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至2000年,被告人李勃(曾化名李博,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利用其父李嘉廷(另案处理,已被终审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云南省省长期间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8次伙同其父李嘉廷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另案处理、已于本月22日开庭审理)请托,为其出口香烟等方面提供帮助,由李勃出面6次非法收受杨荣给的人民币50万元,港币640万元。同时,李勃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另案处理、已开庭审理)请托,为其牟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财物。李嘉廷先后在昆明螺蛳湾商业市场改造项目和昆明世博园园林小区项目上为李俊提供帮助,伙同李勃两次非法收受李俊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
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先后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1000万元,港币640万元,共折合人民币16859310元,上述赃款案发后已追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勃利用其父李嘉廷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牟利,并在李嘉廷和行贿人之间,传递信息,沟通关系,共同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情节严重(本案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触犯我国的《刑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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