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亲属移民,及少部分职业移民,在办理申请移民程序时,必要条件之一是由担保亲属开具生活担保书。
这项担保书在九六年移民法修正前仅为具文,九六年后则成为移民申请人与美国政府的契约。
其用意在于,万一来美移民在工作四个季(点)或成为美国公民之前,即向美国政府申请福利,则担保人必须支付其领取的福利金额。
换句话说,这项规定的目的在减少移民领取美国福利,或成为美国的社会公共负担。
在来美的移民工作了四季后,即使尚未入籍,原担保人的责任亦消失。
因为,社会安全法规定,有了四个工作季(点)的移民,具有领取美国福利的资格,亦即,原担保人的义务自然消失。
国务院的备忘录强调,四个工作季必须是符合社安法上规定的四个工作点,才可以免除 I-864 生活财务担保书。
国务院称所谓工作点,以年度的四季区分。
依规定,每一季当事人要有依社安法的最低收入,并缴纳社安税;并非审查每个季工作了多少天,而是以每个季的收入为标准。
至于领养儿童,则以养父母的工作季为准;青少年则适用父母的工作季;配偶双方都可以使用对方的工作季累积,作为免除生活担保书的证明。
如果亲属移民的受益人,向海外的美国领事馆出具社安局的四个季工作证明后,领事馆可以免除受益人原应交出由亲属所提供的生活担保书。
国务院在备忘录中所引用的工作季,都是以“合法打工”为例。
如果非法打工却缴纳了社安税,是否可免除生活担保书,国务院在备忘录中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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