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牵出“挎包局长”
原宝鸡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受贿案日前由陕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范太民有期徒刑10年。现年48岁的范太民于1998年4月担任宝鸡市公安局局长,任职期间,他经常脚穿解放鞋,肩背绿挎包,赢得了“挎包局长”的美誉。2001年7月27日晚,一窃贼在宝鸡市公安局办公楼内作案时当场被抓获。小偷供述,他曾在范太民的办公室行窃数十次,共盗得人民币11万元及金戒指、金手镯等。盗窃案牵出了受贿案,露出了范太民的真面目。
1995年初,时任宝鸡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的范太民指使下属将公安局的30万元建房款转入市级机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3年,事后该公司经理李正学除给公安局6万元“好处费”外,还分3次送给范太民3万元;1996年底,已是宝鸡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范太民向李正学索要5万元据为己有;1997年,范太民帮李的女儿分配到公安局工作,接受李好处费1万元;1999年5月,范太民在老家韩城为父母盖房,收受他人的建材及现金共3万余元;1999年10月底,范太民办公室被盗后,李正学等人又送给他“安慰金”3万元。
今年1月26日,宝鸡市中院在西安开庭审理范太民受贿一案。3月23日,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范太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其赃款15万元。范太民提出上诉。4月8日,省高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正学等人贿赂共计15万余元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效,省高院昨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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