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房屋“中介”有陷阱

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想租房的人越来越多,而住房有富余的人也想将多余的住房租出去赚点钱,这中间需要有人给当“红娘”,于是新近产生一个房产信息咨询服务行业---房屋租赁中介公司。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章来规范这一行业,便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

中介公司都干啥

“中介”公司的工作是在报纸上刊登租赁房屋的广告,承租人看到广告后到公司签订委托书和交纳押金。押金视租房的月租金多少来定,如果月租金是2000元,那么就需交2000元的押金。一般情况下,委托书不给承租人,因为其条款是公司自己订的,有许多不合理条款。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公司有主动权,承租人则因为没有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王先生是在看报纸的房产信息后找到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想以月租1000元租一套独居。该公司当即表示在芍药居有一套三层的独居,第二天可去看房,但需先交1000元中介费,并签订委托书。交了中介费后,王先生到房主家看房时被告之:月租金提高为1200元,且位置在五层。王先生方知上当,当即要求信息公司退还中介费,但信息公司以“继续给找房”为由不退钱,之后信息公司又给王先生在另一处找了一套房,月租金1100元,王先生表示满意,并交给房主100元做定金,互留了通讯联系方式。几天后当他想入住时,打电话给房主,却没有了回音,王先生再次被骗。

委托书中藏陷阱

曾先生急需在市内租一套住房,他在报上看到一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大量市内房源的广告后,经电话联系,该信息公司答应为曾先生找一套住房。曾先生到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委托书》,该公司又要求曾先生先交纳1600元押金后方可看房。曾先生租房心切,并未多想,但交钱后却收到一张公司内部收据,项目栏上的“看房押金”也换成了“信息咨询费”,曾先生当时就提出了异议,并想终止合同退还押金。但公司以合同已签字生效,一切后果自负为由拒不退还押金。几天后,公司通知曾先生按照约定条件找到了一套住房,曾先生看房后也表示满意,房主和曾先生当即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并约定几日后再次会面。当曾先生再次与房主联系时,房主说:“楼里前几天发生了入室盗窃案,由于涉及到出租房屋,公安机关对楼里正在进行户口调查,他的房子是公房,本人又不是户主,怕被查出问题,因此决定不租了。”而后关掉手机不再回电话了。“怎么出租的房又变成公房了呢?”当曾先生再次与信息服务公司联系,公司却百般推托,联系人和公司经理也拒不相见。

张小姐现租住的房过几天就要到期,为了尽快找到住房,她在报上看到一房产信息广告,想通过信息咨询公司在两日内帮其租到房,公司小姐告诉她在胜利路附近有一处两居的房子,月租金2000元左右。当时约好下午2点到公司,房东等她看房子,等张小姐到了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却说房东在上班,需等到5点,正好太平街也有一两居,不妨先去看看,到晚上再看胜利路的房。张小姐说:“我只看胜利路的房,不想看别的房。”工作人员说:“等着也白等着,不如先看这套。”张小姐只好同意了,工作人员当即拿出委托书让先交100元入网费和1600元服务费。张小姐交了钱后便去太平街看房,张小姐的爱人认为房子没有胜利路地理位置好,跟房主说第二天答复。此时已5点了,经与胜利路附近的房主联系,房主说工作忙,看房要第二天。第二天上午,房主打电话给张小姐说房租每月最少2000元,张小姐不想租了,想要公司退回1600元。等到了公司,才发现钱已不能要回。因委托书上写着“乙方与出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预付定金或交换联系方式后(包括任何一项),即信息服务成功实现,乙方则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给甲方一个月成交房屋租金总价格(不含资料费)作为劳动报酬(月租金不足1000元者,以1000元标准为服务报酬)”。

房屋租赁须整顿

房屋“中介”的投诉已有多年,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流动人口众多,要求租房的人在增多,市场潜力巨大,另一方面国家对房屋出租和房屋“中介”未有主管部门管理,而作为主渠道的国有房屋部门,又未涉及该项目,要租房只能寻求房屋“中介”。现从事房屋“中介”的均为私人注册登记的咨询服务类公司,不具备“中介”资格。由于多年来该行业没有主管部门,致使这个行业良莠不齐,经营混乱,欺骗消费者的事件经常发生,与此类似的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也有相同情况。(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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