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近年持續掠奪、竊取、吸納台灣核心關鍵技術及研發人員,已嚴重危及國安及經濟利益。中華民國行政院會通過了國安法的修正草案、兩岸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圖為院長蘇貞昌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22年2月17日訊】(看中國記者劉世民綜合報導)北京近年持續掠奪、竊取、吸納台灣核心關鍵技術及研發人員,已嚴重危及國安及經濟利益。今天中華民國行政院會通過了國安法的修正草案,並增訂經濟間諜罪,且最高處12年的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新台幣;亦增訂域外使用罪,且最高處10年的徒刑、併科罰金5000萬元。另外,院會也通過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兩份草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陸委會表示修法確有必要。
據《中央社》報導,行政院的發言人羅秉成於行政院會後的記者會上,轉述了行政院長蘇貞昌於院會中指,高科技產業為台灣重要的經濟命脈,紅色供應鏈近年來滲透台灣產業的情形嚴重,各式手段磁吸台灣的高科技人才,並竊取國家核心的關鍵技術,還刻意規避法律規範,沒經許可在台灣從事業務,或假借他人情事而違法赴台投資。
蘇貞昌續表示,上述對於台灣的資訊安全、國家安全、經濟利益等,均造成相當危害,為了回應各界的期待、防高科技重要技術外流、保衛高科技產業,有必要從法制面上建立更嚴密與完善的防線。
據《自由時報》報導,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修正確有必要,此次有兩重點:第一、針對由政府機關(構)的委託、補助或者出資達到一定基準,並從事涉及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建置赴陸審查機制。第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赴台違法投資,或陸企違法在台灣從事業務,明確地規範人頭是處罰對象,並拉高相應刑責。
接著陸委會指,「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構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層級化保護的體系,爰配合修兩岸條例的第9條、第91條,已明定由政府機關(構)的委託、補助或者出資達到一定基準,並從事涉及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之個人、團體法人或其它的機構成員,以及受補助、委託、出資終止或者離職不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的審查許可,若違者可處以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罰鍰。
陸委會表示,鑒於大陸營利事業通過第三地區的投資公司赴台規避法律規範等情況,爰修兩岸條例的第40條之1、第93條之1與第93條之2,已明定非經主管機關的許可而在台設置分公司或者辦事處,不得從事業務性活動,違者可以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為規避陸資應經許可的規定,提供其名義或者容許他人使用,得由主管機關來處12萬元至250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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