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法轮功鸣冤叫屈: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赴美后倒戈
1999年11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多方压力下召开了一个揭批“法轮功”的座谈会。当时大多数与会学者对法轮功知之甚少,根本无法深入揭批。大家为应付差事,按照上面的指示,随便表了一个态就算了。两天后即11月4日的《人民日报》却做了这样的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11月1日在北京召开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从各自不同学科深入揭批 ‘法轮功’ 邪教的反动本质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一致认为,这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必须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报道还说:“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认为,对 ‘法轮功’ 邪教组织的斗争不仅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而且也是一场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犯罪的斗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最终解决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及以后其他邪教组织的犯罪具有很好的预防和惩治的功效。”
实际上,这则报道是不真实的,是误导读者的。当时我对法轮功几乎没有什么了解,认为法轮功和其他五花八门的功派一样,不过是气功、玄学、法术、佛教、道教、心理暗示等的大杂烩而已。至于它是不是官方定义的邪教,当时我的态度是冷静、审慎的。报道中关于“严肃的政治斗争”和“预防和惩治的功效”的那两句话,既没有分析、也没有逻辑,完全是《人民日报》记者杜撰出来、加在我名子后面的政治口号。
座谈会之后,我开始注意法轮功的问题。那时,官方媒体象刮台风一样揭露法轮功学员自杀、杀亲、走火入魔、患精神疾病、扰乱社会治安等。在北京,大多数市民是相信关于法轮功的官方报道的。电视报道的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例,让我也对法轮功产生了反感。我暗自走访过一些普通市民,他们对法轮功的看法和官方媒体的口径是大体一致的。在他们眼里,李洪志是个大骗子,法轮功学员都是些有精神问题的“痴迷者”。
到了美国后,我有机会读到李洪志的《转法轮》,也有机会接触一些法轮功学员。我认为《转法轮》是一本普普通通的佛教读物,没有什么惊世骇俗的真理在里面。所以,《转法轮》这本书并没有引起我的特别兴趣。我不相信法轮功的经文,正如我不相信圣经、古兰经、摩门经一样。我不信,但我不能不尊重别人的信,正如别人信,但不要不尊重我的不信一样。信仰自由是人的基本人权。不论人们所信的东西是否 “合理”、是否 “科学”,任何政府都不得干预、侵犯、剥夺这种自由。上面提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
让我改变对法轮功看法的,是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根据我在纽约的查访、打听,没有发现一例因修练法轮功而走火入魔、自杀、杀亲或患精神病的。每一个练功点的学员都身穿洁净的练功衫,表情从容安详,对人彬彬有礼,与世无争。练功的学员中也有一些白人,他们很投入,看上去象小孩子那样天真无邪。与法轮功学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陆到美国访问的一些代表团、考察团,晃晃悠悠地走在大街上,嘴里叼着香烟,喷云吐雾,随地吐痰。我还见到从大陆到纽约访问的几位法官在中国城与当地华侨大声吵架。
为什么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陆被认为是一群邪教痴迷者,在美国却是一群象和平天使一样的文明人?如果说法轮功危害统治者的利益,为什么所有的文明、民主国家的政府都向法轮功伸出友好、善意、理解之手?为什么大陆官方媒体把法轮功学员描绘成一帮烧杀掠抢、无恶不作的愚民、暴民,而我在纽约亲眼目睹的法轮功学员都是些和蔼可亲的人、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士甚至是大学教授、政府官员?如果法轮功果然象中共宣传的那样有害,为什么法轮功学员半点也没有危害美国呢?这些问题显然不可能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来解释。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必要时可以编造谎话来欺骗人民。柏拉图的这个观点在西方历史上被众多独裁者用来为其愚民政策辩护的论据,当然也遭到现代自由主义者的猛烈批判。江泽民完全出于维护其自我神化的私心,公然编造弥天大谎来欺骗十多亿众生,残酷迫害大陆几千万手无寸铁的法轮功弟子。我为江泽民的错误决策极为愤慨;我为大陆法轮功学员的遭遇深感不平。我为我以前对法轮功的误解向法轮功致谦。我也凭我亲耳所听、亲耳所见的事实为法轮功正名。
(2001年5月。本文曾被印成单张在纽约散发)
中国事务
(博讯)(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 关键字搜索:
-
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