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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幺:思想家,革命家,还有小偷

 2003-08-23 03:2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中国编者按:《中国农民工的生存状态》一文的作者郭昌盛先生,先后致信本刊和淮生先生表示道歉。《中国农民工的生存状态》一书,大部分内容是作者本人所写,仍不失其价值。但正如郭昌盛先生所说:这个教训以后当引以为戒。)

今天收到时寒冰主编“《中国》期刊关于《中国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出现抄袭的声明”,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那天读到郭昌盛先生的《中国农民工的生存状态》,老幺感觉“绝妙好辞”的同时也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读过声明后,才知道其中“借用”了淮生、黄钟的不少文字,包括小有名气的《中国人为什么暂住中国》一文。

由于专业的原因,经常有人向老幺咨询网上著作权的问题。但老幺总以为这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社会问题。比方说,老幺近年来在网上发表过近300篇文章,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读到其它网友的文章“有感而发”。可以说,没有互联网上的百家争鸣,也就不会有老幺的一家之言;没有思想上的交锋辩论,也就说不上社会上的革新变异。

正如许多人所注意到的,中国正处于第二场“五四运动”,各种学说观点如雨后春笋般跳将出来,而新一代的“草根思想家”也将区别于由政府代替人民思考的“御用思想家”。不管他是“对日新思维”还是“抵制日货”,是鼓吹民主还是坚持党的领导,是为农民说话还是为资本主义新贵说话,是弘扬大法还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追求独立还是维护统一,是民族复兴还是中国崩溃----Anyway,对于鼓吹者而言,其言论思想有着其正义性、合理性,或许应该放之四海而皆准。

所以有网友看到拍案叫绝的文字,就有ZT(转贴)的冲动,甚至有占有的冲动。

然而现代Copyrights的基本原则是,思想(Ideas)是公有的,表达(Expressions)在法定年限内却属于作者的私有财产。这样的游戏规则,既鼓励思想的自由交流,也尊重作者的原创性。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A君是世界上第一个写下“女人象花朵”文字的人,那么B君如果提到“女人象花朵”就应该使用引号并注明引自A君才能够fairuse;但如果B君写“女人仿佛花朵一般”,那么他就没有侵权。

为什么这么说呢?“女人象花朵”与“女人仿佛花朵一般”表达的或许是同样的ideas,但由于其expressions不同,B君就可以声称后者的版权。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并不是一个很贴切的例子,因为B君还是有侵权的嫌疑,因为两句话中有四个字是完全相同的。不过由于女人、花朵属于通用名词,B君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

言归正传。上面说到,中国正处于第二场“五四运动”,各类“思想家”甚至“革命家”层出不穷。然而,历史证明,中国正是因为有“百无禁忌”的姜子牙,破坏一个旧世界后并没有建成更好的新世界;正是因为晚年毛泽东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才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正义的事业呼唤正义的行动,法律的建设只有从对法律的尊重开始。

后记:著作权小知识

1.作品一经产生,自动产生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作者。

3.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50年/70年。

4.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为无限。

5.著作权的合理使用(fairuse)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6.著作权的合理使用(fairuse)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比如为学习、欣赏、评论或者说明某个问题,可以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合理使用”。

7.侵犯著作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中国法律,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警告、责令停止、没收、罚款;以及97刑法的“侵犯知识产权罪”。

8.中美法律和《伯尔尼公约》大同小异,但有许多细微差别,具体案例请咨询律师。

2003年8月18日,于美国

(《中国》总第165期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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