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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女中学生卖淫案:毁于"玩一玩"

 2001-12-22 23:2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在记者调查中学生介绍卖淫黑网过程中,一个与这一黑网并行的嫖客群体屡次出现在卖淫女学生的供述中。他们是构成这个黑网买方市场的另一块阴影。办案人员向记者分析认为,本案中,“介绍人--卖淫女学生--有着特殊需求的嫖客”形成金字塔型结构。每个介绍人手中都有多个卖淫女学生,而这个数字背后则是更大的嫖客群体。

这些嫖客年龄从30岁到50岁左右,他们要么出手阔绰,要么有人替其付账,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外地人”或自称“外地人”

在12月6日的庭审中,10名被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所有指控都需要介绍人、卖淫者和嫖客双方或三方的证据才能成立,由此可以推算涉案嫖客群体的规模。仅本案的一名被告向公安机关交待时供出的嫖客手机、传呼号就多达10余个,这很能说明嫖客与卖淫者和介绍人交往的密切程度。有些嫖客并不隐瞒自己的身份,甚至炫示自己的身份,以“吸引”少不经事的卖淫者。在他们眼里,嫖宿未成年人是很自然的,有的嫖客甚至将卖淫女生约至家中嫖宿或参加与朋友的聚会。当然,更多的嫖客则是些“神秘人物”。

从记者掌握的材料来看,这些嫖客年龄从30岁到50岁左右,他们要么出手阔绰,要么有人替其付账,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外地人”或自称“外地人”。据了解,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初期,就扣押了多辆涉案人的豪华轿车。一位涉案的老总级人物在办案人员让其来接受讯问时,称正要去陪某某领导吃饭。以至办案负责人怒斥不管陪谁都得来说清问题,嫖客气焰的嚣张由此可见一斑。很明显,有着特殊需求的嫖客也有着特殊的身份,据了解,案发后,嫖客多有人来为其说情。

“她们对我讲这个人叫××,你对他扳岁数扳小一点……”

本案被告之一的小红在由介绍人带去接客的出租车上就被叮嘱把年龄说小一点:“她们对我讲这个人叫××,你对他扳岁数扳小一点……”在这桩标价500元的罪恶交易前,年纪在“36岁-37岁之间”的嫖客专门问过她多少岁,在哪里读书。不满17岁的小红谎称自己的年龄是14岁,并编了一个学校。事实上,小红涉足这个黑网时,年龄还不足14岁。她在对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因为介绍人跟××事先讲过价,××的条件是讲要年数小点的,在学校读书的,所以我才编谎话骗××……”

对小红来说,这不是第一次对嫖客编谎话,许多嫖客交易前都要问她的年龄和在什么学校读书。一位被告的律师告诉记者,许多嫖客的目标很明确,因为是通过介绍人花了高价钱,有的嫖客肯定想知道清楚,更因为那些人专找在校学生下手。

小红在供述中说:“他们在和我发生关系后,对我说过,今后你再介绍些在学校读书的人来和我们认识,年龄小点的……”

记者在另一名被告的供述中再次看到了这个嫖客的名字,他留给两名卖淫女学生的是不同的手机号码,但无论是小红还是这名女学生都不知道他是哪儿的。只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名嫖客和她们“交易”的场所都是高档宾馆。他们中有人嫖宿的目标很明确,要年龄小的,要在学校读书的,甚至要处女。一种未经证实的说法是,有的嫖客与介绍人勾结,使用迷药让一些“不坚决”的学生就范。

“主要是跟他们在一起玩,觉得他们太有钱了……”

本案被告小黄的辩护律师在庭审前曾问过她,你在介绍卖淫时是怎样想的?她的回答是“主要是跟他们在一起玩,觉得他们太有钱了……他们告诉我,说闲着也是闲着,又不牺牲个哪样,他们会给我钱。”据知情者说,涉案嫖客中有人曾向某些场所的“妈咪”(职业介绍卖淫者)提过“找学生来玩”的要求,小黄正式成了“妈咪”的一个渠道,她先后介绍过多名女学生卖淫。她的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发展下去,17岁的小黄最终也会变成一个年轻的“妈咪”,把更多的学生拖下水。

嫖客有钱,留给了许多卖淫女学生深刻的印象。小兰回忆说,有个男的叫我“陪陪”他的朋友,他当时就付了1000元给我,(小黄)事后提了200元。小红的第四次“交易”是在某宾馆客房:“这个人接了一个电话讲有事,没有发生关系就走了,但是付了500元给我,李某(介绍人)提成250元。我不知道他是什么地方人,讲昆明话,李某跟他较熟悉,当时好像叫他周总……”另一名被告在供述中说,她和同伴没有被“看上”,但对方仍大方地给了每人200元。记者在供述中多次发现这样的情景,嫖客一次让介绍人带着几个学生来供自己挑选。

1997年8月,当时还不满14岁的小红第一次听到了“卖处女”的价格。对于不谙世事的小红来说,2万元是个难以抵抗的诱惑。她和小伙伴认真地想了后觉得“还是划算的。”几个月后,她被介绍去“卖处女”,收到的3000元被介绍人提成1200元。一位被告的律师对记者说,嫖客或者介绍人正是用金钱诱骗这些未成年人,营造“卖处女”会得到很多钱的恶毒空气。的确,从本案来看,一旦走出这一步,这些未成年人就再难止步。被告供述中有这样一个细节,她把卖淫女学生领到客房,就待在卫生间里等双方交易结束后拿钱。到后期,一些被告已经完全为了金钱而忙于奔走介绍,鼓吹做一次能得多少多少钱。这位律师气愤地问,关键是什么人在制造这样的空气,什么人能出这样的价钱呢?

“因为介绍我认识嫖客,介绍人叫我不要向客人打听这些情况……”

涉足这个介绍卖淫黑网的本案被告,在“活动”(她们对卖淫或介绍卖淫的用语)时大多有一个化名。但这显然不能与嫖客的神秘相比。

小红“卖处女”时被介绍人带到一家四星级酒店,“他们跟我介绍了一个人,叫我等一会儿。这个人是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来的,就叫我们两个上车,由他开车把我们带到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地名不清……”

小红告诉公安人员:“因为介绍我认识嫖客,介绍人叫我不要向客人打听这些情况……”

这就不难想象,为何在被告的供述中,嫖客更多是以“外地人”的面目出现。一位办案人员分析说,这些嫖客中有的是场所经营者,除了供自己淫乐外,他们需要掌握这样的“资源”来满足某些特殊客人的特殊需求。有的嫖客则是将嫖宿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礼物”收受。据了解,本案受到处罚的嫖客有政府公务员,耐人寻味的是,促成其沦为嫖客的,则是一位小包工头,从开房费到付给卖淫者的钱都是其一手包办。这位办案人员认为,这种情况与性贿赂很相似。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人为了业务而出此“奇招”。多名卖淫学生即被嫖客再次介绍给自己的“朋友”,一位身份被查明是某旅行社老总的嫖客就自己付了1000元给卖淫者,用来款待一个“说普通话”的客户。这办案人员认为,这个黑网一定程度上成了罪恶的“公关市场”。

嫖宿未成年人很可能呈蔓延之势绝非危言耸听,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

在12月6日的庭审中,有律师和家长当庭提出,要求公诉机关对嫖客是否依法受到惩处进行法律监督。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卖淫和嫖娼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将受到治安处罚,除了治安罚款,还可能受到拘留或劳教的惩处。而介绍卖淫、有嫖宿未满14岁未成年人行为的奸淫幼女罪则是触及刑律的重罪。有律师认为,有些嫖客事实上也有介绍卖淫的行为,而对那些涉嫌奸淫幼女的嫖客更应认真查实,依法予以重处。

对嫖客痛恨不已的绝非只是伤心的家长,公诉人和审判长在庭审后都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个人看法:应该加大对嫖客的法律惩治,该劳动教养的就应劳教,不能认为干了这样的事,无非是花点钱就行了。否则,也会对这些涉案被告造成严重的心理扭曲,认为只要有钱有势就能减轻甚至逃脱法律的制裁。据了解,检察机关已着手调阅本案有关嫖客的材料,重新审视。

12月1日正是世界防治艾滋病日,记者曾就嫖客问题采访。有关研究者说,性行为是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之一。为何这些嫖客要在校的学生、要年龄小的,除了传统的性恶俗和自己有钱有势而导致的畸型性行为和性观念外,嫖客还认为这样嫖宿对象“安全、放心”。嫖宿未成年人很可能呈蔓延之势绝非危言耸听,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这位研究者还认为,随着中国入世,我们会更加开放,一些不良观念进来后首先冲击的就是未成年人,因为他们的辩别和自我防范能力最弱,极易受到诱惑,而可能受到的伤害也最惨重。

本报调查中学生介绍卖淫黑网报道后,一位读者在给记者的电话里愤怒地说,更应该给这些嫖客曝曝光。她说,嫖宿未成年人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社会道德,因此可以用维护社会道德的手段来“惩罚”嫖客的恶行。

记者手记

采访本案时,记者有一个很深的感受,我们使用的“卖淫、介绍卖淫和嫖客”等词汇,往往是法律用语。这些词汇在被告或嫖客口中表述为“处处朋友”、“陪陪玩玩”,如此的语境对未成年人来说,对方违法犯罪的实质往往被掩盖了。

大多数被告并不知道介绍卖淫是新刑法中的重罪,甚至不会以为自己干的是介绍卖淫这样的“坏事”。相信那些平时道貌岸然的嫖客是知道法律规定的,但他们只会说:“我们处处朋友,在一起玩玩。”嫖客们在这样的语境中制造着一种气氛,让这些无知少女坠入危险的黑网。

做这个报道时,许多人都再三向记者强调:注意保护被告们的隐私,不要涉及她们的姓名、学校、家庭住址等。不仅因为这些少女还在读书,将来还有很长的人生道路要走,更重要的,这是文明社会的规则,是从人格上对她们尊重和保护。我们之所以尽其全力调查本案中嫖客的情况,呼吁对其依法惩处,也因为这些嫖客们破坏了这样的规则,破坏了这些被告学习的权利。虽然他们用的可能不是暴力、胁迫等手段,但他们手里的金钱和畸型的性道德观可能更具破坏力。(张明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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