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郑进诉称,1998年他左眼患病,被美国纽约表维医院诊断为“白塞氏症”。2000年3月初,他在郑大二附院被诊断为“并发性白内障”,于同年3月8日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术后不到一个月,炎症加重,眼内出血,左眼完全失明。
在郑大二附院医生的建议下,他又辗转10余家国内知名医院,历经数十名国内眼科权威医生诊治,均告回天乏术。据郑进称,这些医生公认:“对白塞氏症并发性白内障、活动性虹膜睫状体炎进行白内障摘除,尤其是人工晶体植入术,是极为不妥的。”
据城市早报报道,郑进在法庭上称,目前其左眼已完全失明,眼球萎缩,严重毁容;且因人工晶体仍存在于眼内,每天疼得吃不下饭,睡不成觉。他认为郑大二附院因手术失误,给他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使刚刚学成回国的他才华无法施展,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98万元。
郑大二附院则辩称,郑的眼睛失明不是手术引起的,而是由“白塞氏症”引起的。郑进手术前视力很弱,手术后有很大程度的恢复,这证明其手术是成功的。该院认为郑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郑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没能达成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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