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白:迫害者无权挑剔被迫害者的反抗形式

【看中国报道专稿】近日来,“鑫诺卫星事件”被江泽民政府炒的沸沸扬扬。尽管目前的详情尚无法证实,但通过电视频道插播法轮功真相节目,用科技手段让中国人民了解事实真相,是被迫害者的正义抗争,是让江政府逼出来的。如果江政府让法轮功对等地上电视电台,让别人充分申诉,根本就不会出现什么插播。换句话说,如果江政府不无理镇压,既使法轮功群众有权利去天安门打坐,他们也不会去;你请法轮功学员上电视,他还不愿意呢。

但是,这的确涉及到一个根本的大是大非问题:在江政府与法轮功之间究竟谁是迫害者,谁是被迫害者?我们看到,一边是庞大的警察和宣传机器扑天盖地的镇压,一边是手无寸铁的善良百姓默默的抗争。很明显,江政府是迫害者,而法轮功是被迫害者。

再进一步看,迫害者的迫害本身就是非法的,因为这是违宪的。公安部的“六不准”和民政部的“取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个部门的法律、法规与之冲突的话,都是不能成立的,是非法的。

江政府从一开始就极力将这一违宪的事实掩盖起来,同时剥夺法轮功的一切申诉权利和渠道及全国人民的知情权。其实,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X教”的是江泽民个人。江在99年10月25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时报》的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了“法轮功就是X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X教》的社论。《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80年代末颁布的中国新《刑法》第300条对于什么是邪教没给出定义,也没有实施细则。99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会通过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但这个细则从头至尾也没有提“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的程序来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这个细则中的“邪教”定义。

其实江政府是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X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X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因此,直到今天,炼法轮功在中国仍然是合法的。老百姓业余时间练功,干江政府什么事?江政府根本没有理由去干预老百姓的任何自由权利。你政府干预了,老百姓就可以不服,就可以申诉。

一个非法的迫害者有权挑剔被迫害者反迫害的抗争形式吗?一个强奸杀人犯有权挑剔受害者的反抗形式吗?当然没有。江政府对法轮功学员从来不讲法律。江政府实行国家恐怖主义,打死了这么多法轮功学员,动用了罕人听闻的手段迫害一亿法轮功群众。法轮功被迫害了,被诬陷了、被诽谤了,江政府反而挑剔和规定起法轮功的抗争形式来了。这不等于像一个强奸杀人犯对那个受害者说“你怎么敢用石头砸我”一样荒唐可笑吗?

那么,一个被蹂躏的被迫害者可以选择抗争形式吗?当然可以。但是,法轮功在反迫害和在争取人的基本权利(申诉权、知情权、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时,却是选择了最平和最理性的方式,就是他们说的“讲真相”:让所有的人听到他们的冤情,这其中就保括运用电视插播的形式。江政府在对付法轮功问题上十八般武艺都使上了,但法轮功只此一样。所有的人都为法轮功打报不平,所有的人又都为法轮功的气度和大忍之心而赞叹。

现在江政府大言不惭地说什么电视插播影响了这个,影响了那个。在中国人民没有新闻自由的情况下,共产党强行洗脑几十年时,怎么就什么也不影响了呢?江政府三年来强行劫持国家机器,掩盖违宪的事实,对人民造谣,把全国人民当傻瓜蒙骗,怎么就什么也不影响了呢?既然不允许国人拥有私人电视台,国家电视台垄断一切,那么“人民共和国”的主人-人民,在国家电视台上发表意见有何不可?

反过来看,共产党从来没有说5.4运动、1.29运动等是非法的。那些运动得到了当时的政府批准了吗?在独裁暴政下,一切维护基本人权的和平抗争都是合法的。合什么法?合天赋人权法!美国独立宣言说,“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如果政府企图毁坏这些基本权利,人民就有权利变更或摧毁这个政府。”(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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