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1日反送中期間,香港島、九龍均爆發大規模示威活動。法官沈小民10月31日宣佈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圖為去年8月31日的港島區遊行。(圖片來源:李天正/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10月31日訊】去年8月31日反送中期間,香港島、九龍均爆發大規模示威活動。日前有八人被控暴動罪,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陳早前獲判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其他七名被告今日(31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宣佈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據《蘋果日報》報導,今晨大批市民前往區域法院旁聽。七名被告分別為余德穎(23 歲)、賴姵岐(22歲)、鍾嘉能(27歲)、龔梓舜(23 歲)、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和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另外,龔梓舜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官沈小民指出,案發當晚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確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此遮蓋容貌,這可以理解;而他們亦明白或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防護面具、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法官還表示,穿著黑衣不等於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服飾顏色屬個人喜好,不能以此為證據來指證他們。
對於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法官認為控方須證明二人是畏罪而逃。他指,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原因,如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出自對警方的恐懼,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控方根據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來推斷被告曾參與暴動,法官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結束,眾被告不可能在那裏集結;況且,如果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早前的暴動?
法官亦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
今次宣判亦引發市民大量討論,大部分讚揚法官彰顯公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彰顯司法公正」。有人感嘆好法官難遇,若非沈法官明辯真相、據理力爭、釋出善意,何來公義?希望香港可以有多一些這樣的好法官。亦有人感嘆這是 「苦中一點甜」,擔心律政司會上訴,推翻今次判詞。有網友則建議七人盡快離港,以免日後上訴後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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