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最好别叫“职务之便”
近日,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被披露出来:去年39岁的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868万余元,以及非法占有公私财务、收受贵重物品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051.09万元。对于他的腐化堕落,很多报道都沿袭了以往常见的思路和说法,几乎每篇提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司法活动”等等。
有“职务”而后有“之便”,没有如此“职务”,便不会有这般“之便”,那么,“职务”与“之便”之间到底是一种必然的逻辑顺延关系呢,还是一种偶然的逻辑不可顺延关系?如果是前者,那就是说凡是担任某种“职务”的领导干部,都理所当然地享有一系列“之便”,可以用来为他人批地、批贷款、搞项目、提职,并从中收取“应有”的回报;如果是后者,则表明像为他人批地、批贷款、搞项目、提职等“之便”,其实都不是“职务”的题中应有之意,而是职务权力的无限扩张和恶性膨胀,为国法所不容。
从那些利用“职务之便”招权纳贿、卖官鬻爵的贪官一个接一个翻船落马的事实看,“职务”与“之便”应该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关系,“职务之便”的利用者将为此付出代价;但从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员一个接一个随心所欲地大用特用“之便”的事实看,“职务”与“之便”应该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职务之便”对官员而言又意味着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一个人如果不是“特殊材料铸成的”,如果有朝一日也被赋予了像李真那样多的职务之便,那么他几乎注定了也要忍无可忍地干出一大堆伤天害理的事来。如果说像李真那样的贪官可恶、可耻之极,但你不觉得那些使他从一个普通人变成贪官的“职务之便”,同样也是十分可恶、可耻的么?
传统的干部管理制度一向讲究职务与待遇挂钩,担任什么职务,按规定就可以坐什么档次的公车、分什么标准的住房、享受什么级别的公费医疗等等,要我说这才应该算是真正的“职务之便”,干部“利用”起来心安理得,老百姓看在眼里记在心头一般也能够坦然面对。而人们常说的“职务之便”,其实是职务异化出的怪胎,叫“职务之便”岂不太过轻描淡写?如果不在用语上正本清源,仍然习惯性地将官员以权谋私大行蝇营狗苟称为“职务之便”,久而久之,人们不但会“误以为”领导干部整天除了利用这些“职务之便”外就不干别的了,而且还会将他们按规定享有的待遇也一概划入腐败之列,这样的干部队伍还有什么形象与权威可言?(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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