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日
導言
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the Human Rights Day)。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於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the Palais de Chaillot in Paris,France)以《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案》,編號A/RES/217。議決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the 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目的在於維護人類的基本權利。導致「聯合國大會」制定《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事緣是當年的人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第二次世界大戰」除了是國與國之間的侵略戰爭,還是民族與民族之間的霸權鬥爭,令當年的人醒覺到人應該有生而平等的權利。2018年12月,前英國首相戈登.布朗(Former British Prime Minister James Gordon Brown,HonFRSE)說,在1940年代冷戰氛圍中催生的《世界人權宣言》,只可惜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並沒有法律約束力,更沒有申訴機制,只憑各個國家的政權或者領導人自願去實行,況且以國家公權力去侵犯人權仍然屢見不鮮。
《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
不說出來大家也不知道,原來草擬《世界人權宣言》的委員會是有中國人參與的。1947年2月,「《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rafting Committee」)成立,「起草委員會」成立的目的是要為保障和推動世界人權的內容細則草擬一份草案,以供「聯合國大會」審核並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的主席是當年的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President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882-1945)的遺孀伊莉諾.羅斯福(Anna Eleanor Roosevelt,1884-1962)、委員會副主席是中華民國籍的哲學家兼劇作家張彭春和委員會另一位委員是新上任的「聯合國秘書長附屬人權部門首長」(the Director of the Division of Human Rights within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彼德斯.漢佛萊(John Peters Humphrey,1905-1995),他是宣言的主要草擬者。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有48票贊成,0票反對,蘇聯、烏克蘭、白俄羅斯、南斯拉夫、波蘭、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烏地阿拉伯等八個當時主要是推行共產主義的國家投棄權票,另有2國代表缺席。在48贊成票中,有一票是屬於中華民國的。
國際人權日
1950年,「聯合國大會」為了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和在全世界落實執行《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就在1950年,即是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兩年之後,訂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the Human Rights Day)。
《國際人權法案》
《世界人權宣言》既然訂定了,為了進一步闡述和執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各類的人權精神,聯合國在1966年12月16日又制定並且通過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了《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案》,編號A/RES/2200。這兩項「國際公約」於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列出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規定所有締約國的當權者有責任採取適當的措施去落實這些權利,而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也有簽署。以上這兩份「國際公約」屬於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所有締約國都必須遵守。這兩個「國際公約」加上《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法案》(「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成為國際間最重要的人權憲章、法案,而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亦有簽署這份協議書。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法案1-2.享有個人尊嚴、自由和平等的權利;法案3.享有生存的自由;法案4.享有免於奴役的自由;法案5.免受酷刑的自由;法案6-11.享有基本人權的法律保障、公正、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的自由;法案12-17.享有國籍、行動、私生活、婚姻、家庭、住房、遷徙或通信不受干涉的自由;法案18-21.享有思想、言論、宗教信仰、寫作、社交的自由;法案22-27.享有社區的衛生保健、生活質素、財產所有權的權利;法案28-30.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結社、集會和參政的自由等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還規定要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督導這兩項「國際公約」的實施。
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清楚列明「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中國大陸政權很明顯違反了這條法案。自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以來,法輪功,又名法輪大法,他們的修煉者一直受到來自中共政權的打壓和迫害,包括「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曾經有人這樣子問:法輪功不參與政治,爲什麽也談「人權」?應該這麼說吧:法輪功要求修煉者以「真、善、忍」爲行爲準則,尋求道德的全面升華,不能參與對權力、名利的爭奪,而政治活動的宗旨是謀求政治權力,這與法輪功的準則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法輪功不參與政治是由其功法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但是作爲一個修煉的人也需要有基本的生存與修煉條件,法輪大法修煉者所要求的是有一個堂堂正正的學法和煉功環境。但是在中國大陸,即使是當局打壓法輪功之前,這樣的條件也是不能滿足得到。《轉法輪》出版不久就被迫停印;法輪功煉功點時常受到警方的監視、干擾。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後情況更差,法輪功的書籍遭禁毀,很多修煉者被非法拘禁,有的甚至被施酷刑、或者被活摘器官致死,在此情況下,法輪功修煉者當然要走出來爲爭取生存與修煉的權利而奔走呼喊。人人都有信仰的權利,信仰自由是人的生存條件之一,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法輪功修煉者要求歸還的就是這個天賦人權。
法輪功學員受迫害
中共被認為是殺人不見血的殘忍,利用偽善,製造春風化雨的假象。中共政權對法輪功硬推行「三個零指標」,即是「進京上訪零指標」、「在當地聚會抗議零指標」和「有線插播和無線電發射零指標」,意味著政府或私人商業各單位、執法人員和各級領導為了要保住自己的飯碗和職銜就要全面去鎮壓法輪功學員。中共要把這些群眾和他們的家庭推到同法輪功勢不兩立的境地,要他們自動起來置法輪功學員於死地。「三個零指標」降臨到法輪功學員身上,就是被限制自由、無理騷擾、非法罰款、非法抓捕、關押、強制洗腦、酷刑折磨、開除公職、取消退休金、株連單位、家人,甚至被迫害致殘致死,或者被活摘器官,弄得法輪功學員家破人亡。
多年來,在「世界反酷刑日」上,美國、德國、加拿大、丹麥、紐西蘭、英國、奧地利、澳大利亞、瑞士、臺灣、日本、香港、俄羅斯、捷克共和國和拉脫維亞等世界各地的法輪功學員分別舉辦反酷刑展,把千千萬萬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受到的殘酷迫害的現實,活生生的展示在人們的面前。在凝重的音樂聲中,學員們演示的吊打、坐老虎凳、捆綁、插竹籤、野蠻灌食、睡死人床、蹲鐵籠子、蹲小號、烙刑等酷刑場面的震撼力是無以言表的,讓海外民眾真實的看到了江氏集團的血腥和殘毒。觀眾看完了之後,紛紛為之震驚、落淚,無法相信這種在西方自由社會中難以見到的場景,卻每天都在中國真實的發生著。警員還會用電棍灼燒學員的肉體、嘴和生殖器,用金屬釘釘手指,用狼牙棍毒打,用金屬棒毆打,進行性侮辱和強姦,無所不用其極。執行迫害法輪功學員的「610辦公室」為了執行「肉體上消滅」命令,致使超過4000多名學員證實死於迫害,他們肆無忌憚的使用暴力,是因為江澤民下令:「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有人默默的站著,凝望著學員扮演的遍體鱗傷的受害者久久沒有移開腳步;有人默默的流著淚,不斷的用手拭去淚花;有人找學員提問、要真像材料,急切的想知道究竟;也有人立即在要求中國停止迫害法輪功的信上簽下姓名;有覺得不可思議,「怎麼這麼殘忍的酷刑迫害在現在的21、22世紀還在上演?」有的直呼:以前聽說過,但沒想到是這麼殘忍……學員們告訴觀眾,被關押在監獄、勞教所、精神病院、拘留所等地的法輪功學員,被當局動用超過一百種酷刑,強迫他們放棄「真善忍」,若不放棄,便會繼續施以酷刑,直至昏死過去,或者被活摘器官。呼籲各國政府和人民伸出援手,制止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慘痛而缺乏人性、喪盡天良的迫害。
結語
這是一個極大的疑惑,中華人民共和國亦已簽署確認《世界人權宣言》,並且答應履行當中的條約,但是,中共在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上已經嚴重觸犯了這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歷了二十多年,聯合國至到今時今日仍然未有對中共政權採取任何行動去制止自上個世紀末至今個世紀初有人類歷史以來最嚴重違反人權的迫害。各位讀者:你們又有甚麼看法呢?祝各位能夠「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