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展開公眾諮詢 「隱匿叛國罪」重臨(圖)
特首李家超(中)1月31日在添馬政府總部主持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左)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右)亦有出席。(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處)
【看中國2024年1月30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香港保安局30日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今年2月28日為止。今次訂立的23條十分之「毒」,將早前頗具爭議的「隱匿叛國」罪也被納入其中,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但如果知情不報,即屬犯罪。
23條諮詢文件包括五大罪行
《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分9章,內容涵蓋:
(i)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立法的必要性,及相關的立法原則、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第一及二章);
(ii)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議(第三至七章),涵蓋以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亦建議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
(1)叛國及相關行為(第三章);
(2)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第四章);
(3)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第五章);
(4)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第六章);及
(5)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第七章);
(iii)就上述部分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的建議(第八章);
(iv)與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相關的其他事項,包括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並邀請大家就此提出意見(第九章)。
23條涵蓋「隱匿叛國」罪
30日上午,特首李家超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有出席。
鄧炳強表示,第三至七章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是完善現行法律;此外,政府亦按香港實際情況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
值得關注的是,諮詢文件第3章涉及「叛國及相關行為」,建議將2003年23條立法爭議後期被「抽走」的「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
諮詢文件指,如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把所知向當局披露,則屬干犯「隱匿叛國」罪,「隱匿叛國」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加上危害國安的不法分子可能透過隱蔽手段、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策劃及推動叛國行為,執法部門未必能第一時間發現並制止相關叛國行為,有鑑《港區國安法》要求中國公民揭發其知悉的叛國行為,因此建議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涵蓋以下情況:
「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而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向警務人員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
在罪行的適用對象方面,諮詢文件指基於「叛國」罪與「隱匿叛國」罪兩者的密切關係,建議限於中國公民。
外國聲明觸犯「境外干預」罪?
在提問環節,有記者就「境外干預」罪提問指:是否外國政府、外國組織或外國政客就本港一些判決或法律發表聲明,就已經觸犯了「境外干預」罪?
李家超表示,任何人對政府有意見或批評,甚至可能是很尖銳的批評,這些都是容許的,政府一向都歡迎不同的意見,每日的報章、媒體都對政府某些做法有不同的聲音。不過他強調,表達意見的意圖值得商榷。
「你有沒有意圖、你有沒有這樣的用心。如果沒有『犯罪』意圖,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會受到法律保障,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如果你有任何意見發表但你沒有意圖去危害國家安全的話,原則上都是法律所容許,所以這是很清晰的。」言外之意,如果提意見者沒有反對政府的意圖(反共意圖),則是合法的。反之,則是違法的。
23條立法會否影響經濟?
有記者問:恒指30日開市再跌,如何評估整個立法工作對香港經濟的影響?是否評估過不會引發新一波移民潮?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法》和23條有利於香港的營商環境,「確保香港有一個安全和穩健的情況,讓任何人都可以在這裏很自由地發展經濟活動。」對於股票市場的波動,他表示,股市受多種不同因素的影響,如果沒有安全和穩定的環境,則都是空中樓閣和假象。
至於會否引發新一波移民潮,李家超稱,「人的流向必然是針對安全和穩定的地方」。他相信,23條立法後香港會更加安全和穩定,23條「是讓所有人向着香港流向的一個正面的重要元素」。
有分析人士指,《國安法》實施3年半,本地香港居民已經流失超過50萬,外企、外資、人才加速撤離。一旦23條立法,恐怕香港就正式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廢墟了。
《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節選:
一、立法原則(第1至2章)
考慮到《香港國安法》已訂立罪行,就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這兩類行為作出規定,建議香港特區無需再就這兩類罪行重複立法。
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3至8章)
考慮了文件中所引述的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實際情況,作出以下建議:
——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令叛國性質的行為得以有效防範,保護國家領土免受侵略,包括:
1、訂立「叛國 」罪,並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2、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3、繼續保留現行的「叛逆性質的罪行」,以處理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的行為;
4、完善現行的「非法操練」 罪,以禁止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武器使用訓練、 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及禁止配合境外勢力提供 該等訓練、練習或演習。
——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與煽動相關的罪行,包括:
1、完善現行的「煽惑叛變」罪,包括明確「叛變」的定義;
2、調整「煽惑離叛」罪涵蓋範 圍,即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 《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或煽惑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即屬犯罪;
3、完善現行「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以處理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及香港特區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等機構的憎恨的行為。
——引入「叛亂」罪,令叛亂行為得以有效防範,保護市民免受危害國家 安全的暴力襲擊及脅迫。
——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與「保護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及條文, 令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得以保護,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包括:
1、考慮到國家相關法律中「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就「國家秘密」作出詳細定義;
2、以「公職人員」一詞取代「公務人員」,並適度調整有關定義,以涵蓋較可能取得或管有國家秘密的人員;
3、整合並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
——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及條文, 以遏止間諜以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
1、完善與現行「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及相關用詞,以涵蓋現代的間諜行為及活動;
2、禁止參加或支援境外情 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引入新罪行,令公共基礎設施免受惡意破壞或削弱,及打擊對電腦/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包括:
1、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 行為和活動;
2、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立法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影響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立法會和法院履行職能,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等,以防範境外勢力不當地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
——以現行《社團條例》中的條文為基礎並加以完善,禁止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包括在境外成立,但實際上與香港特區有關聯的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以有效防範和制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
——考慮了文件中所引述的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規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建議為建議條例中所規定的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
三、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第9章)
——第9章提出了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公眾可考慮文件中所引述的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就這些短板和不足提供意見,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尤其該章所提及的,包括:
1、可讓執法部門在調查複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以及可防範通風報信等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及獲保釋的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的措施;
2、可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的人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
3、可更能達致公正、及時辦理國安案件的目標的措施,以完善國安案件的訴訟程序;
4、在當局有充分理由相信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的情況下,方可提早釋放囚犯 的措施;
5、可有效保障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受被「起底」 或被騷擾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