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再审五审后还要审,皆因背后有只无形的手

9-07讯,据《法制日报》报道: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在一审原告胜诉,而对方并未上诉的情况下,法院又多次进行再审,而且每次都是原告胜诉;但每每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却又裁定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提起再审。就这样审了五六次,耗了四五年,至今还没完没了。如果每起官司都是这般打法,真不知有谁还敢到法院进行诉讼!

  原告每次都胜诉就是判决不算数

  1997年,原吕梁地区能源公司职工贺桂才、马德明和刘生杰投资入伙,共同经营贺桂才承包的吕梁宾馆焦化厂。1997年底,因内部矛盾,马德明、刘生杰退出合伙。根据三方签订的《退股协议》,贺桂才将退给马德明投资款461653元,退给刘生杰投资款24万元。不久,贺桂才退还了刘生杰的投资款,但对马德明的投资款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退。

  1998年7月,马德明向吕梁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贺桂才返还投资款。12月18日,吕梁中院作出判决,判令贺桂才偿还马德明投资款461653元,并给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和承担全部诉讼费。判决书送达后,贺桂才没有上诉,判决遂发生效力。

  1999年1月19日,马德明向吕梁中院提出执行申请。然而,当天下午,马德明就接到了吕梁中院当天作出的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0年4月30日,法院的再审判决书送达马德明,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贺桂才不服吕梁中院的再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8月,山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吕梁中院重审。2001年1月20日,吕梁中院作出重审判决:维持原判。贺桂才不服吕梁中院的重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01年5月29日,山西省高院再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贺桂才的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山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马德明满心欢喜,以为这次总算最终了结了。可是,不久山西省高院又推翻了自己的判决,表示还要再审,并于2001年7月18日下达了暂缓执行通知书。

  马德明找到山西省高院主管副院长李增,向他陈述了有关情况。李增副院长得知法院已作出五个判决的情形后,批示对案件恢复执行。

  判决恢复执行后,马德明找到吕梁中院,要求尽快执行。然而,这时却再也找不到贺桂才,也找不到贺桂才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正在判决难以执行时,今年2月27日,马德明从吕梁中院获悉,山西省高院又裁定中止执行该院先前作出的终审判决,该院还要对案件进行再审。这次,山西高院“再审”直到记者8月19日到吕梁采访时,仍没有结果。

  法院再审不再审 要看找不找领导

  本案应该说是一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不存在争议的案件,法院的一审判决也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且一审败诉方连上诉权都未行使,法院一次又一次地再审,到底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在吕梁中院和山西省高院,记者几经努力,都没能采访到有关领导。据马德明称,在找李增副院长之前,他已多次找了主办法官田新文,问他案件为什么还要再审;但田说暂缓执行是领导批的。期间,田法官还多次告诉他:“贺桂才要求少给你一部分款,只要你同意这样调解,我们就不再审了。”李增副院长作出批示后,马德明再次找田法官。这次,田法官对他说:“院长已作了批示,我们就不会再审了。但暂缓执行已下,我们不好收回,反正再等一个多月,暂缓执行就到期了,你还是等等再申请执行吧!以后你也不要再找领导了,否则对方还会找领导。”由此看来,法院决定再审似乎完全是因为“对方找领导”,而不是因为别的!

  官司似泥潭苦煞当事人

  一起简简单单的官司,打了四五年,法院审来审去,判来判去,都是马德明胜诉。这虽然多少给人一点“有理走遍天下”的信心,但马德明的债权能否最终得到实现,仍然是个问题。据马德明称,为了防止贺桂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他早在1998年在吕梁中院提起诉讼时,就向吕梁中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吕梁中院也根据马德明的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贺桂才的31万元的债权,查封了贺桂才焦炭800吨,原煤300吨,推土机一部,扣押了贺桂才本田轿车一辆。而现在,这些被保全的财产,全都不知去向了!

  官司久拖不决,给马德明的家庭带来的灾难是难以估量的。原本殷实的家庭已债台高筑,马德明三个原来分别在北京、太原、郑州念书的孩子,也被迫休学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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