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解释是,詹某某只花了4元挂号费,既没有对丙肝疾病进行针对性治疗,也没有医疗部门出具应予休息的证明,现有的事实均不能证明其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实际损失费用和作为赔偿的依据。
詹某某要是有钱,此案可能是另一个说法,糟就糟在她没钱治病,也就没了要人赔偿的“证据”。对此,詹某某的律师赵连玉说:“翻遍我们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将‘医疗费’狭义地限定为‘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我的当事人是因为自己无力支付已发生和将来肯定要发生的医疗费的艰难处境下才希冀法庭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现在的判决等于是法庭认定医院侵权,但无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法庭判决精神损失赔偿3万元,赵连玉认为“明显偏低,有失公正”。他说:“全国10余例因输血感染丙肝的案例,精神损害赔偿最少7万元,多的十几万。詹某某一生都可能生活在病魔的阴影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广州地区的生活水平,我认为,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畸轻。”
詹某某等4人日前已向广州市中院审判监督庭提出申诉。
相关案例
湖北李某在某县人民医院输血时感染丙肝,一年的治疗,李某共花了医疗费32587元,单位报销了17000多元,李自行承担了6226元,尚欠某县人民医院8664元。武汉市各级人民法院判李某欠下的医疗费由该院(过错方)自己承担,同时支付李某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6226元、营养费1260元,误工损失2000元、护理费540元。
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大笔医疗费用,武汉市中院判决的最后一条至为关键:“李某今后在县、市级以上医院治疗丙肝的费用由某县人民医院承担”。(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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