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集体作伪证,也许尚属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首例。依笔者愚见,这件伪证案确实不是孤立和偶然的,而是透视出了部分基层政府、政府人员较普遍的信用缺失。而在这种缺失的背后,则是官员心态、官员素质、政治体制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有人曾撰文说:目前不仅普通社会成员信誉降低,甚至政府信誉也有一定危机。关于政府失信,媒体披露已经很多:陕西兴平市曾发生用市长办公会通过决议的方式欺骗投资者的闹剧;某些乡镇政府在土地承包上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严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一旦出现恶性事故,某些地方政府则竭力封锁消息、推卸责任、提供假情况甚至粗暴干预新闻采访;统计报表、政绩“掺水”以及热衷于“花架子”工程已成公开的秘密……
政府信用与民间信用、商业信用有着不同的意义。其一,自然人以及商家信用缺失所造成的多半是私有利益的失衡,假如说受损方在追索利益时处在与施损人对等的地位,那么政府出现信用缺失,作为受损方的百姓在追索利益时则往往处于不对等、不平等的地位,因为政府拥有很大的公共权力。其二,自然人、商业伙伴一旦失信,人们在交往、商业合作中具有充分的可选择性,而政府一旦失信,百姓对政府几乎没有选择余地。其三,任何社会体制下,政府毫无疑问都应为民表率,假如政府信用缺失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塑社会信用机制几乎是不可能的。
正像权力需要监督一样,政府信用也需要监督和约束。问题是监督和约束由谁来施行。法律对政府信用的约束无疑是必要的。然而,在许多地方和许多事情上,法律约束常显得苍白无力,这也与某些官员“藐视”法律的特殊心态有关。某县长因在一起农民状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中“亲自出庭”,竟一夜间成为新闻人物,即为例证。即使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之日,仍然不意味着政府信用约束机制的健全。这是因为:自然人、商业伙伴之间的信用约束,表面看来是一种道德约束,实质上依然是利益约束。而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官员信用缺失并不意味着任何利益损失,因为百姓的“人心选票”并不能决定官员的仕途,由此也严重缺乏约束的内在动力。
也许正因如此,许多国家才十分重视舆论监督。同时,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这样设想:无论是“民告官”、百姓来信来访,还是在业绩考察时,发现下级政府和官员在信用上存在问题,都应作为政绩评价、官职升降的重要依据,并且切实落实。(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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