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从小就熟悉这样的事实:任何敢同共产党作对的人都是松包软蛋,在共产党的专政面前总是低头认罪。
鲜明的对照产生合乎逻辑的结论:共产党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正义的党员在面临迫害时勇气十足。反共的事业是非正义的事业,干非正义勾当的家伙必定贪生怕死。
后来出了许多共产党人受到“错误路线”或林彪江青“反党”集团迫害的事例。几乎所有被迫害者都呈现出令人沮丧的稀松模样:彭德怀元帅写下的检讨大大地多于他向毛泽东所提出的“意见”;罗瑞卿大将在屡番检讨难以过关后转寻轻生之路,差一点就“自绝于人民”;邓小平则在关键时刻写出“老老实实向林彪同志学习,努力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的字句,划清了与刘少奇的界线,大难不死。
这些人其实都是好人,至少不是坏人。但是,他们先前的气概都上哪儿去了?后来则更想知道,他们先前的气概是从哪儿来的?
通过对一些历史事件的观察,我认为我找到了答案。
我认为人类都是用同样材料制成的,有的人意志上坚强些,有的软弱些。但这些往往在社会制度的影响下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的制度令刚强的人屈服,有的制度则使软弱的人强硬。
受迫害者要表现出英雄气概来,除了自己意志要坚强外,更要看社会制度能否成全你。有两个条件是至关重要的,一是受迫害的过程为大众所知,二是受迫害人至少有一次有公开反驳的机会。
因为人是社会动物,个人的观点及作为必须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同才能坚持下去。你与社会的呼应越是密切,你个人的信念愈坚定。反之,你如果被从社会里隔绝出来,得不到其他社会成员的理解与支持,甚至被迫面临一个充满敌意的环境时,你就会减弱抗争意愿,你的信念就会逐渐动摇。从无数的实例中我们已经看到,受迫害人是那样严重地依赖外界的支持,以至于亲属的离异或好友的疏远常常成为摧毁当事人的最致命的一击。
有理想的人愿意为理想献身,在面对就义与偷生的决择时往往选择前者。然而当强权将你与世隔绝,陷你于黑暗之中或众矢之前时,你不可避免地要怀疑你那无人响应或者人人唾弃的理想是否还真有意义,你的死是否还算得上“就义”。这时你的决择就往往只剩下屈辱的死或屈辱的生。到了这步田地,无论是生是死,你都算不得英雄了,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生。所以,千方百计隔绝异己分子与大众的交流,剥夺他们的发言权,刻意营造敌视他们的气氛,历来是独裁政权压制异己力量的法宝。只有当这一法宝行不通时,你才有机会表现出英雄气概。
我的观点得到以下事实的支持。
⒈一九三三年在德国发生的国会纵火案
在该案中,共产党人季米特洛夫等被执政的纳粹党指控策划了纵火案,检察官要求判他们死刑。审判历时半年多,整个过程基本向公众开放。各国记者可入庭旁听,有的还能入监狱采访被告人。有关案情的文件资料,庭审问答记录,各方的态度表现等等均被各媒体广泛及时地加以报道。这些报道激起强烈的反响。德国驻欧洲北美的使领馆经常被抗议的人群包围。各国的政党团体等也致电致函德国政府,谴责他们对共产党人的迫害。
在世界范围的声援下,季米特洛夫等人自然信心十足斗志昂扬。德国总理戈林出庭作证时向季米特洛夫咆哮说一定要干掉他。季米特洛夫丝毫不为所动。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季米特洛夫作最后发言。他不为自己辩护,却全力向纳粹展开猛烈的抨击。他的发言第二天就传遍了欧美各国。泰晤士报称他作了一次“机敏”的演讲,不时引发庭内阵阵笑声。
这场审判以季米特洛夫等被宣告无罪开释而告终。季米特洛夫等一举成为共产党的英雄,他的著名发言成为国际共运的重要文献,长期用作各国共产党的宣传学习材料。
季米特洛夫获释后到了莫斯科,不久就担任了共产国际执行局主席。在莫斯科他亲历了斯大林发动的大清洗运动。成千上万的苏共党员和红军将领在莫须有的罪名下甚至在没有任何罪名的情况下被秘密处死。人们没有听见季米特洛夫为受迫害者说过什么。也不见任何受害人象季米特洛夫那样勇敢地向不公正势力挑战。公共媒体根本无从介入。“帝国主义间谍”的可怕罪名更令受害者主动回避外国人。有许多受害者是在承认了那些被强加的罪名后悲惨地死去的。
⒉同样在一九三三年,中国政府审判陈独秀等共产党人。
陈独秀彭述之等于一九三二年十月在上海公共租界被捕,几天后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次月押送南京并正式立案侦查。一九三三年四月,检察官完成侦查提起公诉。四月十五日开庭,四月二十六日宣判,陈独秀与彭述之各获判徒刑十三年。
案件公开审理,国内媒体作大量报道,连国民党办的《中央日报》亦不例外。让我们来看看《中央日报》报道的一些内容。
四月十五日开庭日情况: < br>
“……时大雨倾盆,但首都人士前往旁听者达八,九十人……。独秀衣蓝布长衫,布棉袍。彭述之衣灰布棉袍。审问时,态度安闲,顾盼自若,有时隽语风生,引起全堂哄笑。”
四月二十日陈独秀抗辨:
“……检察官提论告毕,时已下午一时四十五分。庭上即传陈独秀讯问,是否尚有抗辩。陈答当然要抗辩。继即述其理由,略谓: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推翻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曾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亦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推倒满清政府,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就是危害国家,那么国民党岂非已叛国两次?”
章士钊的辩护书:
(章士钊为陈独秀辩护,辩护书达八千余字。南京《中央日报》,上海《时事新报》及天津《大公报》均予全文登载。略摘引几处如下)
“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无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须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斯曰行为。而行为者,有激,随,法,暴之不同,因而法律上意义各别。法者何,如合法之选举是。暴者何,如暴动或革命是。凡所施于政府,效虽如一,而由前者曰推翻,由后者曰颠覆,所立之名,于法大不相同,何也?颠覆有罪,推翻势不能有罪。设有罪也,立宪国之政府将永无更迭之日,如之何其能之!”
“或曰不然,陈独秀所云,乃暴动乎?在此供词中,侃侃言之,何止一次。故起诉书曾切指曰:应由其领导农工及无产阶级等以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维埃。政权争选无罪,暴动岂得无罪乎?曰:是宜分别言之:陈独秀之主暴动,谓与国民党打倒北洋政府所用之策略正同,核之恒人心理中之杀人放火,相去绝远。”
“复次,起诉书所引罪名,一则曰‘叛国’,再则曰‘危害民国’。窃思国家作何解释,应为法院之所熟知。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及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邃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夫国者民国也,主权在民,时曰国体。必也于民本大有抵触,如运动复辟之类,始号为叛,始得谥为危害。自若以下,不问对于政府及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政治经程中必出之途。临之以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一半开化之国为然;以云法制,断无此象。”
上两案中的被告人都面临真正威胁生命的挑战,他们没有屈膝求饶,的确是好样儿的。但也应该指出,如果没有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以及他们拥有最起码的公开抗辩机会这两个基本条件的话,他们不可能有那些出色的表现。共产党人在旧政权法庭上的杰出表现,与其说是党性理想使然,不如说是旧政权迫害政治异己的烈度较低,给被迫害人留下几分逞英雄的余地。共产党里象季米特洛夫和陈独秀那样顽强甚至更顽强的好汉并不少,然而这种顽强与在斯大林毛泽东式的秘密迫害较量的结果,只能用鸡蛋碰石头来描述。
当然这决不能解释为那时迫害共产党人的当权者比较仁慈,有意放共产党一马。纳粹的暴性是举世闻名的。而国民党政权千方百计要消灭共产党,也是众所周知的。只是他们当时所处的社会制度对政府的束缚力大了一些,碍手碍脚使得他们不能做得太出格。
一九三三是纳粹经民选上台执政的头一年。虽然德国民主制度已受重创,却仍然在形式上继续运行着。这些形式上的东西的确对纳粹发动的政治迫害发挥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此后不久,连残存的一点民主形式也被破坏殆尽时。空前残暴的大迫害就在德国畅行无阻了。
中国国民党人建立了一个基本上是开放型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容许一定程度的公众监督,容许有限的独立政治势力的存在。尽管你可以找的大量的事实来说明它是那么少得可怜,是那么不象样子。但它的确存在过。鲁迅的作品证明独立批评的存在;《?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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