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中共不出席制憲國會裡由竟是「一黨保辦」(組圖)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因此,每年12月25日被定為「行憲紀念日」。

在戰後制憲安排中,中華民國原本有一套「黨派分配席次+各省區域、職業、特種代表」的代表結構;其中確實預留共產黨與民主同盟等的政黨名額。以台灣地方史料整理的版本,政黨分配席次中包含共產黨190、民盟80等名額,但最後中共與民盟拒絕出席,國民黨等仍在南京如期開會。有公開的紀錄寫到:「中國共產黨及其盟友民主黨派拒絕參加,不承認其政治合法性」,當時主要參與政黨為國民黨、青年黨、民社黨。

中共為何拒絕出席制憲國民大會

中共中央在1946年3月即致電周恩來,表明「不能參加國民大會、國民政府」,其脈絡是中共指控國民黨相關決議違背政治協商會議(政協)精神、政府仍是一黨政府,因而拒絕參與。中共對外的正式說法是「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政協共識」,並將「先改組政府、確保各黨派合作」作為前提。

把中共這套說詞回看1946~1947年,中共出席國民大會照規則走,等於中共承認對方的程序合法性、進入議事規則與多數決的戰場;中共拒絕出席反而能把戰場外移到「合法性敘事」——把它定義成「一黨包辦」、「偽憲」,同時在軍事與組織線上爭取時間、擴大控制區、深化動員,關鍵在於中共不願把勝負放在一個可被程序約束的競技場;拒出席本身就是一種「政治戰操作」。

「拒出席」也是一種統戰與認知戰,把對手逼到「自證合法」的困境。中共擅長把對手拖入兩難:你照開會的話,我說你獨裁、你「假民主」;你延期或讓步,中共則已達成「以拒迫談」、抬高要價,並把自己塑造成「被迫害的一方」。這與當時中共對外主張「違反政協決議」、「政府仍是一黨政府」的宣傳口徑一致。


憲法乃民主憲政的最高根本大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本件為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原件,可謂是中華民國民主憲政的基石,珍貴且具唯一性,對中華民國國史具有特殊意義與價值。(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極其狡詐的政治戰操作

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的制度設計中,原本就為共產黨預留政黨席次,並非臨時排除。換言之,中共不是「被趕出去」,而是主動不進場。中共對外提出的正式理由主要有三個:國民大會代表結構不具全面代表性、違反政治協商會議(政協)精神、要求先改組政府、再談制憲;表面看這是一套「程序正義」的說辭,實質中共之所以拒絕進場,是意味著拒絕接受任何可被多數決、議事規則、公開辯論所約束的舞台。

中共拒絕出席就等於拒絕承擔妥協責任,因為一旦進入國民大會就必須對條文表態、就必須為讓步負責,就必須在公開紀錄中留下立場,但中共在1946~1947年早設定好真正的主戰場不在議場,而在戰場與組織線。

拒絕出席等於不必為任何憲政結果背書,可以把一切不滿統稱為「偽憲」、「一黨包辦」,同時在軍事、土地、動員上持續擴張。

因此拒絕出席本身,就是一場極其狡詐的政治戰操作。不進入程序,就可以掌握敘事主權,一旦中共出席國民大會,局面將變成:條文逐條討論、投票逐條表決、少數服從多數,但拒絕出席後,敘事立刻翻轉:「不是我輸,是你不民主」、「不是我不參與,是你程序有問題」、「不是我反憲政,是你假憲政」中共操弄認知作戰的方法就是讓制度「看起來不正當」,因此就把對手拖入「自證合法性」陷阱。

國民政府照程序開會——中共就指控「一黨包辦」。國民政府若延期、讓步——中共就抬高要價、繼續否定。這是一個典型的政治戰雙殺結構:你做,錯;你不做,也錯,而中共永遠站在場外,不承擔任何制度風險。

此外,制憲國民大會代表的是權力來源的公開化、政治競爭的制度化、統治正當性的法理化,這也與中共是根本衝突的。

當年的理由今天全數打臉 從「程序不合法」到「一黨獨大」的歷史反諷

1946年,中共拒絕出席國民大會時,指控:「一黨包辦」、「程序不民主」、「沒有真正代表人民」、「憲法只是統治工具」,請問今天的中共哪一條不符合?

不但一黨獨大,既沒有反對黨也沒有自由選舉,憲法還可隨時為領袖修訂,國會只是橡皮圖章。更諷刺的是當年拒絕「一黨包辦制憲」,今日實行「一黨終身執政」;當年罵別人「假民主」,今日連「假民主的表演」都懶得演。


《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1947《中華民國憲法》是假設「權力會作惡」,所以設計制衡。主權在民(寫在第一章),憲法明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政府權力來自選舉與法律授權,統治者只是「被委託的管理者」。五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分立。核心精神:彼此牽制,避免權力失控,即便總統,也受憲法與法院約束。《中華民國憲法》高於個人,修改程序嚴格,不為某個領袖量身打造。憲法約束執政者。同時保障基本人權不可侵犯,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遷徙,不以「政治正確」為前提。憲法並未指定「永久執政黨」,人民行使選舉權、政黨可更替、執政會下台。

1982《中共憲法》假設「黨不會錯」,所以拒絕制衡。主權在「人民」——但由黨解釋,文本寫「人民當家作主」現實卻是共黨是人民的唯一詮釋者,不需人民授權,黨自授權。難怪流傳有老幹部私下說:「人民是抽象概念,黨才是具體存在。」名義上國家機關,實際黨委拍板,憲法也列出人大、國務院、法院、檢察院,但實權在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國家機構只是執行部門。憲法還可為政治需要即時調整,1982年後多次修憲,可因「路線」、「核心」、「需要」而變,2018年刪除任期限制,成為經典案例,最反諷的是中共的憲法關心的是「擴大獨裁權力需要什麼條款」從而為中共領導人量身定做。

此外,中共憲法「限制在前,權利在後」條文常接一句:「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並且「國家利益」由黨來定義,所有制度設計皆以中共「永久執政」為前提,誰敢提及政權更替就會被定性為「顛覆」政權。

1946年的中共說我們拒絕參加不民主的國民大會。2025年的中共說我們不需要民主,因為我們代表人民。當年拒絕進入憲政,是因為怕被規則約束;今日摧毀一切制衡,是因為終於沒人能約束它。

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在民主臺灣實行的成果有目共睹。現在的中共也已經實現了當年的所有指控:一黨真正包辦一切、程序完全服務權力、憲法成為政治需要的附件,難怪黨內人自己調侃說道:「憲法是給外國人看的,文件是給下面看的,指示才是真的」,現在是連「假民主的表演」也都懶得演了,民主也不能提了,憲法完全改成永久執政黨中共的有效統治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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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龍山 編輯整理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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