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本来是一个温馨理性的词组,是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正当权益而实施的一项必要法律规范。但在一些担负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的权益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赔偿不仅颇有敷衍塞责的意味,且受害当事人能够真正得到赔偿的更是“比登天还难”。
“国家赔偿为何难?根据很多案例来看,首先是因为受害的当事人一般是平头老百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一针见血地指出:“可与之对立者却是手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在官民关系上,官员也是处于优势地位,而公民个人则处于劣势。”
杨振山教授说,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受害人起诉后,不但不主动承认自己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恰恰相反,有些人反而千方百计进行掩饰与辩驳,给查清事实真相造成极大的困难。同时,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程序、关系等诸多方面。还有诉讼人的成本很高,而得到的赔偿却较低,尤其是不能及时解决的时候,受害人常常迟迟得不到赔偿甚至对方根本就不赔偿。
“另外,有些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往往打着维护国家和政府形象的‘招牌’,实则是顾及自己的‘面子’与威信,堂而皇之地做着违法的事情,这也是国家赔偿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杨振山教授说。总之,有些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害怕丧失既得利益,于是造成的障碍更多。
对于如何使“赔偿难”得到根本性解决这个问题,杨振山教授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是普通公民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好自己与公民的关系。社会普通公民通过纳税等渠道,来支持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其职务,因此,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超权越法的特权。即使有些“特权”的话,也都是法定的,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更要受到其他法定机关的制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摆正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因为你执行职务是国家行为,也就是说你是国家形象的代表者。所以,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否则,由于你的不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首先归于国家,而不是个人,导致国家的形象、威信在国民心中严重受损。尽管有时未忠实履行法律者也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了责任,但从现实效果上讲,遭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的经济利益,更是国家的政治形象。所以,作为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时,一切要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方可真正使国家赔偿变得不再难。
最后,杨振山教授强调说,从某些相关赔偿案例看,其赔偿金多为公款,而公款同样是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受侵害的纳税人同样于理不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也要由国家机关代为赔偿受过,其结果只能助长那种自以为是、草菅人命、无法无天的行政违法和司法腐败行为,不利于遏制行政执法的犯罪。因此,我认为对那些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深圳热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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