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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寶馬礦業特大瓦斯爆炸案 32人獲刑(圖)

 2020-11-07 05:3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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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內蒙古「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於2020年11月6日一審宣判(圖片來源:微博)
2016年內蒙古「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於2020年11月6日一審宣判(圖片來源:微博)

【看中國2020年11月6日訊】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當時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11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多個法院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共32名判處刑罰。有網友稱,四年了,案件被誰壓著瞞著!當年辦案人員落馬露餡了,紙包不住火了。

綜合陸媒報導指,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99萬元。

經查明:自2008年3月起,寶馬煤礦就長時間大規模的越界違法開採煤炭資源,累計開採煤炭總量4061972噸,總價值102036.72萬元。由於在越界區域冒險蠻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最終導致了瓦斯爆炸事故。

寶馬煤礦及寶馬煤炭物資公司相關責任人應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赤峰監察分局等相關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履職不到位,玩忽職守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承擔刑事責任。此外,寶馬煤礦部分工作人員在事故發生後為躲避調查,故意銷毀煤礦井下測風記錄。另有相關部門部分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賄、挪用公款等行為,也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報導指,對寶馬礦業相關負責人共22名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毀滅證據、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兩年兩個月不等的刑罰。另對10人公職人員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行賄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一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

網友紛紛在相關討論串下留言:「32條人命,這麼大的損失,就擔這麼幾年的責任,這公平嗎?」

「32人死亡,32人負責,一人負責一人,沒毛病。」

「不判刑都不知道這事了。」

「幾十條人命,四年?錢真好!」

「32條人命,才判這麼幾年?」

「人命不值錢啊。」

「辦事效率這麼低?要4年?」

「心疼那些人命。」

「人進牢裡了,逝去的生命再也回不來了。」

「除了煤礦責任人,煤礦的監管單位領導是不是也該受罰?」

「32個礦工就是32個家庭,太痛心了!」

「養家餬口,都是背著一年的工作任務,從鐵路貨運到廠礦等等,誰敢往上查?只有這個老闆背鍋吧。」

「四年了,案件被誰壓著瞞著!當年辦案人員落馬露餡了,紙包不住火了。」

「這樣的事情不知道還有多少。」

「死了100來人,報了32個,錢真好。」

責任編輯: 蘇岩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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