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胡金艳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均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乔燕琴因不满孙志刚吵闹,首先纠合乔志军密谋伤害孙志刚,在把孙志刚调房前乔燕琴又向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提议将孙志刚调到206室由房内的人殴打孙志刚的事实,被告人吕二鹏对该指控事实也作了供认,四被告人所供述的情节吻合一致,因此指控四被告人密谋伤害孙志刚钓证据是充分的。”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燕琴提起犯意,纠合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密谋伤害被害人孙志刚,指使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起策划、组织作用,应对被害人孙志刚的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是共同伤害犯罪的主犯,因此被告人乔燕琴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燕琴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的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罪名的特征是:
⒈主谋人:乔燕琴;同谋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他们都是农字号合同制保安牌“护工”,从未受过护理知识的教育和护理技能的培训。
⒉密谋时间:3月19晚,乔燕琴、乔志军即将下班和吕二鹏、胡金艳即将上班的交接班的时间,具体时分不详。实际时间应该是被报道的当晚12点半①。
⒊密谋地点:救治站内,具体地点不详。
⒋密谋主题:把孙志刚调到206仓。
⒌密谋方案:缺。
⒍同谋态度:没有发言、没有异议,一审判决则以他们的后来行为追认为同意或默认。
何为密谋?密,秘密,隐密,不公开也;谋,商议出办法或盘算出主意也,是商议,策略,计谋也。密谋,是指两人以上秘密地谋划,需要有主谋人或提议人召集若干人于密处,需要以所有同谋人都能听的清的语音强度,提出主意和目的,在没有方案前商议出方案,在有方案时商议出完成目的或实现方案、目的的程序设计,程序应有指挥、人事、时间、步骤、工具等安排。密而不谋、谋而不密,均非密谋。在公开场合有人提议、指令、安排,不是密谋,也无谋;没有讨论即无谋。无人响应、无人异议地跟着干,毫无谋的特点。如果说听话是与说话者密谋,如果说“听爸爸的话”做事,是与爸爸密谋,犹如认定“听毛主席的话”是与毛主席密谋一样。然而,“听毛主席的话”,只是“做毛主席的好战士”而已。谁敢说“听毛主席的话”是与毛主席密谋呢?谁又敢说无可奈何地随大流地参加文化大革命是与毛主席密谋呢?把听话人提到与说话人同谋的地位,明显贬低了领袖、司令、长官、尊长的地位。
在本案中,在乔燕琴提出把孙志刚调到206仓时,并没有召集另三位“护工”于秘密的地方,并没有用另三人听的清的语音强度对他们提出建议,也没与他们商议殴打孙志刚的时间、强度、殴打时间、殴打体位以保证伤而不死,也没提出如何保证殴打孙志刚的打击声、喝骂声和孙志刚被打时必然发出的哀号声、哀求声不被在救治站现场的所有人员听到的措施。也没有把孙志刚带到隐蔽的地方殴打,而是公然地在救治站、在206仓殴打孙志刚,毫不担心殴打孙志刚的打击声、喝骂声和孙志刚被打时必然发出的哀号声、哀求声被救治站内的所有人员听到。
更为矛盾且矛盾到不可思议的是,密谋的同谋人、同意人是不可能故意妨碍、破坏所谋目的、方案、措施的,然而,“同谋人”或“同意人”胡金艳却在看到206仓的人两次殴打孙志刚的正在进行时态中,都上楼到206仓制止殴打,明显是破坏“密谋”目的的故意行动。可惜的是,她的制止殴打以破坏“密谋”目的的行动,被反制止而无效。如乔燕琴在206仓外当场阻止说:“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打得还不够狠。”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206仓仓内人的理解,意思是要打得更狠一点。
简单地说,这个所谓的密谋,只有乔燕琴一句话:把孙志刚调到206仓。这句话不是在秘密的地方说的,而是在救治站上班的地方公开说的。乔燕琴并没有召集另三个“护工”,而是在另三个“护工”分散或走动状态下说给他们听的,但因他的语音强度可能不够大,以致有人没有听见。听没听见现在无法证明--只有拿出录象带播放才能证明。但没有任何人参与讨论是非常明确的,没有谋出殴打孙志刚时间和持续时间、殴打强度等等“密谋”定义所要求的方案是明确的。以致一审判决没有查出一个人对乔燕琴的“提议”附和过一句话,以致殴打孙志刚的时间、持续时间、殴打强度是随意的,是需要乔燕琴或吕二鹏在206仓外,用挥两下拳头的指示方法以令殴打工具增加殴打孙志刚的强度。这显然完全不符合密谋定义所要求的种种条件。
那么“把孙志刚调到206仓”,是提议,还是指令、命令、安排?是后者。好象“把门关上”、“把笔传过来”,“把地扫一下”……哪里有商量的意思呢?关门人、传笔人、扫地人,不过是按要求做事的人。
然而,乔燕琴在对另三个“护工”说“把孙志刚调到206仓”之前,他已经在206仓外对206仓的李海樱等八个被告“提议”了两次殴打孙志刚的话,而在第三次,乔燕琴对206仓的李海樱等八个被告的“提议”内容,不是伤害而是打死。
注意:一般夜班的交接时间是半夜12点。一审判决全无认定。好在《孙志刚死亡真相》报道,护工交班时间是晚上12点半,并按时间顺序报道了12个被告“密谋”和殴打过程。且依这个时间为“护工”的交接班时间来分析乔燕琴三次对206仓里八个人的“提议”殴打孙志刚的时间。
第一次是;3月19晚(时分不详,但应在12点半以前)“李海婴在庭上作证说,乔燕琴曾告诉他,孙志刚向上面下来检查的人打小报告,说这里经常打死打伤人,要修理他一下。”①
第二次是:时分不详,但仍在晚上12点半之前,“乔燕琴来到206门外,对李海婴等人说,‘ 孙志刚太闹,呆会儿把他弄过来让你们玩玩。’①”
“晚上12点半,护工交班时间。乔燕琴和乔志军该下班了,由另外两名护工胡金艳和吕二鹏接班。乔燕琴提出要把孙志刚调房。”①
“值班护士办理手续后,乔燕琴和乔志军上楼了。胡金艳说,她听到要将孙调到206,就担心他们会干坏事。她不希望男朋友乔志军参与,便跟了上去”。①
第三次是“乔燕琴来到206后,就对里面的人说,‘ 那小子过来后,过半个小时,给我狠狠地打。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没事。’‘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①
“然后,乔燕琴来到201,叫孙志刚出来,见孙没动,‘我进去用右脚往孙志刚的小腹部踹了好几脚,再上去用右脚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几脚,这时孙志刚便跪在地上,求我不要打他,我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几脚(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然后将孙拉了出来。’”①
显然,乔燕琴前两次对206仓仓内的人“提议”的时间,在与另三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之前,与李海樱等八个被告也构成了“密谋罪”。而在乔燕琴与另三个“护工”“密谋”之后,乔燕琴与李海樱等八个被告则构成了“密谋杀害孙志刚罪”。这样,乔燕琴构成了两个“密谋罪”:一是谋杀罪,一是密谋伤害致死罪。但后一个罪名被前一个罪名吸收。
而在孙志刚第一次被殴打时“值班护士曾伟林在楼下的监控录像上发现了这里发生的一切,胡金艳立即上去,对李海婴说:‘你再闹,还想不想出去了!’”①
“但跟上来的乔燕琴阻止说:‘别管她(指胡金艳),继续打,打得还不够狠。’乔燕琴(另一份供词里说是吕二鹏)还向里面挥了两下拳头,按房内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点。”①
--早已交了班应该下班离去的乔燕琴,不仅不下班,反而到现场反制止胡金艳制止殴打的同时再对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发出的口令和拳头手语令,则说明他们是把打死孙志刚的“密谋”再次付之行动的行为,只是因为胡金艳的两次制止,才使他们以殴打为手段谋杀孙志刚的“密谋”未遂--只打成严重伤害,但构成了“谋杀孙志刚未遂罪”。
难道是一审法院的语文不及格而误解了“密谋”概念?不可能。难道是一审法院偏袒李海樱等八个被告而不给他们定有组织的谋杀罪或故意杀人罪?更不是。因为李海樱等八个被告本是无辜的被告,不过是殴打工具。他们在206仓内多次殴打他们中间的许多人、殴打后即调出206仓的其他人(有的已经死亡,有的还在救治站成了严重的真假精神病人)(所以李海婴说,“206就是专门打人的地方,打完了,就把被打的调出去。”①)和殴打孙志刚的行为,都不过是在206仓这个特殊条件下的正当防卫,都是在206仓这个特殊环境中变成精神病人的疯狂行为,都是在这个不可抗拒的条件下听令对他人的殴打,但却被一审法院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罪犯,定为与乔燕琴等四个“护工”密谋伤害孙志刚的共犯,其中四个为主犯,四个为从犯,全然谈不上“偏袒”二字。
一审法院也不是没有“偏袒”犯罪嫌疑人的,只是它偏袒的不是对农字号的李海樱等八个被告,而是非农字号的救治站其他工作人员,而要构陷的是四个农字号“护工”。证据和理由是:
一一审判决书提到,除了胡金艳外,发现孙志刚在206室遭到殴打的,还有护士曾伟林和邹丽萍,除了曾伟林和胡金艳上楼制止殴打外,邹丽萍没去制止过。而这两个人不是被告,而是分别提供第11件和第12件证言的证人。
为什么邹丽萍对殴打孙志刚的犯罪不去制止呢?难道她认为那是护工的正常工作?难道是因为护士们早已司空见惯而麻木不仁、而毫无仁义之心?
--不,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乔燕琴的指定辩护人说:“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见一审判决书)。意思是说乔燕琴不过是传令人。当然,这个护士不太可能是邹丽萍,因为这天晚上她是在半夜零时30分接的班。而乔燕琴得到的调仓令在上半夜或更早。
与胡金艳的“犯罪”情节相比,护士们的犯罪情节显然更严重,他们为什么不被公诉、不被审判?比之这两个护士,胡金艳是不是被当作替罪羊了呢?难道护士们就没有制止殴打的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难道仅仅是他们的户口性质不一样吗?
一审法院对“调房”是非常注重的,因而认为“调房”是母觥盎すぁ泵苣钡慕峁
- 关键字搜索:
- 申诉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