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車混裝食用油」事件 開始「毀屍滅跡」了(組圖)
油罐車裝食用油(圖片來源:網路圖片/VX)
【看中國2024年7月11日訊】隨著「罐車混裝食用油事件」的發酵,運輸車輛軌跡的消失成為又一關注點。
「罐車混裝食用油事件」源於7月2日《新京報》的報導——罐車卸完煤制油後並未清洗儲存罐,直接裝運食用大豆油。並直接實名點出涉事企業——「國家隊」中儲糧和600億民營糧油巨頭匯福糧油。
有博主收集到了其中一輛涉事車輛的車牌,利用開源的定位平臺,查詢出了該貨車行車軌跡。從行車軌跡來看,在被媒體曝光的兩家公司之外,該貨車半年內已在不同食用油廠家和煤制油廠家之間穿梭運輸。
中糧、以及金龍魚的武漢和咸陽工廠也因此牽扯其中。武漢及咸陽的市場監管部門均稱已在核查中。金龍魚回應稱集團下屬各企業在散裝食用油安全運輸中均履行了監管責任,對運輸車輛的專用資質、前續裝載、油罐清洗、油罐檢查等要求均進行了嚴格落實。中糧稱詳細調查內容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信息為準。
值得一提的是,據第一財經報導,7月10日上午,第三方數據平臺已無法查詢此前媒體和自媒體博主曝光的油罐車軌跡。一家貨車數據服務平臺的人士證實,該車軌跡9日尚能在外部資料庫查到,10日已消失。
與此同時,也有網友提出類似擔憂:現在只希望別因為此事而將貨車GPS開源關閉。相反,應該對所有運輸食品的油罐車的GPS強制開源,並建立監管平臺,進行大數據分析。當出現油罐車混裝、地址異常情況時可以及時報警。
目前,多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已就「罐車混裝食用油事件」介入調查,國務院食安辦也成立了聯合調查組。究竟誰該負責?
《人民日報》評論稱,食品安全大於天,不容任何閃失。對於目無法紀膽敢越法律紅線者,唯有依法依規嚴懲不貸才能切實維護法律尊嚴、讓食品安全成為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廣州日報》甚至直言:不妨盡快予以刑事立案,徹查問題、從嚴從重處罰,給公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北京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律師分析稱,此事件涉及很多、複雜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也可能有刑事責任。
其中輿論最關注的刑事責任方面,龐九林律師認為,如果經過鑑定,這些成了有毒有害食品,運輸機構負責人及司機可能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銷售商如果明知是被污染的食用油仍然加工生產銷售,也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司法解釋,「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龐九林律師還提到央企內部管理責任。他表示,國資委可以追究中儲糧領導者責任,要求辭職,或者撤職、免職,或者紀律處分。
中儲糧可以追究相關負責企業的責任,撤職、免職、或者紀律處分。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資深刑辯律師蔡家旭認為,食品運輸環節出現問題,不是一場危機公關,也不能以自查自糾、下架產品等方式簡單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等有關規定,中儲糧及相關人員可能要承擔最嚴重的刑事責任。
蔡家旭律師表示,我們生活在一個「依法治國」的現代社會,在追究刑事責任時,不能僅注意到相關民營企業或者普通民眾,「國企犯法,當與庶民同罪」。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張荊律師分析認為,如果是放任或者故意,在食用油裡混裝其他有害物質,一定觸犯刑律。此事經辦案單位根據具體情節認定後,相關行為人和涉事單位都有被認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張荊律師說,從法律上來講,放任也是一種故意。行為人是否明知裝食用油的罐車裝過煤制油、是否明知罐車內有一定數量殘留的煤制油,以此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間接故意,這都會影響到對行為人是否構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評判。
「一句話,判斷混裝食用油是否是犯罪行為,要看其行為人,也就是罐裝承擔運輸者是不是主觀故意所為,要是明知道有傷害,也不去清洗裝過煤油的罐,那就是犯罪行為了。」
北京今是律師事務所主任吳萌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運輸企業有直接責任,因為是運輸企業的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發生。按照法律規定,生產企業對於運輸和交付環節也同樣負有法律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如果消費者因被污染的食用油而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向生產廠家主張賠償。當然,如果生產廠家能夠證明污染是在出廠之後才發生的,可以向批發商或分裝廠家追償。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6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四)運輸和交付控制。」的規定,中儲糧和匯福糧油這樣的生產企業,有責任對食用油的運輸和交付環節進行一定管控,而非放任。
吳萌還提到,作為散裝食用油的收貨方,同樣有義務對收到的油進行檢查。因為運輸企業是收貨方委託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5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的規定,收貨方有義務對運輸企業是否能做到在確保食品安全的條件下運輸食用油進行審核(包括現場和文件審核等)。
此外,對於已經污染的食用油其不得進行銷售,已經銷售的應當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和賠償消費者損失的義務。並且,就其已經經營的污染食品,需要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