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入獄第四天發感言 判刑被轟違國際法(圖)


前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與林朗彥因為反送中「6.21包圍警總案」被判囚7至13個半月不等。(圖片來源:李天正/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12月8日訊】前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與林朗彥因為反送中「6.21包圍警總案」,被控煽惑、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會而分別被判囚13.5個月、10個月及7個月。周庭在入獄第四天透過社交媒體傳出音訊。人權組織民權觀察發聲明,指三人控罪不涉暴力,轟法庭判刑明顯過重,有違國際人權法對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製造寒蟬效應。

12月7日,周庭Facebook專頁發帖上載被判刑後第四日的感言,「知道好多人同我講生日快樂、平安、健康。多謝大家的心意。」還說,周庭判刑當日見到很多人送囚車令她好感動,

人權組織「民權觀察」7日發表聲明,認為黃之鋒、周庭與林朗彥被控的罪行不涉暴力元素,法庭判處的刑罰是明顯過重,有違國際人權法對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過重的刑罰並會對遊行集會的組織者及參與者行使應有的權利帶來寒蟬效應。」

聲明指,聯合國人權專家曾發表報告,指出只要集會屬和平性質,政府當局不應因組織者及政治領袖未有就集會進行適當的通知,而處以罰款或監禁等刑事或行政的處罰。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指出,即使集會涉及不合法的行為,針對集會組織者及參與者作出的相關制裁,「必須是相稱、沒帶有歧視性質、不得基於模棱兩可或過於空泛的罪行,或用以壓制受《公約》(《國際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保障的行為」。

此外,民權觀察認為,法庭因集會的地點、批評的對象,而認為有關的集會較其他的未經批准集結的情節更為嚴重,並因而處以更重的刑罰,「有違國際人權法對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組織引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行使最高政治權力的人也應受到合理的批評和政治反對……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份而給予更嚴厲處罰。締約國不得禁止對軍隊或行政管理部門等機構提出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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