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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案终审裁定有期徒刑十八年

 2003-09-07 20:3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中央社台北七日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杨斌及相关单位犯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原判。由于杨斌具有荷兰籍,据新华网报导,荷兰驻中国大陆使馆官员、杨斌的亲属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审判。

今年七月十四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款人民币两百三十万元。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则被判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斌及相关单位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九月六日至七日公开审理此案,杨斌及相关单位委托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杨斌作了最后陈述。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斌等提出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于是当庭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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