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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劫贫济富的社保政策

 2003-01-24 21:0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2002年7月24日,深圳市长于幼军签发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该规定于去年9月1 日生效。这个新规定和旧规定的关键不同之处,在于实际上让几百万没有深圳户口,但是在深圳工作和交纳社保费的人,从深圳领不到养老保险金。
  我们可把新旧规定作一比较。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深户及非深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就可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02年7月24日新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这就是说,按国家规定60岁退休,你必须在55-60岁连续5年在深圳缴费,少一个月未缴,即丧失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这对几百万外来人口是不公正的,因为现实情况是:不管有没有深圳户口,在退休前5年还能在深圳找到工作,并连续工作的人,其数量极为稀少。可以认为,这一规定就是根据这一现实情况而定的。其目的也十分明显。那就是使为了深圳付出青春的人,只要你没有深圳户口,你就不能在深圳领取养老金。
  如今大学生在深圳都很难找到工作,退休前5年还可在深圳找到工作吗?虽然你在深圳工作很多年,早已置业购车,孩子也在这里出生长大,自认为是深圳人,但只要拿着暂住证,虽住着自己的房子,仍享受不到深圳户籍人士退休待遇,深圳是目前全国能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两城市之一,可惜你不能享受,虽然你的青春热血奉献给了这个城市。

  你的出路是退回原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二) 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实际上这一条也是很不公平的。因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按照员工缴费工资的13%,而退回的只是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了深圳的共济基金无法退回;另外,还有几笔钱也不退还。这几笔钱包括:1,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给深圳市非户籍职工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九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为外地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被深圳市社保局截留了多少呢?
  以今年公布的最新数字计算,“截至到2002年底,深圳市养老保险参保221.24万人”,(见深圳晚报1月13日A21版),按221.24万外来人口在深圳参加了养老保险计算,以2002年7月份为例,以最低缴费工资1297元计算,深圳截留企业为每个外来人口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5.94元、住院医疗保险43.24元、工伤保险6.49元等入共济基金,今年能截留近20亿元,这么多年一共截留企业为外来人员缴纳的多少钱,还是个谜。
  大家只知道深圳户籍员工现在退休最低每月可领取1800元退休金,外地户籍员工最低只能拿 600元退休金,同样在深圳工作,依法纳税,领取的退休金差3倍之多,深圳政府公务员的退休金又比企业退休的深户员工多数倍之多,养老金的发放有劫贫济富之嫌,并且社保基金为公共基金,缺乏有力的监督及透明度。社保局宣称“无缝隙覆盖为期不远”,到时更不知截留多少资金,既然不想负责外来工的养老问题,本应将养老、工伤、住院医疗保险等基金退回原籍社保局或本人。
  关系到几百万非深圳户籍人口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调整,不开听证会,不征求相对管理人的意见,社保局制定,市长签发就生效了,这公平吗?
  社保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没有公平的社保,那只是一句空话。
  目前沿海和内地的经济水平有很大差异。上述户籍歧视只能增加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负担。而使深圳坐守暴利。因为,来深工作的内地青年是在内地出生、成长,上学。这些费用都由内地承担了。在这些阶段,他们不能为所在地区生产财富。等到他们学习结束,或长大成人,他们到深圳工作。深圳并没有承担养育他们的费用。但是却享受了他们年富力强时代创造的财富。等到他们年老的时候,他们在深圳在求职竞争中败退。就像被榨干了的桔子一样,被退回内地,由他们自己,或资金严重不足的内地社保机构,承担他们的养老。实际上,目前内地社保机构资金严重不足,几乎都不能按月发放养老金。实际情况是:如果深圳把养老金退回内地社保机构,他们会接受,但是保险人却不能按时领到养老金。
  这种社保规定,使内地不发达地区,负担生养、教育和养老的费用,而深圳获取其工作的效益。这种不公平的措施,对我们国家整体的破坏作用,将十分严重。在中央努力开发西部,以缓和各地发展不平衡的时候,深圳出台这种社保政策,实在让人费解。
  改革开放20多年,已凸现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加剧,改革开放的收益和成本分配不公,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会影响未来的经济增长,分配性冲突引发的不稳定可能会导致低于最优水平的投资率,而且当面对外部冲击时,分配性冲突可能会妨碍形成政策共识,从而错失应对良机,这种冲突最终可能会消弱甚至瓦解对改革进程的经济、政治支持。因此建立公平的社保政策,对深户和非深户采取同等政策,不但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定团结所必须。
  我们或许可从外国的经验,看出社保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的巨大作用。可以用德国为例。德国在19世纪,俾斯麦担任帝国宰相之时,制定了全国工业从业人员(按工作类型,而非户籍)的统一的社保制度。该制度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详细地作出规定。绝非社保局或市长所能随意改动。只要是德国工人,就享受同样的社保待遇,社保的资金被置于严格监管之下,其资金的收取、运作、发放高度透明。而且,国家财政为社保资金担保。在社保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将为其补足。该社保制度对德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贡献极为巨大。在此之前,德国四分五裂。法国和同样说德语的奥地利,百般阻挠德国的统一。俾斯麦作为东部普鲁士王国的宰相,除了靠战争扫清统一的障碍,也用社保和全民义务教育等措施,使德国民众团结一致。因为有了社保和义务教育,每一个公民就有共同的切身利益。德国从此之后逐渐强大。而且即使在被分割了五十年后,还可以迅速统一。在统一之后,为了保持国家内部的平衡,经济发达的西德,为改善东德社会保险和基本设施,花费了数千亿的资金。
  在这一百多年里,社会保险对德国的经济的贡献,也极为巨大。因为社保使穷人有了一定的消费能力,从而建立了一个人数庞大的消费市场。现代工业的特点,正是需要人数众多的市场。比如医药工业。富人再富,他对医药的消耗并不增加。对医药的需求按人数而不是财富增加。德国的社保中包括医疗保险,所以使德国的医疗和医药市场大大扩展。这是德国的医药工业,比其他国家,有大得多的销售额,和大得多的利润。用这些钱,德国可以进行医药和相关的化学方面的研究开发。这是德国的医药和化工业领先于世界其他工业国家。其结果是德国在这方面几乎垄断了世界市场。
  目前消费疲软,生产过剩,通货紧缩等问题日益严重。社保应该是增加货币流通量的最好途径。当然,这些问题。应由国家有关部门考虑。让我们焦虑的是,在深圳作为全国行政改革试点的时候,出台这么一个和形势发展正好背道而驰的社保规定,是否显示出深圳的领导,完全不明白自己在作什么和该作什么。

  深圳出台与大环境背道而驰的东西,远不止这些。
  2002年,在全国多数省市特别是北京、上海等暂住人口聚集的省市,都在着力解决暂住人口子女入学,大幅降低(减轻)所谓“借读费”(如北京统一规定借读费200元/年),深圳则借“听证会”这块遮羞布,通过了大幅提高借读费的规定,如小学借读费由原400元/学期,提高到700元/学期,1400元/年,是北京的7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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