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同死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桐木乡在推进退耕还林政策时,自行规定了“凡在退耕还林地块中套种农作物(含经济作物)的,收回一年国家发放的粮食补助”等细则。而就是这一条细则,让该乡涌泉村在五天之内连续发生了三起农民自杀事件。因为他们违反了这一细则,在林间套种了经济作物,而当初曾口头允诺的“工作组”却翻脸不认帐,把责任全部推到了他们身上。(8月13日《北京青年报》)
  “他人已已歌,托体同山峨。”人死不能复生,政策还要继续执行。不幸和灾难不只需要人承担,更需要有人改变。想当初,若是当地政府意识到政策执行有失之后,能够积极地“亡羊补牢”,而不是将责任全然推倒脆弱的农民身上,事情可能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而对政策执行有失的后果,官员为什么要急于转移责任,而不肯与民一起扛?有“鱼水之情”的政府和人民本该“患难与共”,在这时候为什么会屡屡演变为“水火不容”、“相煎何太极”呢?

  对于官民关系,我曾有过“官是民子弟,官以民为亲;民是官父母,民仗官做主”的朴素理解。可是为什么,就是这朴素的理解,交由现实验证,总让人长吁短叹?究竟是什么离间了鱼和水,让官脱离了民,让父子反目?

  其实,有时候只需要政府设身处地为人民想一想,问题自然明朗。可是,更多的时候,官和民之间没有沟通,至少是没有平等的沟通。民的向上反映意见叫“上访”,要冒被视作“异己”的风险甚至被“专政”;官的关怀则要么无关痛痒,要么大话连篇累牍。对于时事,若是事不关己,便高高挂起。若是自己闯祸了,首先想到的也多是如何洗脱责任逃匿惩处,很少是勇于承担的。就像在此事之中,旬阳县公安局对两个农民的死亡事件出具的调查报告是这样写的:“李祥平常胆子小、心眼儿小,受不了气,遇事想不开,就服毒死了,不怪政府工作人员。而陈音富个人素质差,未见过大世面,心理脆弱,认为派出所找他就是追究他的责任。”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穿,这与其说是死亡调查报告,不如说是为工作组开具“清白证明”。当地官与民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不仅不“亲民”,反而视民为仇人,官官相卫,刀刀砍到民头上。

  由此也可见:很多情况下官和民已经脱节。关系已然脱节,又何谈“患难与共”?官的生活“关键词”是“政绩”、“保官”、“升官”,民的生活境界是“养家糊口”、“温饱”、“小康”。民有民的愁苦日子、满腹牢骚,民的好日子仰仗官的努力,偏偏官有官的“小九九”、“潜规则”。对此,早有论者将其归咎于官员选拔制度的错位,可这偏差的制度本身,又何尝不是官与民关系脱节的产物和有力佐证?!当民的苦忧已不关乎官的忧乐,官便会对民冷漠淡然;当民的生死不关乎官的存亡,官也会对民不置一顾。当官在民之外又获得了“新的生存土壤”、“新的适存环境”、“新的生活乐土”,民对于官也就失去了依赖、利用的价值,无异于草芥。从此,民与官也就没了“共同利益”,失去了“患难与共”的基础。倘若不仅没有价值,反而影响、威胁到自己的锦绣前程,那就更别妄谈“患难与共”,反而想尽办法全力把民往死里整,把与民的关系协调,看作是一场“敌我的”、你死我活的斗争。

  因此,官与民之间,必须呼唤“关系本位”的回归,就像“退耕还林”一样,要“还权与民”,让公仆归位,让人民做主。也只有关系本位正确了,官和民才是鱼和水,才是父与子,才能如《孙子兵法》所言:“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同死。”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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