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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遇襲案三疑犯受審 官裁定表證成立(組圖)

 2021-10-09 17:2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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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香港法輪功學員廖女士向警方申請十一遊行後,在警署外遭兇徒用棍襲擊頭部,受傷送院。(圖片來源:周秀雯/看中國)
2019年9月24日,香港法輪功學員廖女士向警方申請十一遊行後,在警署外遭兇徒用棍襲擊頭部,受傷送院。(圖片來源:周秀雯/看中國)

【看中國2021年10月9日訊】(看中國記者何佳慧報道)2019年9月24日,香港法輪功學員廖女士申請「十一遊行」與警方開會後,在長沙灣警署外遭兇徒襲擊頭破血流,其後港警拘捕多人。案件本週在西九龍法院正式審理,2名持警棍打人者仍未落網,另外3名被告柯衍湛、陳嘉明及王述傑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裁定控方表面證供成立,押後至下週一聽取被告答辯。

兩年前襲擊案 兩名打人兇徒未落網

法輪功學員遇襲事隔兩年後,案件10月4日開審。當天控方大律師稱3名證人證詞當天才交給辯方,還有一段重要的長沙灣警署閉路電視影片,發現辯方仍未收到,申請押後一天開審。法官質疑,案件從2021年2月落案,至今已8個月,為何開審第一天才知未準備好,「為何要浪費法庭時間?」遂將案押後至10月5日正式審理。

案情指,法輪功學員廖女士與另外兩位法輪功學員,2019年9月24日下午約3時在長沙灣警署與警方開會商議舉辦「十一」集會遊行,下午4時她離開警署途徑長沙灣長順街時,2名穿黑衣黑褲、黑布蒙面的兇徒,手持長約1尺半的疑似警棍向她衝來,並襲擊她的頭部,廖女士當場頭破血流,兇徒馬上登上一輛七人車逃去。廖女士送院治療,右前頭皮有4至5厘米裂傷,縫了5針,大腿有大片瘀傷。

2019年9月24日,香港法輪功學員廖女士(右)向警方申請十一遊行後,在警署外遭兇徒用棍襲擊頭部,受傷送院。(圖片來源:法輪功學員提供)
2019年9月24日,香港法輪功學員廖女士向警方申請十一遊行後,在警署外遭兇徒用棍襲擊頭部,受傷送院。(圖片來源:法輪功學員提供)

揮棍襲擊廖女士的兩人至今仍未被捕。但警方案發當天截獲並先後拘捕3名形跡可疑的男子,並被發現其手機內有可疑群組訊息及受害人廖女士的照片。本案的3名被告依次為柯衍湛、陳嘉明及王述杰,辯方透露三人均在酒吧工作。控方陳述案情指,3人於案發當天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意圖使廖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襲擊她,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各人均不認罪。

10月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聽取控方證人供詞後,裁定控方表面證供成立,押後至下周一(11日)早上9時半聽取3名被告答辯。

(右起)法輪功學員遇襲案第一被告柯衍湛、第二被告陳嘉明、第三被告王述杰。(圖片來源:大紀元)
(右起)法輪功學員遇襲案第一被告柯衍湛、第二被告陳嘉明、第三被告王述杰。(圖片來源:大紀元)

證人作供:法輪功受中共迫害

過去幾天庭審中,控方證人、法輪功學員何女士最先出庭作證。何女士憶述案發當天她和廖女士和另一友人從長沙灣警署離開,準備步行前往荔枝角港鐵站,走了大約200米時,走在前面的她看到兩名黑衣人從馬路對面斜前方衝來,手上持疑似警棍,兩人經過她後,很快聽到身後有打人聲音,她回頭走了幾步,看到兩名黑衣人圍著廖女士毆打,於是大聲說「為甚麼打人?」襲擊者於是逃去。何女士說,當時廖女士頭部血流如注,她用毛巾協助按壓頭部傷口,很大力氣才止住流血,之後陪廖女士往明愛醫院治療。

辯方律師盤問證人時,何女士表示,當天往警署是為申請10月1日法輪功集會遊行,她相信襲擊原因是中共迫害法輪功,很自然認為今次事件是「中共對我們的一種迫害」,廖女士也沒有跟他人結怨或欠債。

辯方提及,2016年法輪功在中環集會,廖女士曾遭人潑紅油,何女士表示,相信是「青關會」(編按:2012年成立的中共外圍組織「香港青年關愛協會」)所為,當時她目睹青關會的人在淋紅油過程中一直拍攝。而法輪功學員在揭露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時,青關會都會來遮蓋、扯走,或用辱罵的旗子遮蓋法輪功真相,甚至毆打學員。而在中國,「中國大陸學員沒有犯法就被拘捕,在勞教所被打死、活摘器官,他們完全沒有犯法,就是煉法輪功身體健康」,何女士說。

被告手機有受害人照片和可疑信息

至於本案三名被告,案發前在長沙灣警署外徘徊,形跡可疑,警員分別在警署地下正門對出行人路和附近的泓景臺行人天橋截查第一被告柯衍湛和第二被告陳嘉明。控方證人、長沙灣特遣隊警員作供時指,柯衍湛被截查時顯得緊張,支吾良久,搜身時,柯的電話一直響,像對講機一樣聽到人對話。其後柯解鎖電話,電話上顯示一名50歲左右女人的照片,柯答不出跟她的關係。

警方隨即把柯和身在泓景臺天橋的第二被告陳嘉明帶返警署。不久,報案室通報警署外發生襲擊案。警方調查發現第一被告手機中的女子照片,正是受害人廖女士,於是在當日下午5時半以「串謀嚴重傷人罪」將第一第二被告拘捕。辯方律師透露,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同一間酒吧工作。

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顯示,第三被告王述杰,案發前2時許在警署正門外徘徊,被截查時稱在等女性朋友,當時未有被捕。襲擊次日,王述杰於9月25日經尖沙咀中國客運碼頭離開香港,10月29日在上環港澳客輪碼頭被捕。

呈交法庭的同意事實又顯示,第一被告柯衍湛手機有一個9月24日案發當天建立的手機WhatsApp群組,當中有5名成員,包括本案3名被告,內含語音信息包括「散呀」、「家明和肥狗無人聽」、「走左先」,其後群組被移除。柯衍湛手機中還有2張受害人廖女士的照片和3張事發地點附近照片,包括長沙灣剛鐵站D2出口、長沙灣警署正門、泓景臺天橋。

另外警方在被告的電話發現有手機對講機程式Zello,在3時57分至4時01之間有多段可疑語音訊息。控方大律師在庭上讀出部份信息,包括:「target(目標)出來了」、「原來我在她後面。快D去啦,哨兵留意有無差人(警察)」、「掝左掝左、走左走左,鏟信息,散,鏟埋個App」(編按:掝粵音Fik,意指用力揮動)、「上了公路,安全,其他四散。」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上午9時半再審。

案件編號:DCCC 6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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