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讓特首發證明書界定國安罪行 被轟削弱司法獨立(圖)
圖為2024年10月16日,香港特首李家超在香港立法會會議廳發表年度施政報告。(圖片來源:PETER PARKS/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6年6月9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淨瑤綜合報導)香港政府週一(8日)向立法會提出,在現行國家安全法律基礎上訂立附屬法例,特首可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就會被視為國安法下的國安案件。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法院無權推翻。民主派人士、香港自由委員會(CFHK)政策與倡議經理許穎婷痛批港府擴張國安法律機制,將進一步削弱司法獨立。
特首可發證明書 認定刑事案涉國安
據《星島日報》報導,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8日突然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根據保安局及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港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根據建議,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將被視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就該行為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並會被界定為《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同時,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文件指,港府將盡快就附屬法例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 後審議」程序,爭取附屬法例在刊憲當日生效。
《香港01》報導,去年5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曾應政府要求,與司法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當時提出兩項立法建議,一是根據去年3月通過並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國安條例》)第 110 條訂立附屬條例,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二是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宣布國安公署某些處所為禁地。今年3月,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賦權警務人員可取得手機等設備密碼,違者可囚1年。
法院不可推翻特首證明書
《法庭線》 報導,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見記者時被問及,如審訊時才發現案件與國安無關,法庭可否推翻證明書。林定國表示,「法院不可推翻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因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被問到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會否向公眾公開,林定國指,當有案件採取國安相關程序進行,包括由指定法官審理,公眾會知悉,「所有國安的處理程序,後續程序、審訊都是公開進行。」
許穎婷:司法獨立進一步削弱
民主派人士、香港自由委員會(CFHK)政策與倡議經理許穎婷(Frances Hui)在臉書發文痛批港府擴張國安法律機制,未來被告會面對更嚴格的保釋門檻、國安警察具有更廣泛的調查權力、無陪審團的審訊、囚犯也會失去一般刑期扣減。「這個改變不但會為被告造成更大壓力,更重要的是會進一步製造寒蟬效應,引起市民更大的自我審查。」
她強調:「這又是一個司法獨立與普通刑事司法制度被進一步削弱的警號。」
台陸委會:赴港風險升高
《中央社》報導,針對港府擬訂立附屬法例,讓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刑事案件涉及國安,台灣陸委會8日以書面回應,注意到香港媒體相關報導,什麼案件都可能變成國安案件,這樣的修法凸顯香港國安法制一直在擴張。
陸委會表示,如此「泛國安化」的趨勢,讓國際社會更加擔憂香港情勢持續緊縮惡化,且升高赴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