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初,谭桂尧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永强,两人商定交易毒品海洛因100克,每克人民币180元。谭即致电被告人肖寿英,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12月9日,肖寿英携带毒品海洛因到被告人谭桂尧家中,谭与肖约定与他人交易后再付款。接着,被告人谭桂尧与陈永强约定在陈永强的小车上交易。谭在点清交易100克海洛因的18000元后即致电回家,要求被告人严丽英携带毒品海洛前来交易。
严丽英接电话后将50克的毒品海洛因塞进10岁的女儿谭某某的衣服后袋中,与肖寿英,及其5岁女儿穆某某一行4人出门。严丽英先到交易点,在确认谭桂尧已点清钱后,即指使随后而来的女儿谭某某将毒品海洛因50克送给谭桂尧交易,严丽英与肖寿英则在附近观看,等待收钱。交易时,谭桂尧、严丽英被抓获,肖寿英逃跑,后在严丽英的指认下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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