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大狀夏博義掌大律師公會:護香港自由(圖)
人權大狀、資深大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接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圖片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看中國2021年1月22日訊】《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司法獨立風雨飄搖。香港大律師公會舉行改選,由人權大狀、資深大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接替戴啟思出任主席。他表明對《國安法》條文的憂慮,如部份官方權力凌駕法律之上、可將人「送中」等,他很擔心香港的自由不會繼續,「我會嘗試保護香港的自由,我會盡力,我不知會否成功。」
綜合蘋果日報、立場新聞報導,大律師公會換屆,曾兩度連任主席的戴啟思(Philip Dykes)按憲章規定須卸任。公會於1月21日傍晚舉行周年大會,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李柱銘、李志喜等都有出席。大會通過新的執行委員會名單,由「香港人權監察」創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在無競爭下出任主席;現任副主席、資深大律師葉巧琦成功連任,另一名副主席為大律師沈士文。
質疑《國安法》條文違基本法
夏博義當選後,手持象徵主席身份的木椅模型見記者。他說,無論是大律師公會還是香港法治,均面對艱難時刻。他作為堅守法治的大律師,「我一方面不喜歡暴力示威者,另一方面也不喜歡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他任內會用任何方法捍衞法治。
他主動提到對《港區國安法》部份條文的憂慮,尤其是有條文訂明部份官方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受法庭挑戰。他其後進一步解釋,《國安法》第55條提到,國安公署有權有權對特定案件行駛管豁權,似乎凌駕了《基本法》35條中,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上為其代理等條文。
夏博義又提到,《國安法》也列明部份案件可以「送中」;國安法的刑罰可高至判處終身監禁,卻有案件可不設陪審團,均與《基本法》有衝突。他又質疑,《國安法》實施細則賦權警方盤問人們的政治立場,若不從或有刑責,強調「盤問欺詐行為與盤問對共產黨或香港特區地位的意見不同」,條文違反《基本法》,因《基本法》寫明保障港人擁有言論自由。
憂香港自由不再 會盡力保護
他提到,很多國家因為對《國安法》的憂慮,已取消與香港的引渡協議,造成犯了法的人,如謀殺者,可以輕易逃避法律制裁,那是所有人都不願看見的。因此他會盡力協商,希望政府可以同意修改部份國安法條文,令引渡協議可以恢復,「我不知道是否可能,但我會嘗試。」
他又應記者要求,用廣東話講述心情:「我好擔心香港的自由不會繼續,我會嘗試保護香港的自由,我會盡力。我不知道我會否成功。」
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獲港府律政司委聘,擔任黎智英、吳靄儀等民主派8.18維園非法集結案的主控官,後來在英國政界、法律界的批評下退出。夏博義有份代表案中被告,指假如對方來港,二人便將在法庭上對壘,他說現時情況非常複雜,自己不便評論太多。但據他理解,對方是以疫情為由退出案件,他認為理由合理。
被問及港人是否仍對司法獨立有信心?夏博義說,香港有優秀法官,對出現不斷攻擊針對法官的情況感到厭惡,強調社會不應對法官作無理指控,他會盡力捍衛司法獨立。
人權法專家 代理阻街案確立請願自由
夏博義現年68歲,在英國接受教育,分別於1976年及1993年在英國及香港獲頒大律師資格。他是公法及人權法專家,是英國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首任主席,也是香港人權監察創會主席。目前他正代理的案件,包括「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高呼「光時」口號、被控《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一案;他也是社民連吳文遠非法集結案的辯護律師。
1993年來港執業的夏博義,過去代理過不少知名人權案件,包括2002年第一宗港府對法輪功的刑事控訴案。當年3月,16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外街道上靜坐和平請願反迫害,卻遭警察拘捕和控以「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7項罪名。法輪功學員不服上訴,代表律師之一的夏博義質疑警方的處理手法異乎尋常,有違《基本法》保障的示威請願權利,也有違香港傳統文化對請願的包容。
2005年5月,香港終審法院判決全部法輪功學員無罪,並一致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動不合法,又確立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法庭對這些自由應給予寬鬆的詮釋。該案自此成為保障港人表達自由的著名人權案例。夏博義也以此為靈感,寫成《示威之權》(The Rights to Demonstrate)一書,在2007年出版。當年,他也代表兩位在中國受酷刑迫害的香港法輪功學員,向高等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控告在1999年7月發起全面性迫害法輪功的前中共黨魁江澤民等違犯酷刑、傷害、非法監禁、濫權等罪,要求被告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