调整,而不是统治方式的变化。
具体而言,中共提倡法治有两重目的: 1、由于加入WTO的压力,使中共的经济立法还有某些局部进步,但在根本上,是为了利用与“法治”这一国际潮流接轨的言词宣示,来争取国内民意和国际社会的认同,以便增加其政权的国内外认同,即用“依法治国”的手段来达到获取政权合法性的目的。 2、另一目的是为了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用更多的法律将对内镇压的恐怖统治“合法化”。随着各种社会危机和民间不满的加剧,底层维权运动向组织化扩展的趋势,使“恶法治国”愈发成为中共维持稳定的杀手──将民间反抗消灭于分散的萌芽状态。
在政治方面,中共完全不顾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不但通过修改宪法来适应其统治策略的变化,将“四个坚持”写进宪法,而且出台许多条“恶法”,如19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9年出台的关于“示威游行”和“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 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管理条例》等,以及逼迫港府就23条立法,无一例外地是“恶法治国”的典范。更有甚者,仅仅是为了满足最高当权者个人的权力恐惧而随意立法,如1999年的“邪教法”,就是在江泽民的授意下为法轮功量身定做的恶法。以上法律都是中共意欲把打击异见的传统手段加以合法化的努力。
在经济领域,市场准入制度和惩罚性法律条款,也是为了一党私利而制定的,主要为了维护党产的安全、增值和柯断。比如,模糊的产权界定,股市准入条款对国企的优惠、对民间融资的重重限制、各类法律中有关金融犯罪条款其核心显然都是为了维护党产的柯断地位,因为党产是党权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的党权柯断必然以经济上的党产柯断为前提,中共失去了对主要经济资源的柯断,就意味着实质性提失去政治上的独裁权力。所以,无论党营企业和党有银行多么腐败低效,当局也要给予其政策上法律上的优惠待遇;而民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无论多么高效,当局仍然要对其施加政策上法律上的歧视。
在此大背景下看“孙大午非法融资案”,即便抛开地方政府的公报私仇的动机,也抛开最高当局打击政治异见的原因,仅就以“非法融资”的罪名指控孙大午而言,也是典型的“恶法治国”。众多学者专家已经指出:由于金融系统的国家柯断,使私营企业的融资阻力重重,一方面,向国有银行进行成本极高的融资,免不了权钱交易(行贿)之罪,另一方面,向民间融资又要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无论怎样,都很难逃脱非法融资之罪。而类似孙大午这样的优秀农民企业家,一反其它富人的行为方式,非但不攀权附贵和歌功颂德,不愿意与国有银行玩权钱交易式的融资游戏,反而专门结交思想开明的知识分子,公开揭露压在农民身上的“八座大山”,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指出:现在的农民有饭吃而没钱花。没钱花是因为没事干,没事干是因为农村有事他不能干。不能干,是因为他不敢干。为什么呢?因为恶法的歧视和恶吏的刁难。他以自己的企业为例指出:他办的养鸡场,光办营业执照就要过七道衙门关和三十项手续,核准的时候需交申请书、投资者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投资者履历表、场地使用证明、照片两张。再去卫生局办卫生许可证,也需要4关9项,还有技术监督局4关10项。他说:“还有税务局、地税局、国税局,还有其它的局。我不再说了,因为这个要念完占时间太长” 衙门及其恶吏对民营企业的苛刻歧视,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恶政恶法。
同时,孙大午的遭遇,非常典型地凸现了中共“依法治国”策略的阴毒,在立法上和执法上,中共有意保持某种灰色模糊的状态,法条本身的模糊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灰色,可以为统治者的任意解释和打击异己提供极大便利,既可以镇压民间异见,更可以清洗权贵集团内的政治对手;既可以依法掠夺民间资源和私人资产,也可以惩治贪官和富豪来缓解民愤。在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中,对遍及民间的自发融资当局并不认真,而当局一旦发现孙大午这样的农民企业家的不断壮大,特别是孙大午的企业家良知,既鄙视权钱交易,又有敢于直言的勇气,既有经济资源和组织能力,又从争取农民权利角度提出摆脱贫困的思路,从宪政民主的角度呼吁政治改革,将在政治上对现行体制构成巨大挑战,很可能成为新型的农民领袖,所以当局必然要利用模糊的法律进行整治,于是,孙大午及其大午集团就成为“恶法治国”的受害者。
最为奇特的中国特色是:一方面抓紧出台各类法规,另一方面又纵容现实中普遍的违法违规的潜规则交易,实质上要达到的是一箭双雕的目的:既要为权贵们的瓜分和掠夺提供方便,又为手握释法执法大权的最高当局打击挑战者提供方便,反正释法的权威和抓人的权力在我手中,而每个高官和富豪又都免不了灰色交易,我想整谁都会找到一大堆违法违规的证据,只要还想高升或发财的人,都必须与我合作,否则就可能面临深陷囹圄且人财两空的惨剧。于是,毛泽东时代的思想和利益的双重控制,转变为邓江时代赤裸裸的利益要挟,中共现在对体制内官员和民营富豪的控制,根本无法指望意识形态说教发挥作用,而只能依赖于利益杠杆来维系私人效忠:服从者将得到超额既得利益,而不服从者将付出超额代价。除此之外,还有另一重目的:在民怨沸腾之时以抛出替罪羊的方式来收买民心。在此情况下,“依法治国”就成为中共的策略选择。
著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在论及法律与民主的关系时,特别指出一种有悖于宪政民主的“立法者统治”。他认为,“立法者统治”中的法律,绝非现代政治文明中“法治”,而仅仅是独裁者实施蛮横统治的工具。因为,“在法律形式下和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立法可能是暴虐的专制立法”。而且,“立法者统治是一种真正的立法狂的结果,是一种可怕的法律膨胀。法律膨胀本身就败坏了法律的声誉。”“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立法者统治将使被统治者“习惯于接受国家的全部命令,即把任何命令作为法律接受下来。”于是,政治家、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发生混淆或干脆就合而为一,最高政治领袖也是最高立法者和最权威法官。“当法治转变为立法者统治时,总的来说也就打开了通向最巧妙的压制形式的方便之门:‘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压制。”更可怕的是,“一旦我们习惯了立法者统治,‘统治’也就腾出了一只相对于法治来说是不受限制的手。法西斯主义攫取权力之后,这种演变就悄悄地开始了,几乎没有引起注意,而且其连续性实际上没有中断过,这种事已经发生过了,并且有可能再次发生。”(见《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P332-334,冯克利 阎克文译)
中国的民众和各级官僚,不就是把政权的“所有命令当作法律吗”?比如,孙志刚案、李思怡案、张斌案三大命案,之所以能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其主要动力不是来自司法机构本身,而是来自政治局常委罗干、政治局委员周永康和张德江等高官的批示;再如,当下中共正在进行的党营媒体换制的改革(由事业单位变成企业实体),最初的发动者和最终的决策者都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并被境外媒体称之为“李长春新政”;如此靠高官个人的权力干预的制度现实,岂不是对中共宣扬的“依法治国”的莫大讽刺?
事实上,中共现政权所奉行的“依法治国”,仍然是毛泽东所公开宣扬的“以权力命令治国”,在1958年8月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当下的依附性精英们大力推荐的“政治改革法制化”和“党主立宪”,不正是萨托利批判的“立法者统治”和“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压制”吗!
2003年8月16日于北京家中
(作者简介:刘晓波,作家,评论家,自由撰稿人,现居北京。〕
(转自《人与人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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