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警察与贩毒分子勾结贩毒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南宁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缉毒大队民警王革及贩毒分子李建强、罗继峰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各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案中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至2001年2月,王革利用其作为缉毒警察的特殊身份,与南宁市和云南省的吸、毒贩人员长期勾结贩卖毒品。王革通过南宁市贩毒人员,购买了云南贩毒人员罗继峰等人从云南和境外贩卖走私或运输到南宁的毒品共计16350克,王革还多次向本局缉毒大队保安员梁武亭(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共计3000克,王革将毒品卖给李建强等人,李建强等人又将从王革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以零包的形式卖给南宁市吸毒人员。几年间,王革共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9.35公斤。法院判定,王革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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